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各方责任主体提供认定标准。 《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7月1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各方责任主体提供认定标准。
《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 有以下情形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文件原文
关于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追究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我厅编制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公告,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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