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依法审批水利工程开工报告,规范审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厅制定了《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需办理开工报告的项目,在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开工报告审批表,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一)自治区直属水利工程项目;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及新建、扩建、供(节)水等总投资在 2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工报告申请,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二)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工报告申请,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加强对开工报告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查开工报告。对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水利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可按规定格式自制,可从新疆水利厅网站(网址:
www.xjwater.xinjiang.gov.cn)下载。
附件 1、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条件和程序。
2、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
附件一
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新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复印件)。
(五)定额测定费交纳证明(复印件)
(六)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批准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初步设计已批准;
(二)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三)项目法人已组建;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已招标;
(五)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现场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七)工程建设合同已签订;
(八)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九)已交纳定额测定费。
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内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项目业主)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对于不受理的理由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所在地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于二十日内审查、签署意见,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于二十日内审查并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附件二:
编号:
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制
附表一: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
工程名称 (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坐落于何河流及与××城镇或公路相对地理位置)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初步设计
批复单位 (批复单位全称) 批复文号
投资计划
批复单位 (批复单位全称) 批复文号
主体工程招标情况是否报备
质量监督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全称) 质量监督书编号
勘察单位名称
及合同编号 设计单位名称
及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名称
及合同编号
(主体工程) 施工单位名称
及 合 同 编号
(主体工程)
建设工程用地
批 准 情 况 (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部门和时限)
投资落实情况
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等准备情况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等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图纸
交付情况
材料、主要设备到场情况
项目法人申报意见
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县级水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地(州、市)水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自治区水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