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办法 一、受理质量监督申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期从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对逾期办理的工程,质监站将按照实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时间办理;对于开工后30日内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质监站将不再受理,不再对其进行质量监督。
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办法
一、受理质量监督申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期从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对逾期办理的工程,质监站将按照实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时间办理;对于开工后30日内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质监站将不再受理,不再对其进行质量监督。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法人批复文件;
2、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电子版);
4、监理、施工(含设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或电子版);
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6、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全过程检测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7、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8、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质函【2018】983号)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参建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并将质量终身责任制信息档案资料报质监站备案。
9、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资料、办理监督手续
质监站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审查其完整性,对于符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质监站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送的材料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补充资料后重新申请。
二、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在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质监站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和监督工作需要及时编写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监督到位点等内容,以主管部门或质监站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并向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计划交底。
项目法人应按监督计划明确的监督到位点,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位监督。项目法人通知质监站到位监督的具体时间详见附表一。
监督计划明确的到位点外的定期或不定期工程质量监督,质监站将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处工地负责人或相关人员,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处应积极配合。
三、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T 371-2014)、《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T2291-2015)等进行项目划分,并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送质监站确认,质监站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书面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项目法人需重新报送。
对现行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项目法人应在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DB34/T 371-2014、DB34/T2291-2015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或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经县、市两级质监站初审后转报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
四、确认或核备质量评定标准
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将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报质监站确认、将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和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监站核备。质监站对报送的质量评定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核备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五、核备全过程检测方案
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并将全过程检测方案报质监站备案。全过程检测应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工程实体(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和水工建筑物尺寸)质量检测两部分。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的1/5~1/10)、中间产品及构(部)件(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的1/10~1/20)质量检测应明确频次和数量,工程实体检测应明确检测的工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数量、质量评价依据等。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其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频次不得低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DB34/T2290-201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规定。
全过程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编写原则及要求,受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负责编写,加盖检测单位公章,经项目法人工地负责人签字认定并加盖项目法人公章后,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实施过程中工程发生变化需进行修改的,应重新报备。
六、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质监站按照制定的监督计划并结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4/T 2289-2015)附录D抽查内容对工程现场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通过巡查的方式开展,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程形象进度、检查范围、存在问题等记录在案,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愿意签字确认的,应通过旁证或文字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4/T 2289-2015)中附录E~监督检查记录、附录F~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或通报的方式,印发项目法人并督促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整改。
项目法人在收到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或通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质监站备案。
建立问题台账,跟踪核查问题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及时报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一)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1、复核质量责任主体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
合同项目开工初期,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规定,对照有关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全面复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资质和现场主要人员资格,主要包括:
(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5)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现场主要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或合同承诺相一致。
2、检查或复核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合同项目开工初期,全面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2)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
(3)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等;
(4)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保证制度建立情况等;
(5)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6)检测单位现场人员配备,检测质量保证制度建立情况等;
3、检查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采用巡查方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运行情况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是否按已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检查工作;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
(3)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4)施工单位是否按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
(5)检测单位是否按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开展检测工作;
(6)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是否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
(7)安全检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
主要检查参建单位执行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控制
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联合小组核定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重点检查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及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
(五)监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外观量测,将量测结果提交外观质量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并将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报质监站核备。
(六)质量监督抽检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质监站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抽样检测。重点针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抽样检测。监督抽检方案提前发至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抽检方案中明确的抽检部位具备抽检条件前3日通知质监站,以便质监站及时安排监督抽检单位到位抽检。对于监督抽检方案中需抽检的隐蔽单元(或关键部位)在未监督抽检前就覆盖的,相应的工程质量不予核备。
监督抽检结果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经监督抽检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有关单位要进行复核;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质监站备案。
(七)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 )的规定进行处理,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质量缺陷备案表报质监站备案。
七、工程质量核备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4/T 2289-2015) 附录G格式,及时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报质监站核备,质监站自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核备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质量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质量监督核备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法人。项目法人需报质监站核备的资料详见附表二。
八、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
项目法人应在验收时间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列席或参加验收,并应在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法人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监站核备,质监站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法人验收质量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一)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
质监站可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具体在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中明确),宜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自查等法人验收。
(二)政府验收的质量监督
质监站作为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参加阶段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档案及信息管理
(一) 建立质量监督档案
质监站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4/T 2289-2015)规定,建立与监督工作同步的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的资料。
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照质监站组建质量监督档案要求,及时提交质监站所需的档案资料。
(二)信息管理
为掌握辖区内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每月25日前将原材料检验情况、质量评定情况、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基本情况表报送质监站,质监站汇总后报送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十、质量举报及投诉处理
质监站在接到质量举报及投诉后,及时将举报及投诉内容和意见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质量举报及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质量举报及投诉调查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十一、附表
附表一:工程质量监督到位点汇总表
附表二:工程质量核备内容汇总表
附表一 |
||
工程质量监督到位点汇总表 |
||
序号 |
监督到位点 |
项目法人通知质监站到位时间 |
1 |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 |
验收前24小时 |
2 |
主要分部工程验收 |
验收前5个工作日 |
3 |
单位工程验收 |
验收前5个工作日 |
4 |
外观质量评定 |
验收前5个工作日 |
5 |
政府主持的各类阶段验收 |
验收前5个工作日 |
6 |
竣工验收 |
验收前5个工作日 |
7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处理。 |
验收前24小时 |
8 |
监督抽检部位 |
具备抽检条件前3日 |
9 |
其他事宜需质监站到位的 |
提前24小时 |
说明:以上监督到位点项目法人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质监站到位监督。 |
附表二 |
||
工程质量核备内容汇总表 |
||
序号 |
核备内容 |
报备时间 |
1 |
质量终身责任制信息档案资料 |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 |
2 |
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
开工初期 |
3 |
项目法人落实全过程检测的检测方案 |
主体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 |
4 |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
开工初期 |
5 |
各参建单位按《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的规定,制定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制度和检查措施 |
开工初期 |
6 |
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
开工初期 |
7 |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分值 |
开工初期 |
8 |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和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的影像等相关资料 |
及时报备 |
9 |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 |
及时报备 |
10 |
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
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 |
11 |
第三方检测阶段性成果和报告 |
在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10个工作日内 |
12 |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
及时报备 |
13 |
工程竣工检测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 |
竣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内 |
14 |
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督促参建单位整改情况 |
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
15 |
国家、行业标准及现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报备的其他资料 |
根据监督要求,按时提供 |
说明:以上报备资料均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限内报质监站核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