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项目为施工-设计EPC项目,现在由于设计失误导致原来楼房前预埋的进户电缆管相反,如果不重新开洞,则需要将电缆线路从楼房后延长至楼前来,这增加的部分设计同意出设计变更及说明。做为建设方我们认为既然设计出具了相应的设计变更那么就不存在增加这部分进行签证之说。但是施工单位认为这是由于设计失误导致的,应增加。同时我们建设单位认为,这是属于施工-设计EPC项目,如果设计出现了问题,做为施工总包应自行与设计进行沟通,而不是应由建设单位为此失误买单。
本工程项目为施工-设计EPC项目,现在由于设计失误导致原来楼房前预埋的进户电缆管相反,如果不重新开洞,则需要将电缆线路从楼房后延长至楼前来,这增加的部分设计同意出设计变更及说明。做为建设方我们认为既然设计出具了相应的设计变更那么就不存在增加这部分进行签证之说。但是施工单位认为这是由于设计失误导致的,应增加。同时我们建设单位认为,这是属于施工-设计EPC项目,如果设计出现了问题,做为施工总包应自行与设计进行沟通,而不是应由建设单位为此失误买单。
现在就想请教各位行家,上述这种情况,做为建设单位说的可否有理?不给施工单位签证做法是否妥当?施工单位要求是否符合EPC合同内容?提出签证是否委当?这不是案例,但也是案例,因为这就是我们工地上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请高人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