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2015年出版发行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疑难热点问题及对策》第3本著作曾经谈过这个问题,现将相关内容摘抄如下:
【书中2.3】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及设防标准等有关问题?
《抗规》 3.1.1明确要求: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下简称《设防标准》)GB 50223-2008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这个标准:对学校、医院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要执行现行《规范》和《设防标准》;
《设防标准》6.0.8条:教育建筑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即“乙”类;
《设防标准》4.0.3 条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设防类别 为“特殊设防类”即简称“甲”类
(2)二、三级医院中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讯、运输系统的重要建 筑。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即简称“乙”类
《设防标准》3.0.3-2 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作者解读:这一条已经非常明确了:《设防标准》3.03-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高规》4.3.1-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强条)。
但在2008年汶川5.12大地震后,中国地震局中震防发[2009]49号文,即“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文件 中震防发〔2009〕49号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防震减灾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为保证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广泛调研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依法确立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一旦遭遇地震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同时,在抗震救灾中,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要职责,学校可作为应急避险安置的重要场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
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按照《防震减灾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国地震灾害背景、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特征周期分区值不作调整,作为此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应按上述原则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其中,学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主要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
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应按照以下要求: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05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5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2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3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3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4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作调整。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作者解读:中国地震局中震防发[2009]49号文件,很多地方解读为:对于“重点设防类”建筑,不仅要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加强,同时还需要按提高后的地震峰值加速度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作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合适的。
实际上针对《地震局中震防发[2009]49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标标函【2009】50号“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复函”
作者解读:《高规》4.3.1-2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强条) ,《抗规》规定:乙类建筑需要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结构安全性的目的。
依据这个文件,就是说明乙类设防标准仅可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即可,
但前几年至今全国各地,由于对这2个文件的理解不统一(作者认为很多地方并没有看到住建部发的这个文件只看到地震局发的文件),就要求严格按照地震局文件不仅提高一个档次计算,同时也需要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
由作者接触的地区来看,目前北京、上海、江苏、广东、辽宁、新疆未执行中国地震局中震防发[2009]49号文;而天津、河北、山东、安微、贵州等省在执行此中国地震局中震防发[2009]49号文
当然大多数地方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应该如何执行(一般都是审图人或设计人按自己的理解执行),当然也有个别地方给出明确说法:如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于以上乱像作者书中曾经建议设计人员:
1、如果地方有明确规定就应按地方规定执行(无论是否合理)
2、如果地方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有审图的话,建议提前与审图单位沟通(如果审图单位有明文规定,就按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具体规定仅仅个人理解,可以协商解决)
3、 如果没有审图问题,设计院完全可以只执行住建部的文件(即只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
作者解读:这个文件说明以下三种取法“均可”
1、按国家地震局(中震防发【2009】49号文 按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2、按照《抗规》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也可;
3、也可即按提高一个档次计算地震作用,同时再按提高一度采用抗震措施。
作者认为采用仅提高一个档次计算地震力的方法不尽合理。这是因为我国89规范就提出并沿用至今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计原则与当今世界上抗震设计较先进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美国、欧洲等是以中震(设防地震)动参数计算构件的承载力,我国则以小震(多遇地震)作为计算依据。前者验算中震作用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同时也就保证了“小震不坏”;后者“我国”则通过附加各种以小震作用组合及地震作用调整系数(抗震措施)计算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满足较大安全系数的小震组合的承载力要求,也就保证了“中震可修”,从最终结果看,有安全度的高低,但并无原则性的差别。
我们国家抗震理念认为”抗震措施更加重要”:工程建设标准通过抗震设防分类、抗震措施和抗震计算配套使用,共同保证建筑物抗震安全。在基本烈度地震预估不准确的情况下,抗震措施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结语
作者建议设计人员:
4、如果地方有明确规定就应按地方规定执行(无论是否合理);
5、如果地方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审图存在建议提前与审图单位沟通(如果审图单位有明文规定,就按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协商解决);
6、如果没有审图问题,设计院完全可以只执行住建部的文件(即只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
受疫情影响2020未能按期出版的著作,预计2021一季度正式出版发行,欢迎各位朋友指正!
最后用一句话与各位共勉:
日常工作要多阅读规范深刻理解规范实质内涵、书籍、勤思考、多总结、多交流、多分享,唯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才能不愧对时间!
2021.3.5 于北京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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