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发布—2021年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要点
力能扛鼎的茶叶
2021年02月20日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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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话题 为贯彻落实 2021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我部制定了2021年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2021年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要点 按照2021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根据2021年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计划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要点如下。


为贯彻落实 2021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我部制定了2021年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2021年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要点

按照2021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根据2021年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计划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稽察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准确把握质量监督和稽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以提高发现问题能力、防范化解系统风险、保持强监管高压态势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稽察效能,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工作

(一)部本级工作安排

1.修订质量监督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新颁布和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明确新时期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定位、主要职责和任务内容。

2.继续开展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履职情况巡查

对照《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办监督〔2019〕211号),在2020年度履职情况巡查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巡查。

3.抓好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做好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北延应急供水、大藤峡水利枢纽、滇中引水等项目的质量监督日常工作,并开展质量监督巡查和质量抽查检测,严格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责。

4.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开展重大水利工程稽察。 为落实“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要求,计划在4月至10月期间,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投资计划安排和下达等情况,选取不少于40个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推进的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分批次进行稽察。

在开展重大水利工程稽察的同时,抽取2020年水利部稽察的部分重大水利工程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现场复查。

开展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稽察。 根据中型水库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整顿后续工作安排,在上半年选取不少于10个中型水库建设项目,重点对前期工作到位、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和使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建设进度推动、重要阶段验收和专项整顿遗留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稽察。

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稽察。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定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攻坚行动任务目标,在下半年选取不少于40个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重点对工程是否按时开工、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安全鉴定意见落实、除险加固是否彻底、实体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进行稽察。

5.持续推进援藏、援疆工作

按照水利部有关援藏、援疆工作的要求,针对西藏湘河水利枢纽、新疆玉龙喀什水利枢纽等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以及质量监督力量薄弱的情况,继续组织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开展质量监督巡查,对西藏和新疆地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大对西藏和新疆地区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力度。

(二)流域管理机构工作安排

1.做好流域范围内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有关职责要求,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对流域范围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2.开展项目稽察和复查

按照有关职责要求,组织开展对流域范围内部分水利建设项目的自主稽察;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对2020年水利部稽察非重大水利工程发现问题开展跨流域交叉式复查,做到具备复查条件的非重大水利工程全覆盖。

(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安排

1.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2.积极开展自主稽察

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6〕164号)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稽察任务,同时参考水利部稽察工作重点,合理安排本地区的稽察内容和项目,并将稽察工作计划报部备案。

3.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要求

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对水利部质量监督巡查和稽察工作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要求要坚决执行、逐项落实,强化问题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从根源上防范问题的发生。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监管规范化建设。全面梳理质量监督和稽察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作业指导书,确定检查内容、职责、程序和纪律要求等,明确质量监督和稽察工作的规定动作,做到标准统一、过程严肃、行为规范;组织和配合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质量监督和稽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提升查找问题能力。在质量监督和稽察现场要进一步扩大监督举报电话公布范围,拓展收集问题线索渠道;强化现场质量检测和仪器检验等手段的运用,提高问题发现的深度和科学性;继续加大现场暗访力度,实现检查工作面选择和一线工作人员抽问的全面随机。

(三)完善清单式工作机制。根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试行)》试用情况,及时修订两个清单,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必须履职和必查内容的小清单;推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工程特点,加快形成正面职责和负面问题清单。

(四)强化问题整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水利部质量监督巡查和稽察发现问题,建立整改销号台账和跟踪督办制度,对整改结果严格把关,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可检查、可量化、可实录的整改成果,并及时如实上报。

(五)评估问题整改质量。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开展复查时,要对已整改问题作出质量评估;对复查发现存在应改未改问题、纸面整改或虚假整改现象的地区和项目,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从重责任追究。

(六)严守工作规定。质量监督巡查和稽察工作人员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食宿及市内交通应尽量自行安排,确需地方协助的,要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地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应缴纳的费用。

(七)推动纪检监察联动。按照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和水利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建立的成果共享和移送机制要求,重点查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易发、高发的腐败问题线索;进一步完善成果共享、线索移送、整改促进、联动问责机制,增强监督综合治理效能。

(八)深化成果运用。持续发挥质量监督和稽察对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的指导帮助和行业管理的提升促进作用,梳理归纳典型、共性问题,协助找出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系统性消除风险隐患。

(九)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完成质量监督和稽察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协助和督促现场工作人员做好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情况,切实做到“不添乱、多出力、作贡献”。

来源:水利安全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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