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一工程网架坍塌,4死14伤!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0多人被追责处罚!
蹦波尔霸
2022年05月27日 13:06:41
来自于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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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10日14时01分,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工程土建五工区建设北路站(以下简称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 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


 近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10日14时01分,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工程土建五工区建设北路站(以下简称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 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直接原因      
网架中部分杆件 设计承载力不足 ,部分与支座相连的竖腹杆 承载力标准值不足 ,施工过程中网架上弦支座未与支承柱有效连接,使网架结构处于不稳定工作状态, 网架顶部堆载和多工序交叉施工作业 产生的外力扰动加速不稳定结构体系失稳坍塌。  
事故间接原因      
1.违法生产经营。 违法发包、转包,无资质和超资质承揽工程  
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设计要求工序组织施工,在结构未形成稳定空间体系前进行墙壁板安装、网架顶部堆载;网架安装顺序不符合设计要求,未从靠近山墙的有柱间支撑的两榀钢架开始散拼安装;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网架安装时未搭设临时支撑,未设置揽风绳临时固定;未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多工序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交叉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项目审查把关不严。在 施工图纸未出 无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的情况下组织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要求的网架安装方案不一致时 未进行施工过程模拟计算  
4.设计存在缺陷。 网架设计模型存在缺陷 ,下部结构未与网架屋盖整体建模计算。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恒裕翰公司(防尘降噪施工棚施工单位)、玖鼎公司(防尘降噪施工棚施工承包单位)、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上海建浩(监理单位)等单位的 5名责任人员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市应急局按照行政与司法衔接有关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有关企业人员。  
(1)李某福,玖鼎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2)李某超,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建设北路站主任。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3)常某,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4)宋某磊,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5)万某燕,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6)周某,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7)杨某阳,上海建浩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8)周某勤,上海建浩项目监理部总监。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9)刘某,上海建浩四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10)李某,铭智公司结构设计师。移送住建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1)刘某,铭智公司实际负责人。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12)程某,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驻地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3)李某利,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工程部副部长兼地铁17号线二期工程总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4)杨某刚,中共党员,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副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5)宋某,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标段业主代表。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6)刘某喜,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一分公司工程部副部长。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7)蒋某,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副董事长兼一分公司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8) 对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5名专家 ,由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有关公职人员。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市应急局移交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附原文:
 
 
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  
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  
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10日14时01分,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工程土建五工区建设北路站(以下简称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 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施小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查清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凤朝,市委副书记谢瑞武等市领导作出批示,市政府副市长刘玉泉率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市委副书记谢瑞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苟正礼,副市长刘玉泉每日对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四川省应急厅、住建厅派员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事故调查。9月14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分工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成华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聘请钢结构设计、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施工棚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对坍塌钢结构网架设计方案进行验算和施工过程进行仿真推演,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由门式钢架和网架两部分组成,整体结构呈喇叭口状,跨度由36米逐渐增加至52.3米,门式钢架部分已完成施工,网架部分于2021年8月30日开始地面拼装,9月3日开始网架段立柱安装,9月6日开始上部网架安装,9月7日地面拼装的13—16轴网架段整体完成吊装。9月7日下午开始进行高空散装拼接,至9月10日上午完成了16—18轴两榀半左右的散装拼接施工工作。  
