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 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释】
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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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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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面积计算规定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 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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