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根据近两年施工图审查统计数据,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出现频次3以上(含)进行初步整理,编制了常见违反强制性条文发生频次统计表及绘制了常见违反强制性条文发生频次饼形图。
从常见违反强制性条文发生频次统计表及常见违反强制性条文发生频次饼形图,可以看出,主要有8大条款(项),其中频次最高的前5项依次涉及,桩基勘察要求、勘察报告应包括的要求、地基土液化评价涉及的勘探孔深度及数量、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数量的最低要求、采用剪切波速法确定建筑场地类别,以下简称高频强条。其中《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第4.9.1条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最高频的条款。
本文将针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第4.9.1条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提示,并陆续撰写针对其他高频强条问题的分析,希望能为岩土工程勘察人员增强对高频强条的理解、应用,减少甚至避免违反这些高频强条,提供一些有实用价值的帮助。
1
原 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第4.9.1条原文: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第4.9.1条条文说明原文:
本节适用于已确定采用桩基础方案时的勘察工作。本条是对桩基勘察内容的总要求。
本条第2款,查明基岩的构造,包括产状、断裂、裂隙发育程度以及破碎带宽度和充填物等,除通过钻探、井探手段外,尚可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地表露头的调查测绘和物探等方法。本次修订,补充应查明风化程度及其厚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这对于选择基岩为桩基持力层时是非常必要的。查明持力层下一定深度范围内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等,对分析评价桩基础的稳定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条第5款,桩的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打入预制桩和挤土成孔的灌注桩的振动、挤土对周围既有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设施和附近精密仪器设备基础等带来的危害以及噪声等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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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
桩基按受力状态可分为摩擦型和端承型。还有一些其他划分方法,如干作业成孔、泥浆护壁成孔,抗(拔)浮桩等。在建议桩基础时,要充分考虑场地环境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成桩可能性,提出施工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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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当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有影响时,未分层止水并按规范要求分层量测水位,未分析评价其影响。当存在承压水且水头压力较高时,对桩基设计和施工影响很大,应引起特别重视。
2、当桩体穿透多层地下水时,未分层采取水试样进行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未进行分析评价。
3、未充分考虑桩的类型与成孔、成桩的匹配性。如建议采用打入式或压入式预制桩穿透厚层密实的砂卵石层,采用长螺旋钻成孔工艺穿透厚层密实的砂卵石层,或采用上述工艺进入中风化硬质岩层一定深度。
4、建议的成孔、沉(成)桩工艺,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施工。
5、采用振动、挤扩等成孔、沉(成)桩工艺时,未充分考虑对周围既有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设施和附近精密仪器设备基础等带来的危害以及噪声等公害,以及成孔过程中泥浆排放等环境保护问题。
6、在石灰岩地层中,建议采用桩基础,当未提供基本质量等级,未判定有无洞穴等影响桩基承载力和稳定性的重要问题。
7、建议采用抗(拔)浮桩作为抗浮措施,但未按桩基勘察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
此条成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高频条款,说明岩土工程勘察人员对该强制性条文的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其次是未把抗(拔)浮桩的勘察当做桩基勘察来认真对待。
4
关于桩基勘察勘探孔深度应注意的问题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对抗(拔)浮桩应初步估算勘探孔深度可否满足抗(拔)浮承载力的要求,提供抗拔系数λ,并提出进行现场静载荷试验的建议。
5
结 语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第4.9.1条成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高频条款,原因是多方面的,项目负责人对强制性条文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理解不深、不全面以及勘察单位内部审核、审定把关不严是主因。建议勘察人员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一方面,应认真学习该强制性条文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理解条文的内涵、基本要求、注意事项。另一方面,应从制定勘察方案时就要做到心中有数,把该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予以逐项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核、审定工作,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一再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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