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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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回顾 历程:
2009年1月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组建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编写组。
2009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以建办市函[2009]62号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1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建市[2011]139号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2016年9月7日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共同承担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研究课题,并在北京召开了启动会。
2017年4月19日
《2017年度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会长工作会在京召开》,《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
2020年6月8日
住建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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