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我市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我市建设领域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进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和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现将推进我市BIM技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我市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我市建设领域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进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和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现将推进我市BIM技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BIM推广应用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下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的新建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应采用BIM技术,鼓励在运营阶段采用BIM技术:
1.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地下综合管廊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CIM(城市信息模型)试点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除以上应用范围外,鼓励在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等其他工程项目在设计成果实现数字化的基础上开展BIM技术应用。
二、推广应用要求
列入BIM应用范围的建设工程,尚未招投标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阶段BIM技术应用;已招投标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根据所处阶段开展本阶段及后续阶段的BIM技术应用。
1.在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BIM模型制作及技术要求;
2.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建立BIM设计模型,并按要求提供BIM设计模型进行审查;
3.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建立BIM施工模型,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可视化模拟、施工方案优化、施工进度和成本的动态管控;
4.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建立BIM竣工模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5.在运营阶段,鼓励建设单位组织建立基于BIM模型的运营管理平台,实施智慧高效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主导工程建设项目BIM应用,组织引导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参建各方在同一平台协同BIM应用,实现建设各阶段BIM应用的标准化信息传递和共享。BIM技术应用的相关费用可以一并计入工程设计费,也可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中单独计列。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示范引领
开展BIM技术应用评价。组织对全市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评选,对评选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在申报市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奖项目时,给予加分并优先推荐。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参与示范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予以加分。
(二)建立健全BIM技术应用体系
1.编制完善BIM技术应用、数据交换、模型交付、验收归档等工程建设标准和应用指南,建立BIM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出台BIM技术应用服务内容和收费参考标准。
2.成立BIM技术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基础性技术研究、咨询论证和技术支撑。组织各行业协会搭建BIM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采用BIM技术应用培训,促进BIM技术普及和推广。
3. 鼓励技术创新。大力支持BIM底层平台软件的研发,鼓励BIM应用软件产业化、系统化、标准化,支持软件开发企业自主研发适合国情的BIM应用软件,推动开发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系统。
(三)建立BIM技术应用的项目监管体系
1.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开发完善基于BIM技术应用的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系统,运用BIM模型辅助评标。
2.在工程报建阶段,开展BIM报建和信息登记试点。
3.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抽查)阶段,运用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抽查)。
4.在城建档案移交阶段,纸质档案与BIM模型同步移交。
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对提供的成果文件图模一致性负责。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