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建成区新建住宅建筑 高度原则不超过26层,容积率不超过2.5 。 县级城市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建成区新建住宅建筑 高度原则不超过26层,容积率不超过2.5 。
县级城市 住宅原则上 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 ,新建住宅 最高不超过18层,容积率不超过1.8 。
严格限制 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新建100米以上的建筑应相对集中布局,并与城市规模和空间尺度相适宜。
此前, 住建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提出:
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
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县城新建住宅 以6层为主 ,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 县城新建住宅 最高不超过18层 。
对于“限高令”,大家应该并不陌生,住建部发布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文。要求“第3.0.2、 4.0.2 、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而 住宅建筑限高80米/26层就是其中之一 。
新规4.0.2对住宅建筑控制指标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容积率与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为80米!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条文4.0.2
以气候区划II地区示例: 容积率在2.0-2.6时限高54米,容积率在2.7-2.9时限高80米 ……这势必给今后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带来更大的限制。
限高80米的硬性要求,杜绝了超高层的出现,进而缩小了不同楼栋间的高度差, 避免了 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态的 “高低配”现象 的出现。
△ 建筑气候划区示意图
多个地区发文跟进
2019年1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
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 不超过80米 的管控要求。
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 不超过60米 的管控要求。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 不超过45米 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
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 不超过20米 的管控要求。
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 不超过12米 的管控要求。
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 不超过24米 的管控要求。
在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 不高于20米 执行。
2019年4月,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新修订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新版《技术规定》在2018版的基础上再次“加严”,将城镇规划区内 住宅建筑高度的最大值定在了80米 ,同时要求 容积率的最大值不得超过2.9 。而此前,2018版《技术规定》中的这两个数值分别为100米和3.5。
郑州市属于二类气候分区,按照《居住区标准》,《技术规定》根据建筑平均层数将住宅建筑分成5种类型,分别对应5套控制指标,作为强制性条款进行控制。以高层Ⅱ类为例,住宅建筑平均层数为19~26层,住宅用地容积率2.7~2.9,不得超过2.9。建筑密度最大值20%,绿地率最小值35%,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80米。
2019年8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的通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强调“严格执行”新《标准》 !
《通知》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应严格执行201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另根据天津2019年4月份出台的《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规定, 比邻布置的居住建筑高度差不宜大于20m 。
比如同样2.0的容积率,通过“ 高低配 ”可以搭出30多层的高层和7层的洋房,而限高80米后,最多只能建26层的房子,也就搭个18层、11层,肯定搭不出7层的洋房了。
安徽省发布的《住宅设计标准》(DB34/T 3467-2019)于2020年6月25日起正式施行。提出容积率、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范围( 高层II类(19-26层),住宅建筑限高80米,容积率2.9~3.1 )
2021年3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内容显示:
1.住宅建筑除历史遗留项目外, 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0米 ;
2.同一街坊内 禁止出现建筑高度高差悬殊、比例失态的“高低配" ;
3.严格控制建筑面宽,沿城市主要道路禁止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
4.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高层住宅建筑,应避免出现过细、过薄、比例失调的建筑形态;
5.当采用连廊户型时,连廊宜采用玻璃栏板,并合理控制连廊凹进距离,强化连廊与交通核的形体完整性等。
附河南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1〕3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消除“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延续城市文脉,体现城市精神,展现时代风貌,彰显黄河文化和中原文化特色,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努力提高全省城市与建筑设计水平,不断增强城市的空间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创造优良的城市人居环境,塑造具有浓郁黄河文化和中原文化特色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加强城市设计的引导作用,建立以城市设计为引导、建筑风貌为管控重点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制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努力塑造和谐宜居、安全韧性、富有活力、文化厚重、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的生活与审美需求为中心,以公共利益为价值标准,以人的尺度与使用为依据,以人的感受与理解为判断标准,优化城市与建筑的功能和形态,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2.坚持生态优先。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最大限度尊重自然、亲近自然、保护自然,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与城市和谐共融。
3.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底线思维,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本质安全要求,加强韧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与建筑的防灾与抗风险能力。
4.弘扬优秀文化。 深入挖掘黄河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精神和价值内涵,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和利用,传承历史文脉,留住城市记忆。
