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经历过「被迫离职」吗? 你知道「被迫离职」正确的操作流程吗? 你知道「被迫离职」有哪些坑吗? 前几天有一位同行给我发了一个基金经历的案例,让我发出来大家参考一下,毕竟有不少人会遇到类似的事情,而这种事情其实大部分人是没有多少经验的。 北京某私募基金在网上怒斥某基金经理上班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长时间打游戏、看无关视频及网站。另外她还在攻读全日制博士课程,严重影响工作质量。该女基金经理反手给公司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获赔22万经济补偿。
你经历过「被迫离职」吗?
前几天有一位同行给我发了一个基金经历的案例,让我发出来大家参考一下,毕竟有不少人会遇到类似的事情,而这种事情其实大部分人是没有多少经验的。
北京某私募基金在网上怒斥某基金经理上班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长时间打游戏、看无关视频及网站。另外她还在攻读全日制博士课程,严重影响工作质量。该女基金经理反手给公司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获赔22万经济补偿。
张女士是北京某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入职,从债券交易员一路做到基金经理,期间还担任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监事。可以说是和公司“同甘共苦”过来的老员工了。
2020年2月,张女士产下一子后,开始依法休产假,到7月13日返岗工作。当天公司与张女士协商,提出要调整张女士的薪资结构。张女士过去的底薪为27000元,公司说保障张女士的收入不变,将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10000元,岗位津贴2000元,绩效工资15000元,合计还是27000元。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
之后事情发展如下:7月份工资发下来才11518元,理由就是开头说的张女士迟到早退等等。此外,公司还说张女士在2月份,也就是生育前有旷工,这些钱一并从7月份工资中扣除。
2020年8月1日,张女士
通过ems向公司寄出了《限期补足工资通知函》 :
8月9日,张女士在没有收到补发工资的情况下,又通过ems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在8月10日基金公司不仅没有补发工资,还给张女士发了一份通知函:
收到《通知函》的张女士并没有服软,公司又分别给张女士发了两份文件:
后来张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她认为,公司说的迟到、早退是自己应得的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而公司的其它指控完全是子虚乌有。所以公司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自己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最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女士的申请,裁决基金公司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226517.48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民事诉讼, 在法庭上,公司出示了照片及视频、员工签署的规章制度、微信群公示制度、微信聊天记录、工会意见、电子邮件等一大堆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公司提的张女士迟到早退属于正常的哺乳假,其它证据无法证明张女士有严重违纪行为。另外基金公司主张的张女士2月份有旷工,钱从7月份工资扣除,明显缺乏合法性。因此,基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张女士工资事实成立。张女士主张的被迫离职于法有据,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而基金公司主张的张女士存在旷工,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张女士提出被迫离职之后,对张女士不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基金公司应向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226517.48元。
被迫离职,在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有当我们遇到这7种情形,才能使用「被迫离职」这一招。像什么公司不给交公积金,电脑太慢,上司给我穿小鞋等等,这些都不能构成被迫离职的理由。如果我们以这些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就是劳动关系解除了,经济补偿一分钱拿不到。
被迫离职的操作流程,其实张女士为大家演示得很详细了。在这里,我为大家填几个坑:
这个案例中,张女士的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资。然后7月份的工资可能在7月31日就发了,所以张女士在8月1日就提出要公司补齐工资。但是如果公司真的因为经营问题,晚几天发工资,或者先发部分,过段时间再补上,通常是允许的,不属于拖欠工资。如果是这种情况,最好再等一个月,也就是顺延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再去走被迫离职会比较稳妥。
这个是要敲黑板的,很多人都知道被迫离职这条法律,但是都以为打印一份通知书往人事部一递就完事了。这就大错特错了,如果在庭上公司说没收到过,你怎么举证?会很麻烦。那能不能用其他快递寄呢?也不行,
法院通常认的是ems,为了举证方便不建议大家使用其它快递。
一定是《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千万别写成申请书 。通知书的性质是单方面解除,申请书的性质是双方协商,必须公司同意。如果公司不同意、不批准,我们又不去上班,公司就可以向这家基金公司一样,以我们旷工为由辞退我们。这样一分钱拿不到,公司还可以向我们索因旷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案号:(2021)京0105民初52043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完整经过。
天空提示:本案例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经验,有一些东西可能并不好操作。比如人家的工资金额都体现在合同里了,咱们这行好像也没有哪家单位会这么做。但是其他的方式,比如EMS邮寄这个,还真是长见识了。最后还是希望大家最好永远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