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窗项目,已经签固定单价合同,暂估价执行了招标时给定的暂估价(铝合金窗、5mm玻璃),单价组价由定额生成,包括铝合金窗、5mm玻璃及辅材,认价单也对铝合金窗和5mm玻璃进行了认价,价格均略低于暂估价,但铝合金窗规格中注明此价为铝合金型材、5 12 5中空玻璃、五金件的成品窗。
结算时甲方以已包含玻璃为由要将5mm玻璃价格调零或删除。
我方(施工单位)认为,招标时已给定材料暂估价,认价单必然要依据招标时给定的暂估价材料进行认价,如果认为已包含玻璃,那我方也可认为招标时给定的暂估价中也包含玻璃,关于5mm玻璃是定额生成,招标时也已提供暂估价,我们也按暂估价执行,可以认为投标的单价组成中5mm玻璃是多余的或是其他费用,但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不能将单价组成的材料删除或调零,只能依据认价单进行调差。
我方(施工单位)的这种解释是否合理?有什么依据吗?请各位老师仔细分析帮忙解答,谢谢各位老师!
装饰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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