5.体现时代特征。 积极运用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塑造符合时代需求的城市空间和建筑风貌,展示多元包容、创新开放、面向未来的时代特色。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市总体风貌塑造。 编制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充分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深入分析区域自然、历史、人文环境特征,研究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的总体功能关系,依据自然环境特征和城市发展脉络,对全域全要素特色资源进行识别和评估,明确区域整体特色定位。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自然山水、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构建“错落有致、疏密有度、显山露水、通风透气”城市总体空间格局。科学划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合理规划城市开敞空间系统、生物迁徙等重要廊道以及天际轮廓线,保护和展示好城市的山脊线、水岸线,明确城市标志节点、建筑风格、城市色彩、街道界面等导控要求。严禁削山填湖、断流改河、乱占耕地挖湖造景等破坏自然生态系统行为。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建成区 要按照产城融合、功能复合、公交优先、精明增长、韧性城市等理念,着力构建多中心、组团式的空间形态。组团之间依托山体、林地、园地、耕地、水域等规划布局网络化的生态廊道,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26层,容积率不超过2.5 。 县级城市 建成区要坚持集约发展、紧凑布局,着力塑造尺度宜人、精致典雅、特色浓郁的城市形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住宅原则上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容积率不超过1.8 。
(二)强化重点地区风貌塑造。 城市重点地区的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的要求,结合自然山水、历史人文等特色资源,构建特色空间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加强场所营造。提高公交走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的开发强度,加强土地功能混合及空间复合利用、慢行系统的设计。明确重要地标、观景点和景观视廊,完善高度分区、天际轮廓线、山脊线、水岸线等导控要求,构建整体有序、丰富多元、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按照15分钟社区生活圈要求,合理配置公共空间和服务设施,注重场所营造与活力培育,明确建筑体量、界面、风格、色彩、屋顶形式等要素管控要求,制定建筑高度、退线、贴线率、高宽比等控制指标,优化建筑形态。统筹考虑地上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加强一体化规划设计。完善土地划拨出让条件,在土地划拨手续或出让合同中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要求,鼓励出让城市重要地段建设用地时附带建筑设计方案。
城市中心区、新区核心区、旧城更新区、交通枢纽地区、滨水地区、沿山地区以及历史风貌与遗产保护区等城市重点地区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加强城市重点地区的公共空间与建筑设计引导。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不得破坏地形地貌和古树名木。
( 三)强化建筑风貌塑造。 建筑设计应落实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细化对建筑布局、体量、材料、色彩、细部装饰、屋顶、底层与入口以及附属物的管控,体现黄河文化和中原文化特色、历史文脉和时代精神,避免脱离我省地域特点的建筑风格,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重点加强对体育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剧院、市民服务中心、机场、车站等重要公共建筑的管控。
(四)严格管控超限和大型城市建筑。 合理布局城市防灾避灾空间、应对突发事件的缓冲空间,提高防灾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确需建设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新建100米以上的建筑应相对集中布局,并与城市规模和空间尺度相适宜 ,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其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备案。对超限高层建筑、政府投资的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城市建筑项目,要严格论证技术经济可行性,强化风貌管控。
(五)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制度。 一是 实行城市设计备案制度。总体城市设计要与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衔接融合。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组织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需在本级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报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备案。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其主要内容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设计应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同步编制,按程序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备案。 二是 实行建筑设计方案备案制度。各类国家级保护区及影响区域内对景观和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以及郑州市区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等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其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按程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是 探索建立城市总建筑师制度。以郑州都市圈、洛阳都市圈为试点,建立推广城市总建筑师制度。城市总建筑师负责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拥有专业话语权。 四是 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各地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要严格落实城市与建筑风貌控制引导要求。对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的,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众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级政府是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细化配套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推动任务落实。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强化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对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和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创新方式手段。 创新设计方案优选机制,吸引高水平设计单位和设计大师参与城市和重要建筑设计。鼓励省内设计单位与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合作开展城市与建筑设计。重要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要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优先选择设计单位。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领域的运用,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效能。
(四)强化公众参与。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在城市设计、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审批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意见征集、决策参与反馈等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