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各地商业建筑群、办公建筑拔地而起,而与商业办公建筑配套的餐饮业也随之快速扩展,越来越多的餐饮用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地下室厨房有用电厨房、燃气厨房,其中燃气厨房因可能泄漏燃气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为防止和减少火灾或爆炸性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地下室燃气厨房(以下文中提到的厨房均指地下室燃气厨房)的通风设计十分重要。本文就地下室厨房事故通风设计中几个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各地商业建筑群、办公建筑拔地而起,而与商业办公建筑配套的餐饮业也随之快速扩展,越来越多的餐饮用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地下室厨房有用电厨房、燃气厨房,其中燃气厨房因可能泄漏燃气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为防止和减少火灾或爆炸性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地下室燃气厨房(以下文中提到的厨房均指地下室燃气厨房)的通风设计十分重要。本文就地下室厨房事故通风设计中几个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 管 道,并 应 直 接 通 向 室 外 安 全 地 点,不 应 暗设。”目前,很多审图机构根据这条规范,对民用建筑地下室的厨房事故排风机提出了不得安装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审图意见。而这个条款属于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事关审图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通报和设计单位对设计师进行处罚的问题。
让笔者不解的是,在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前,几乎未遇到过审图时提出与此条相关的审图意见。然而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9条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也是强制性条款。
众所周知,现在商业、办公建筑的地下室配套餐饮随处可见,很多使用燃气的餐饮厨房都布置在地下室,而事故排风机吊装在地下室厨房操作间内的情况很普遍,很难做到或也不可能皆安装在室外地上或屋顶。对于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3.9.2条,笔者认为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该规定不应该包括厨房的事故通风机。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对于含有易燃易爆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通风系统的安装位置,并没有明确的限定。但其中第6.5.10条规定:“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涵盖了厨房事故排风机,可以理解为事故排风机可以设置在房间中或室内,同时没有限定是地上房间还是地下室、半地下室。
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虽已作废,但可以从中理出一些思路,规范第5.7.9条对含有易燃易爆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通风系统的安装位置有明确的表述及限定范围和条件。该条文内容为:“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送风、排风系统,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此条文表明了2种情况:一是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送风、排风系统;二是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这2种情况的通风设备不能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可以看出此条款也不含民用建筑地下室厨房的事故通风系统(属于全面排风范畴)。
此外,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9.16条规定:“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很显然,此规范条文是针对工业建筑作出的规定。
也许有人会提出:民用建筑地下室厨房的事故排风机,不安装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是安装在地面或屋顶,不是更安全吗?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3.9条已经对地下室厨房的事故通风系统的安全防范作了相应的 规 定 和 要 求。
而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燃气事故排风机只要求设置在地上,并没有提出其他具体的要求,同样也存在安全隐患。且反过来说,事故排风机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若真因风机产生静电导致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哪个放置地点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更大呢?不能说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就一定危害更大。
综上, 笔者认为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3.9条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并不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厨房通风系统。
因此笔者建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后在进行修订时,应明确适用范围,同时也希望广大的设计同行和审图专家能达成一致的观点。
厨房通风设备的防爆选型问题
个别设计师对厨房通风系统的防爆设置并非完全清楚,认为只有安装在厨房操作间内的风机才应选用防爆型设备。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年 版)第8.5.1条 与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5.10条均有相关表述,以后者为例:“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该条文可以理解为:
1)设置在厨房操作间内的送风、排风系统,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不设置在厨房操作间的送风系统,因所输送的空气比较清洁,且一般在出风口正压段上设有止回阀,可避免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物质进入送风机,此时送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对于厨房操作间的全面排风、局部排风系统,风机排放的空气或油烟可能含有易燃易爆危险性气体。局部排风的排油烟风机、全面排风或兼事故排风的排风机,论布置在厨房操作间内,还是厨房操作间外(包括室外地面或屋顶),易燃易爆危险性气体始终可能流经到这些设备,因此,厨房操作间的全面排风、部排风设备无论其安装地点如何都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厨房燃气表间的设置及事故排风
笔者在设计中,经常会遇到建筑设计师询问厨房配置燃气表间的问题。个别设计师对厨房是否一定要有燃气表间不太确定;或者认为同锅炉房一样,应设置燃气表间。因此笔者先对燃气厨房是否必须设置燃气表间进行分析。
城镇燃气按用气的主体不同,通常分为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和工业用气3个类别。商业用气不仅包括对社会公众经营的餐馆、酒店、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用气,还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医院、学校等为内部人员服务的食堂、厅、锅炉房用气。可见厨房用气和锅炉 房(或直燃机)用燃气,都属于商业用气。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14.3条规定:“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第10.3.2.5条规定:“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 表 宜 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从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这条规范条文可以看出:厨房不是必须设置燃气表间的,目前很多厨房用气在设计中就是燃气管直接进入厨房操作间。规范使用的是“宜”字,商业和工业用气的计量装置,因设有测压、旁通等设施,且计量装置本身体积较大、占地较大,为了管理方便,所以宜布置在单独房间内。
对于燃气锅炉房,燃气锅炉耗气量相对较大,气压力与民用建筑厨房用气压力也有差异,锅炉房用气一般是从城市中压管道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天然气调压间属甲类生产厂房,且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7.0.5条规定:“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因此民用燃气锅炉房大多采用露天布置的调压装置,燃气管经降压、稳压、过滤后进入锅炉间使用。如果计量表设在了调压间内,则锅炉房也可以不设置燃气表间。当锅炉房位于民用建筑地下室、离地上的调压间距离较远时,为了计量和管理方便,通常在地下室贴邻锅炉间处设置燃气表间。
综上,在考虑厨房及配套房间的平面方案时,宜设置燃气表间,当建筑布置确有困 难 时,可以不设置,此时燃气管直接引入厨房操作间,计量设施安装在操作间内。对于锅炉房(或直燃机房)亦是如此。
(2)燃气表间的事故排风
如果厨房没有配置燃气表间,则无需考虑其事故排风,若厨房配置了燃气表间,则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同时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4条规定:“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可见燃气表间的事故排风系统也应独立设置。
常见做法是采用壁式轴流风机,直接安装在燃气表间的外墙上,或采用轴/斜流管道风机接风管后排至室外。以上这2种做法,事故排风机都安装在了燃气表间内,即安装在地下室内,可是却没有设计师或审图专家提出过异议。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笔者前面的观点,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3.9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并不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厨房通风系统。
地下室厨房通风设计与供暖、空调系统设计相比算是相对简单的一环,但这其中仍有许多细节值得我们分析探讨。在对地下室厨房进行通 风 设 计时,需要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规范,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使厨房通风系统设计得更加安全可靠。
声明:本文来源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 罗刚 符晓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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