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建设工程结算实践中都会遇到政策性人工费调整的问题。建设项目大多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从开工到竣工,整个施工工期少则1年时间,多则几年之久,工程项目人工费极易受经济市场供需及相关政策影响,在整个施工工期内可能发生较大波动,且整个人工费用在工程建设中的占比较重较大,涉及工程造价金额大, 容易在结算过程中造成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解读、调差方法的梳理,提供一种结算时人工费调整的有益启示和解决思路,
以减少工程在结算期间因政策性人工费调整引起的合同结算价款争议问题。
结算时对合同人工费调整部分的解读
建设项目签定合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对人工费调整的方法约定不清楚,或者是没有约定的情况,导致结算审核时人工费调整引起争议。
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1)
已签订的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的,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应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方法确定;
(2)
已签订的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有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
;
(3)
已签订的合同中只要是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的,就应该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价或人工费调整文件
,结算时按规定调整;
(4)
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的,在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日之后签订合同的不予调整
。理由是对已发布的文件或信息已知的情况下没有调整,视为让利行为;
(5)
已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人工费执行某个具体的文件,且没有约定人工费可随政策文件进行变动的,应不予调整
。
本文后续讨论的人工费调整方法
主要适用于(2)、(3)类情况
。
人工费调整的方法
目前国内建设项目结算实践中主要有两大类人工费调整方法,一类是基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条件》即FIDIC合同条款按指数方式进行调差。
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双方应该平等,在执行合同义务方面,双方各有应尽的义务,在权利方面双方亦平等。具体人工费调差是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基期人工费指数,根据人工费权重及施工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动态指数进行调整。这种调差方式应用越来越广泛。
另一类调差方法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人工工资指导价格在项目预算、合同签署、施工期的差额依据合同进行调差,是基于绝对值变化的调整。
这种调差方法是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方式转变过渡期的产物,这种调差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也是本文希望探讨和解决的具体问题。
人工费调整的具体案例
某安置小区建设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48785.26㎡,地上建筑面积26737.33㎡,地下建筑面积21992.8㎡。共A、B、C、D、E、F、G七栋单体建筑,该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与止水帷幕、桩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及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给排水、强弱电安装工程、防水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室外附属工程等。
根据《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4〕112号),建安工程最低人工标准为70元/工日,综合人工工资标准为82元/工日。
根据《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建安工程最低人工标准为90元/工日,综合人工工资标准为100元/工日,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文件要求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结算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最低工资简言之就是要求给付的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工资单价是定额测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价。
本例项目在招投标阶段适用的是湘建价〔2014〕112号,在施工过程中,经历了一次政策性人工工资文件的调整,而合同中约定结算人工工资可根据政策性文件变化进行调整,只计取税金,不取费。建设、监理、施工几方签署施工日志,明确形象进度后作为工程量在湘建价〔2017〕165号生效前后分段的依据。
① 如果投标人工工资82元/工日,结算时在计价软件中划分2017年11月1日前后的工程量,则人工费调差金额为:
人工费调差金额=(100-82)×2017年11月1日前后的定额人工数量×税率
;
② 如果投标人工工资发生了优惠,调差后应保留人工工资的优惠幅度,则人工费调差金额为:
人工费调差金额=100×(投标人工工资/82)×2017年11月1日前后的定额人工数量×税率
;
③ 如果投标人工工资发生了优惠,调差后应保留人工工资的优惠幅度,如保留优惠幅度调增人工工资后,低于新文件最低人工工资标准90元/工日的,为规避政策风险,结算时应按最低人工工资标准计算,人工费调差金额为:
人工费调差金额=(90-投标人工工资)×2017年11月1日前后的定额人工数量×税率
;
总结
在项目结算时进行人工工资调整,目的是让承发包活动符合风险共担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公平、公正、诚信发展。为尽可能避免结算纠纷,承发包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从上述案例分析,承发包活动基准日(预算期)、合同与法规、合同条款解读都影响到结算时政策性人工费的调整。此外,
结算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超合同工期完工的项目,在结算处理时采用“违约者不受益”的处理原则即可。
*本文系彭晓丹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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