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公布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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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7日 09:47:13
来自于水利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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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公布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水调管〔2022〕17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推进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重大调水工程调度管理,根据《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部组织确定了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调度工作,结合《办法》及《名录》要求,按照“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二、对《名录》内已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规范调度行为,提高调度水平。      

     
三、对《名录》内尚未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要做好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编制,统筹进度安排,于2023年底前有序启动调度工作。      

     
四、为强化流域统一调度,各单位应结合本流域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干支流统一调度,相关支流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审批、备案管理权限参照干流执行。      

     
五、水利部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调度需求、相关工作基础等因素,及时公布其他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对条件成熟的,流域管理机构可先行组织试点开展相关工作,及早启动水资源统一调度。      

     
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办法》要求,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及调水工程名录,于6月15日前报水利部及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做好相关调度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管辖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联系人:徐祎凡      
联系电话:010-63203255      
电子邮箱:dsgls@mwr.gov.cn      

     
水利部      
2022年4月20日      



附件1: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名录(第一批)

附件2:开展水资源调度的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第一批)


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原文


附件1

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名录(第一批)

序号

江河流域

名称

涉及流域

管理机构

江河流域范围涉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

调度方案(计划)编制、审批及备案要求

1

金沙江

长江委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

长江委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

2

赤水河

四川、贵州、云南

长江委组织编制印发,报水利部备案

3

沱江

重庆、四川

4

岷江

四川、青海

5

嘉陵江

重庆、四川、陕西、甘肃

6

汉江

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

7

乌江

云南、贵州、重庆、湖北

8

牛栏江

云南、贵州

9

沅江

贵州、湖南、重庆、湖北

10

黄河

黄委

青海、四川、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山西、河南、山东

渭河、洮河、伊洛河、北洛河、无定河、泾河纳入黄河开展干支流统一调度。依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黄委组织编制年度调度计划,报水利部审批

11

渭河

陕西、甘肃、宁夏

12

伊洛河

河南、陕西

13

洮河

甘肃、青海

14

北洛河

陕西、甘肃

15

无定河

内蒙古、陕西

16

泾河

甘肃、陕西、宁夏

17

黑河

内蒙古、甘肃、青海

依据《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8号),黄委组织编制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18

淮河

淮委

江苏、安徽、河南、湖北

淮委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

19

沭河

江苏、山东

淮委组织编制印发,报水利部备案

20

沂河

江苏、山东

21

沙颍河

河南、安徽

22

涡河

河南、安徽

23

史灌河

安徽、河南

24

奎濉河

江苏、安徽

25

竹竿河

河南、湖北

26

河南、湖北

27

漳河

海委

山西、河北、河南

海委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

28

永定河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29

西江

珠江委

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

北盘江、黄泥河、柳江、黄华河、谷拉河、六硐河(含曹渡河)等纳入西江开展干支流统一调度,珠江委组织编制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报水利部审批

30

北盘江

贵州、云南

31

黄泥河

贵州、云南

32

柳江

贵州、湖南、广西

33

黄华河

广西、广东

34

谷拉河

广西、云南

35

六硐河(含曹渡河)

广西、贵州

36

东江

江西、广东

珠江委组织编制印发,报水利部备案

37

韩江

福建、江西、广东

38

北江

江西、湖南、广东、广西

39

九洲江

广西、广东

40

松花江干流

松辽委

吉林、黑龙江

松辽委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

41

大凌河

河北、内蒙古、辽宁

松辽委组织编制印发,报水利部备案

42

东辽河

内蒙古、辽宁、吉林

43

嫩江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

44

诺敏河

内蒙古、黑龙江

45

绰尔河

内蒙古、黑龙江

46

雅鲁河

内蒙古、黑龙江

47

牡丹江

吉林、黑龙江

48

第二松花江

辽宁、吉林

49

柳河

内蒙古、辽宁

50

辽河干流

内蒙古、辽宁、吉林

51

拉林河

吉林、黑龙江

52

西辽河

河北、辽宁、吉林、内蒙古

53

洮儿河

内蒙古、吉林

54

太湖

太湖局

上海、江苏、浙江

依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局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

55

新安江

安徽、浙江

太湖局组织编制印发,报水利部备案


附件2

开展水资源调度的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第一批)

序号

调水工程

名称

涉及流域

管理机构

工程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调度方案(计划)编制、审批及备案要求

1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

(含南水北调东线一期 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

长江委

黄委

淮委

海委

天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

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水利部组织淮委编制,长江委、黄委、海委,相关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参与,水利部下达。其中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由水利部组织海委编制,长江委、黄委、淮委,相关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参与,水利部下达

2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

长江委

黄委

淮委

海委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湖北

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水利部组织长江委编制,黄委、淮委、海委,相关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参与,水利部下达

3

引黄入冀补淀工程

黄委

海委

河北、河南

水利部组织黄委编制,海委、河北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参与,水利部下达

4

引江济太工程

长江委

太湖局

江苏

依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 太湖局组织编制,长江委、江苏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上海市水务局参与,报水利部审批下达

5

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

长江委

太湖局

江苏

依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 太湖局组织编制,长江委、江苏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上海市水务局参与,报水利部审批下达

6

引江济淮工程

长江委

淮委

安徽、河南

水利部组织淮委编制,长江委、安徽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参与,水利部下达

7

滇中引水工程

长江委

珠江委

云南

水利部组织长江委编制,珠江委、云南省水利厅参与,水利部下达

8

引汉济渭工程

长江委

黄委

陕西

水利部组织长江委编制,黄委、陕西省水利厅参与,水利部下达

9

引滦工程

海委

天津、河北

海委组织编制印发,报水利部备案

10

东深供水工程

珠江委

广东、香港

广东省水利厅商珠江委组织编制印发,报水利部备案

11

珠海对澳门供水工程

珠江委

广东、澳门

广东省水利厅商珠江委组织编制印发,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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