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办监督函〔2022〕37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我部启动开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办监督函〔2022〕37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我部启动开展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监理、水文监测和后勤保障 四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四类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职责。“四类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二、“四类单位”可按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和参考《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7—20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8—2020)、《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9—2020)、《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20—2020) 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自评。
三、“四类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期满一年的,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水利部负责部属“四类单位”一级、二级、三级和非部属“四类单位”一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按照《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水监督函〔2018〕206号)规定,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四类单位”二级、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水利部开始受理“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请,相关申报细则按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 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月7日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