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照明负荷应根据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根据照明的类别,结合电力供电方式统一考虑,正确选择照明配电系统的方案。 (2) 正常照明电源宜与电力负荷合用变压器,但不宜与较大冲击性电力负荷合用。如必须合用时,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并校核电压波动值。对于照明容量较大而又集中的场所,如果电压波动或偏差过大,严重影响照明质量或灯泡寿命,可装设照明专用变压器或调压装置。
(1) 照明负荷应根据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根据照明的类别,结合电力供电方式统一考虑,正确选择照明配电系统的方案。
(2) 正常照明电源宜与电力负荷合用变压器,但不宜与较大冲击性电力负荷合用。如必须合用时,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并校核电压波动值。对于照明容量较大而又集中的场所,如果电压波动或偏差过大,严重影响照明质量或灯泡寿命,可装设照明专用变压器或调压装置。
(3) 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其具体方案如下:
1) 当有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两段高压母线上的不同变压器。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2) 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供电回路,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供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3) 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4) 当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经常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当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时,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5) 疏散照明最好由另一-台变压器供电。 当只有一台变压器时,可在母线处或建筑物进线处与正常照明分开, 还可采用带充电电池 (荧光灯还需带有直流逆变器)的应急照明灯。
(6)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7)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物组合灯具每-单相回路电 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 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应超过30A。
(8) 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宜由单独的回路供电。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9) 为减轻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可将其同一灯具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10) 机床和固定工作台的局部照明一般由电力线路供电。(11)移动式照明可由电力或照明线路供电。
(12) 道路照明可以集中由一个变电所供电,也可以分别由几个变电所供电,尽可能在-处集中控制。控制方式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点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13) 露天工作场地、露天堆场的照明可由道路照明线路供电, 也可由附近有关建筑物供电。
(14)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