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房屋建筑的人工费调整幅度进行调差吗?
wx_66676805
2022年05月07日 10:54:08
只看楼主

问题: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了新定额、新编办,定额人工费单价文件相应配套出台,但是针对老旧定额、编办下的老项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发布与旧定额配套的人工费单价调整文件,那工期较长的老项目就一直沿用中标人工费不调整吗? 真实案例: 某广东省公路工程是 2018 年 3 月份开标,清单报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均依据

问题: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了新定额、新编办,定额人工费单价文件相应配套出台,但是针对老旧定额、编办下的老项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发布与旧定额配套的人工费单价调整文件,那工期较长的老项目就一直沿用中标人工费不调整吗?


真实案例:
某广东省公路工程是 2018 3 月份开标,清单报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均依据 2007 版公路工程定额、交通部标准招标文件( 2009 年版本)编制,人工费单价 69.12 / 工日(执行 粤交基 [2010]1915 号文) ,合同约定:人工(含机械人工)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2018 年交通部发布了新定额和新编办,新定额人工费是 106.28 / 工日,但是新编办说明:“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没有说明老工程、老定额怎么办,现在下发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都没有注明老定额是否适用,现在业主方认为 07 定额人工含量高,人工费调增文件只是针对 18 定额,没有说 07 定额的工程怎么调,所以不给调,但是现在工程仍在施工中,人工费大幅上涨是客观事实,请问该工程能否执行 18 新定额的人工费能否适用于老工程(合同约定按定额动态人工单价)?
2018 年以后各省市陆续下发的公路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广东省交通厅发布定额人工费为 126.56 / 工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 2019 544 号)。
这个工程人工费结算时能由 69.12 调整为 126.56 元吗?
答案是:不能。
因为两者对应的定额不同,广东省 2019 544 号文发布的人工费对应的是 2018 年新定额,不适用于 07 老定额,直接替换人工费是错误的。
因为两版的定额人工消耗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544 号文已经明文规定人工费适用于新定额,同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批准或已报批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意思是老定额、老编办的施工预算不再调整,也就是针对 07 定额、 09 编办不会再发布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


那问题来了,该工程 10 个亿,从 2018 年一直施工到 2022 3 月份,人工费一直执行 69.12 / 工日吗?施工单位岂不是亏死?2018年前的公路工程就属于没娘的孩子自生自灭吗?


如果不发布 18 新定额、新编办的话,交通部、省交通厅肯定会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因为人工费增加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发布 18 新定额、新编办后,针对老定额、老编办交通部、交通厅没有下发政策性调整文件,以后也不会发布相关文件,那 18 5 月份之前的公路工程就这样由施工单位吃亏、承担损失?


我为此事专门打电话问了交通部定额站,交通部定额站的专家回复说:“现在人工费文件不能直接适用于老定额,两者是不同的体系,确实老定额已经不再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人工费能否调,能调多少,要根据合同约定或甲乙方协商确定。”


我的答案是:可以调。
为什么能调?怎么调?


我认为能调的原因有:
1、 公平、公正原则
人工费 69.12 / 工日,是执行 2010 年广东省交通厅发布的 粤交基 [2010]1915 文,该文从 2010年至2018年3月份再到2022年3月份,历时12年之久,期间人工费调增太大,如果基于新定额发布、旧定额不更新人工费调整文件的客观外部政策性事实,不调增人工费对施工方非常不公平、公正。
2、 新定额发布、旧定额不更新,属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性调整,不属于施工方的过错或应该承担风险。
3、 2018年3月份中标,10个亿的公路工程施工至2022年,施工方没有因为自身原因工期逾期,所以不存在因自身过错承担价格风险的条件。
4、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支持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状告广元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其中一项诉求就是工期内公路定额人工费虽然因为没有交通系统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但要求调增,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按照四川省住建系统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增,而被告以住建系统和交通系统不一个行业系统抗辩,这个问题做为其中一个争议点,一审打完打二审,最终到最高院再审定案。
且看最高院判定:
21、超合同工期人工费调差。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未查到公路定额四川省交通造价站配套有人工费调整文件,无法计算人工费调整金额,参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12)26号]、四川省广元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建筑及市政调整幅度增加4.04%,经测算2013年1月至施工结束人工调整金额大致为765219元。一审认为,应当调差的理由同前述材料调差理由一致,虽然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但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予以采信。
长江设计公司(被告方之一)上诉认为,鉴定机构明确知道本工程属公路交通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从未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的事实,却擅自套用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市场工程的人工费调整系数,明显违反鉴定原则和方法,作出该项错误鉴定结论。公路交通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定额是两套不同体系的定额,采用的人工费指标完全不同,根本不能互相套用,这是工程造价的基本常识,故该项超合同工期人工调差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水利水电八局(被告方之一)上诉认为,1、调差没有任何规范依据,本工程属公路交通工程,适应于公路交通行业有关文件,公路交通行业没有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2、鉴定机构明知本工程属公路交通工程及公路交通工程未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的事实,却套用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人工费调整系数是错误的;公路交通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定额是两套不同体系的定额,采用的人工费指标完全不同,不能互相套用,这是工程造价的一个常识,鉴定机构套用计价依据是错误的。
本院(最高院)认为,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结论就是:
   虽然没有相关政策性调整文件,可以参照住建系统同期的人工费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免费打赏
秋月实
2022年05月07日 16:53:51
2楼

谢谢,学习了

回复
清秋瘦水
2022年05月08日 15:11:49
3楼

感谢分享,学习了

回复
杏林驿站
2022年05月08日 18:58:01
4楼

学到了,感谢分享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