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北极星水处理网 作者:赵阿宝 3月17日,中原环保公布,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郑州市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投资方案的议案》。 投资方案主要将出水标准由原方案的提标后达到
来源 | 北极星水处理网 作者:赵阿宝
3月17日,中原环保公布,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郑州市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投资方案的议案》。
投资方案主要将出水标准由原方案的提标后达到 地表水准Ⅲ类水标准修改为提标后执行地表水准IV类水标准 ,总投资也相应减少了近3000万元, 由8172.97万元变为5257.29万元。
2020年12月14日,中原环保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运营郑州市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的议案》,由全资子公司上街水务有限公司对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规模3万立方米/日,总投资8172.97万元,提标后出水标准达到地表水准Ⅲ类水标准。
根据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出水排放标准调整的函》,按照2021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的《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并结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街区枯河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指标按地表IV类水考核的规定,要求对项目方案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为:1.项目规模:3万立方米/日;2.出水标准:提标后,执行地表水准IV类水标准;3.投资额:5257.29万元;4.合作模式及期限:采用BOT模式,经营期自出水水质达到提标改造设计出水标准之日起至原《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期满。
准III类出水标准,有必要吗?
河南曾因看似“严苛”的提标改造出水标准引发热议,而河南当地企业中原环保也曾因项目要求达到地表III类水而成为焦点。
2020年6月28日,河南省新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各项指标的函》,要求为保障新郑市国控、市控断面和建成区内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各污水处理厂通过完善工艺、实施提标治理建设尾水治理工程等措施,使各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I类标准下,COD≤20mg/L,,BOD5≤4 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总氮≤1.0mg/L,类大肠菌群≤10000个/L。
文件的发布引起业内一片哗然,诸多业内人士从技术及成本的角度对制定“ 地表水III类标准 ”这一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毕竟, 河南省80%左右的污水厂还都执行的是一级A的排放标准,“贸然”提标,新郑市是否具备了要求中总氮小于1mg/L的极限脱氮的技术和其他相关指标达到要求的技术值得商榷,且提标所增加的巨额成本政府能否承担也需要考量。
河南省地方标准 《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也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排放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加严。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基础上,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要求增加了氟化物指标,共确定了20项基本控制项目。其中,一级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5项主要指标排放限值进行了加严。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筛选确定了29项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标准》明确,禁止排污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水功能区为Ⅱ类水质的水体和地表水型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排污单位污水排入黄河干流、黄河一级支流和涉及Ⅲ类水功能区的其他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排污单位污水排入其他地表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
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河南省黄河流域污水治理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标准依据,有效促进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提高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治污水平和用水效率提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而时隔一年,中原环保因地表III类标准的项目又将提标改造话题带上了环保人士的“热搜榜”。
2021年10月,中原环保全资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水务有限公司以0.79元/m3的价格中标郑州市陈三桥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改造特许经营项目。陈三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设计处理规模为15万m3/d,项目对陈三桥污水处理厂二期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III类水标准(TN≤4mg/L)。
1.污染自然水体最主要的还是偷排,花大价钱做的污水厂提标改造,对于整体环境改善是杯水车薪;
2.改造管网比单纯将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IV类更高效;
3.出水水质达IV类水标准的导向值得商榷。
此外, 彭永臻院士 在2019年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上强烈呼吁,应尽快遏制盲目提出过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相互攀比的趋势。目前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过于“整齐划一”,应因地制宜规划与修订。
彭永臻院士指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和III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
其实,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等,III类水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源等,它们都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前几年,某些一线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甚至III类标准。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综合评价指标的CODCr而言,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CODCr限值分别为30mg/L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更重要的是,为此去除的这些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也不增加生物化学需氧量--BOD的有机物。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基本不含有毒的有机污染物,没有必要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如前所述,有些地区甚至不必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实,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未将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只有BOD的排放标准。
而地表IV类和III类水质关于氮、磷的要求更是高不可攀。其实,北京和上海目前没有一座污水厂能达到上述标准,而且远远没有达到。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因此,我们应该强烈呼吁:尽快遏制这种盲目提出过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相互攀比的趋势。
城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驱严or放松?
随着“水十条”的落地实施,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开始迎来了大好发展之势,提标改造的“高潮期”也随之而来。
“水十条”强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近年来,我国城镇 污水处理厂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益驱严,甚至趋于地表IV类标准。
北京、天津、浙江、湖南、江苏太湖流域、安徽巢湖流域、岷沱江流域、河北大清河流域、子牙河流域、昆明、陕西黄河流域等陆续发布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总氮、总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去除要求。
目前,2020年4月发布的昆明市DB5301/T 43-2020《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主要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领域最严的标准。其 A级标准各指标除总氮外均已达到地表水(湖库)Ⅲ类标准,对总氮和总磷推行“双5”要求(即总氮5mg/L(水温≤12 ℃时),总磷0.05mg/L),但“双5”标准执行相对较短,对工艺技术可靠性、可持续性方面尚需做进一步的评估。
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驱严并暴露出一些问题之后,业内又开始重新审慎地思考。
所以有了近两年的修改单。
去年年底,生态环境部决定修改酵母、淀粉、柠檬酸3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征求意见。修改的思路,是放宽排放标准,让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排放。
今年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为什么要修改这些标准?清华大学教授、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表示,过去20年,国家标准是在逐步地建立完善过程中。初期大家一直反映“偏严”,是因为当时先要“立”,所以很多好的思路没有顾及到。如今,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我们环境标准的“四梁八柱”已经建成之后,政府也开始解决过去的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了。
结语
整体来看,污水处理厂建设需要因地制宜,不必千篇一律,在有限的财力现实下,最先做的还应该是保证按既有标准达标,而不是盲目执行更严格的标准。而 对于大部分城市已经建成 或正在建设的高标准污水处理厂, 还应该关注智慧运行、环境友好、资源回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