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脚手架坍塌致2死1伤!劳务组长被判刑!
唐紫萱
唐紫萱 Lv.2
2020年10月08日 11: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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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9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起事故的终审裁定。 2019年1月2日, 江苏省淮安市 生态新城吾悦广场发生一起 脚手架坍塌事故 ,事故造成3人从4层坠落, 最终造成2死1伤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9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起事故的终审裁定。

2019年1月2日, 江苏省淮安市 生态新城吾悦广场发生一起 脚手架坍塌事故 ,事故造成3人从4层坠落, 最终造成2死1伤


原常州乾易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内架 工班组长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判决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周秀明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周秀明上诉提出, 其系被老板吴东升的威胁施工,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裁定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周秀明明知悬挑梁支模架搭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仍安排工人违规施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文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刑终168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秀明,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常州乾易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架工班组长,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4日 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静、张晖,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秀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苏0891刑初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秀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8年12月20日左右 ,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吾悦广场工地13号楼影院夹层(六层)22-26轴悬挑梁部位开始搭设悬挑梁底支模架,常州乾易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被告人周秀明(内架班班长)违反《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指挥工人将悬挑梁支模架固定在外脚手架内立杆上,同时利用脚手架内立杆作为悬挑梁支模架,支模架与外脚手架混搭。支模架搭设结束后, 2019年1月2日18时左右 ,施工单位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混凝土班组进行影院夹层(六层)22-26轴处悬挑梁砼浇筑, 19时40分 左右 悬挑梁浇筑即将完成时,悬挑梁支撑架及外脚手架突然倒塌 ,导致站在最外侧圆弧挑梁3名砼浇筑工人柏某、陈某、胡某从26米左右高度坠落至地面, 造成被害人柏某、陈某死亡,胡某受伤 。经鉴定,胡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周秀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柏某、陈某近亲属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秀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胡某、马国生、周文忠、吴冬升等人的证言笔录,死亡事故处理协议书,死亡证明,死亡鉴定,赔偿协议书,现场照片,调查报告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秀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周秀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秀明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周秀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周秀明上诉提出, 其系被老板吴东升的威胁施工,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其辩护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吴东升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周秀明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证据已在原审判决中列明,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针对上诉人周秀明及其辩护人所提其系受吴东升的威胁才违规施工的相关意见,经查,从侦查阶段直至原审庭审时,周秀明均未提出受吴东升威胁才违规施工的辩解,而该辩解亦得不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故相关意见无事实依据,本案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秀明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法院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具有的从轻情节均依法予以认定,所判刑罚并无不当。 周秀明明知悬挑梁支模架搭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仍安排工人违规施工 ,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旭

审判员 李贻德

审判员 胡丽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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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shuihepan
2020年10月11日 15:44:19
2楼

       单从发生的事件来看只判周秀明一人并且判二缓三的判决是达不到对人们的安全教育效果,二个人命就因一个判二缓三给划了上句号,悬挑架是要严格控制的项目,在搭设前是要编制方案的,对这个项目的方案是否有人审?审的程序是否合规?编制的方案是否严谨?验算是否合格?方案是否有针对性?搭设后是否验收?谁组织的验收?其他作业是否执行验收合格挂牌后作业?这些问题不应该做一个交代吗?

      周秀明判二缓三不是重了,而是轻了,可以说周秀明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执业人员,更不要说作为作业组长,他连起码的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去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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