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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设计院返还水务局“协作费”:单位受贿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发布于:2022-03-25 09:38:2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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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纪委监委 向林彬 绘图 

  卢某系甲市A县水务局局长。

  卢某未经集体决策,以甲市A县水务局名义,与甲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商议,约定A县水务局将相关工程项目直接委托甲市水利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设计,由该院按照一定比例向A县水务局返还“协作费”。具体做法为:A县水务局有项目委托设计院到现场进行勘察,后报给水务局勘测设计所需金额,双方商谈勘测设计费,谈好就订立合同书。双方订立合同后设计院就为对方做相关勘测、设计,经省、市发改委或水利厅批复,并经工程审计后A县水务局向设计院支付勘测、设计费。按照合同约定,水务局提供给设计院项目所需资料是无偿提供,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水务局自行承担。但是,水务局却以提供项目实施协助为由向设计院要协作费。为了拿到水务局的项目,只要水务局提出的数额不是太过分,设计院就会同意。

  2010年至2018年间,设计院按委托设计的工程款项一定比例向A县水务局返还协作费人民币共计1225159元。这些款项按照卢某的安排,分别返给A县水务局以及A县水务局的四个下属单位(A县防汛抗旱服务队、A县a水库管理处、A县b水库管理处、A县水利勘测设计队)。后经卢某签批,上述款项用于A县水务局及四个下属单位的日常开支、活动经费、发放年度考核奖等。

  问题:卢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观点一:A县水务局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2515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卢某作为A县水务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观点二:卢某利用其担任A县水务局局长的身份,向甲市水利勘察设计院索要“协作费”,未经A县水务局单位决策。“协作费”返还后,由卢某安排分配、使用,卢某的行为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卢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为他人谋取利益;(3)情节严重。这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案中,A县水务局非法索取设计院财物共计人民币1225159元,该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而且水务局为设计院谋取了利益(即未经招投标程序,将相关工程项目直接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所以,从客观方面来看,卢某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特征。

  认为卢某的行为不符合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主要理由在于卢某向甲市水利勘察设计院索要“协作费”的行为,未经A县水务局集体决策,“协作费”返还后,也是由卢某安排分配、使用,该行为体现的不是甲县水务局的意志。从主观方面来看,单位受贿罪体现的应该是单位的意志,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是判断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本案中,与甲市水利勘察设计院签订合同索要“协作费”虽然是卢某个人决策,但卢某身为水务局长,代表的是水务局,相关钱款虽由卢某决定了去向,但并未用于卢某本人,而是用于集体开支。所以,卢某的行为是为了甲县水务局的利益。

  所以,卢某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相关知识点:

  1.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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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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