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gb50116-98 5.2.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2级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属于2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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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还是看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吧
大家要看规范的
住宅部分不设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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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欢迎楼上指出问题: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 中已经指出10-19层民用住宅属于2类建筑。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1中 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2类建筑)规定为2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疑问的是这里没有说明住宅除外?)
在5.2.1中 区域报警或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2级保护对象。
但在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罗列各项中确实无住宅。
但是JGJ/T 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4.1.2 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4.1.2.1 高层建筑
(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那么这里还有没必要做火灾报警系统?请朋友们多指教
我们单位还是要做,在电梯前室设探测器以及手报按钮,电气竖井设探测器,并且与机械排烟设备联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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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高层住宅肯定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这也是以后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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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JGJ/T 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确实有冲突的地方,应以高规为准吧.本人认为如果有通风系统就应该设,反之就不设,请各位大侠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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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高层住宅,大型公共场所,如商场,影院,幼儿园都必须有消费报警系统,和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这好像是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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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高层住宅的公共走道是肯定要的
别的区域,应该要看具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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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消防批文没要求我们的高层住宅楼(31层)设置火灾报警, 只是会所\地下车库等位置要的
你的系统 为什么 有 机械排烟设备呢, 估计你的建筑类别已经有了变化了;
我们在地下车库里有机械排烟系统,那里有火灾报警\联动等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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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火灾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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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这确实是《高规》与《警规》一个有矛盾的地方。我个人觉得在消防设施的设计上应该还是以《高规》为大前提。纯住宅类建筑可以不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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