深圳市公共建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含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华区、龙岗区、光明区、坪山区以及大鹏新区和深汕合作区)新建公共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建设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改(扩)建公共建筑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参照执行。 4.2.6 同步建设 手机已成为现代化城市生产和丰富市民娱乐生活的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综合载体,其移动、便捷地应用特征,急需要将其对应的宏基站、室内覆盖系统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广泛地纳入城市公共建筑,并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其他为公共建筑本身服务的光缆等基础设施,也应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纳入项目概预算;在公共建筑内预留为城区服务的信息通信机房、数据机房等基础设施,应预留建筑面积、缆线敷设通道和电源、接地等配套基础设施,满足国际大城市在中心城区建设低时延、网格状的高质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