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常会产生变形,导致开裂甚至破坏。变形缝是针对这种情况而预留的构造缝。 变形缝可分为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三种。
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常会产生变形,导致开裂甚至破坏。变形缝是针对这种情况而预留的构造缝。
伸缩缝: 建筑构件因温度和湿度等因素的变化会产生胀缩变形。为此,通常在建筑物适当的部位设置竖缝,自基础以上将房屋的墙体、楼板层、屋顶等构件断开,将建筑物分离成几个独立的部分。目的是为克服过大的温度应力而设置的缝, 基础可不断开。
伸缩缝的设置要求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1节,根据8.1.4条,由于在混凝土结构的地下部分,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当设置伸缩缝时,框架、排架结构的双柱基础可不断开。对不均匀沉降结构设置沉降缝的情况不包括在内,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规范规定:《高规》3.4.12条、3.4.13条;《混规》8.1.1~8.1.4条;《抗规》3.4.5-3;《砌规》6.5.1条。
沉降缝: 上部结构各部分之间,因层数差异较大,或使用荷重相差较大,或因地基压缩性差异较大,总之一句话,可能使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时,需要设缝将结构分为几部分,使每一部分的沉降比较均匀,避免在结构中产生额外的应力,该缝称为“沉降缝”,
须从基础到上部结构完全分开。
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12.1.9条,高层建筑的基础和与其相连的裙房的基础,设置沉降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不设沉降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及其影响。
规范规定:《地规》7.3.2条、8.4.20条;《抗规》3.4.5-3条;《高规》3.4.11条。
防震缝: 它设置的目的是将大型建筑物分割为较小的部分,形成相对独立的防震单元,避免因地震造成建筑物整体震动不协调,而产生破坏,
基础可不断开。
防震缝的设置要求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4.5条和第6.1.4条。
根据抗规第6.1.4条,不同结构类型采用的防震缝计算模型如下:
体型复杂的建筑并不一概提倡设置防震缝。由于是否设置防震缝各有利弊,历来有不同的观点,总体倾向是:
1、可设缝、可不设缝时,不设缝。设置防震缝可使结构抗震分析模型较为简单,容易估计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施,但需考虑扭转地震效应,并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确定缝宽,使防震缝两侧在预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发生碰撞或减轻碰撞引起的局部损坏。
2、 当不设置防震缝时,结构分析模型复杂,连接处局部应力集中需要加强,而且需仔细估计地震扭转效应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抗震设计时,沉降缝和伸缩缝的宽度均须满足防震缝宽度的要求。 防震缝宽度要求详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4.10条。
规范规定:《混规》6.1.4条;《抗规》3.4.5条;《高规》3.4.11条、3.4.11条;《地规》7.3.2条;《钢标》8.1.4条;《砌规》7.1.7条。
施工缝:因施工组织需要或收到施工工艺的限制,而在各施工单元分区间留设的接缝。
施工缝并不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缝”,而应该是一个面。它只是因后浇筑混凝土超过初凝时间,而与先浇筑的混凝土之间存在一个结合面,该结合面就称之为施工缝。 因混凝土先后浇筑形成的接合面容易出现各种隐患及质量问题。因此,不同的结构工程对施工缝的处理都需要慎之又慎。
施工缝通常的做法是:梁、板施工缝留在小跨的1/3跨处,柱的施工缝留在楼面梁下50mm处,柱子的施工缝之所以留在此处,最大一个原因是方便施工。
理论上,楼梯的施工缝应留在1/3净跨处,但实际操作留在梯梁根部的不是没有,主要是因为梯板斜向施工缝不易处理好。有人专门进行过比较,发现留在1/3处大部分梯板都出现裂缝,而留在根部的反而没有,这和施工单位水平、施工操作工艺有很大关系。
除了上面提到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以外,结构缝还包括构造缝、防连续倒塌的分割缝等。不同类型的结构缝是为消除下列不利因素的影响:混凝土收缩、温度变化引起的胀缩变形;基础不均匀沉降;刚度及质量突变;局部应力集中;结构防震;防止连续倒塌等。除永久性的结构缝以外,还应考虑设置施工接槎、后浇带、控制缝等临时性的缝以消除某些暂时性的不利影响。
结构缝的设置应考虑对建筑功能(如装修观感、止水防渗、保温隔声等)、结构传力(如结构布置、构件传力)、构造做法和施工可行性等造成的影响。应遵循“一缝多能”的设计原则,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有很多建筑物对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这三种接缝进行了综合考虑,即形成所谓的“三缝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