9月10日13时30分许,网架安装班、墙壁板安装班、吊装配合人员及带班人员开始上班,网架安装班10名工人分成两组,其中,空中拼装组4人由高空作业车送至网架顶部作业点系好安全带,并由汽车吊辅助进行拼装作业。在南侧(靠近太阳公元小区)负责墙壁板安装的4名工人乘坐高空作业车到达钢立柱作业点,其余12名工人在地面做配合工作,北侧(靠近电子科大校区)负责墙壁板安装的10名工人在地面等候高空作业车。14时01分,正在拼装的顶部网架支座突然发生脱落,网架瞬间从北侧向南侧整体坍塌,正在网架顶部作业的4人随网架坠落受伤,南侧墙壁板1名安装工人坠落受伤,地面网架作业区域内12人被坍塌的网架砸伤,坍塌飞出物将场外1名行人的手臂击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开展自救,并拔打120、119、110电话。14时12分左右,5辆救护车先后到达现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临时急救,经现场清理,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4名伤员分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四川省建筑医院治疗。14时15分左右,项目负责人向有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14时20分左右,消防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16时左右将2名滞留高空的作业人员救至地面(2人均未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统一调度,市政府分管建设副市长、成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率市、区两级应急、住建、卫健、消防救援机构、地铁建设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步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6个工作小组,对事发工地和伤员救治医院周边秩序进行维护,开展人员救援、现场管控、家属安抚和舆情引导等应对处置工作。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副市长每日调度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下,事故应急处置快速响应,高效协同。应急处置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社会舆情及时得到平复。  
  坍塌现场实景图  
  人员站位平面图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基本情况。为减少因地铁施工给周边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2019年9月以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与市住建局经过多次研究,决定选取位于人员密集区的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作为全封闭施工棚的试点建设站。2021年3月18日,市轨道办召开第162次工作例会,明确建设北路站施工棚为地铁工程施工的保障措施,由地铁17号线二期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费用从17号线二期工程预备费中列支。防尘降噪棚为额外增加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不在地铁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范围内。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质监站)。  
(二)参建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地铁17号线二期工程是经四川省发改委立项的成都轨道交通四期骨干轨道线路。该工程发包人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轨道集团),2019年,成都轨道集团将地铁17号线二期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轨道建设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2.监理单位。地铁17号线二期土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为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浩)。2019年12月19日,成都轨道集团与上海建浩签订监理合同,约定地铁17号线二期工程由上海建浩负责施工监理,上海建浩成立了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工程土建施工监理3标项目部(以下简称上海建浩项目监理部)。  
3.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成都中铁建昆仑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牵头负责地铁17号线二期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铁十一局承接了17号线的红星桥车站、建设北路站以及城隍站—红星桥站区间、红星桥站—建设北路站区间、建设北路站—踏水桥站区间的“二站三区间”施工任务。按照市轨道办关于防尘降噪施工棚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的会议精神,中铁十一局委托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承担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任务。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成立了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备案项目经理因职务调整不在岗,公司任命持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的项目执行经理杨华为项目负责人。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路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经济性质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施工资质。  
4.防尘降噪施工棚施工承包单位。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鼎公司),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无钢结构施工资质。  
5.防尘降噪施工棚施工单位。四川恒裕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翰公司),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6.防尘降噪施工棚设计单位。四川铭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智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7.防尘降噪施工棚施工图外部审查单位。上海申瓴建设工程审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瓴公司),具有一类审图资质。  
(三)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管理情况。  
1.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发包情况。2021年4月,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按环保工程要求对该工程进行比选招标,玖鼎公司中标后于2021年5月1日与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主要工作包括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设计、施工、文明施工等内容,合同总价28255886.88元。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委派杨华担任项目负责人,玖鼎公司法人代表刘海泉担任项目负责人。合同期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比选前,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上海建浩对玖鼎公司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环保工程贰级资质符合工程要求,未对其是否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审查。  
2.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分包情况。玖鼎公司因无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揽工程后,将钢结构(含网架部分)及屋面系统安装转包给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恒裕翰公司,将钢结构(含网架部分)设计分包给铭智公司。2021年8月,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与申瓴公司签订《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工程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申瓴公司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工程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审查,按时向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2021年7月,恒裕翰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岭奇等人绘制出初步施工图后,按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要求将施工图寄给申瓴公司进行审查,委托外审费用由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承担。7月27日至8月25日,申瓴公司先后5次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意见,谢岭奇等人按申瓴公司要求完成了图  
纸修改,8月25日,申瓴公司出具审查意见。与此同时,谢岭奇安排人员寻找设计单位合作,经商议铭智公司同意合作,后由玖鼎公司出面与铭智公司签订防尘降噪施工棚设计合同。8月  
31日,铭智公司在施工图上加盖结构工程师和公司出图专  
用章后邮寄给申瓴公司加盖审图章,形成正式施工蓝图。  
(四)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方案审查情况。  
防尘降噪全封闭施工棚全长198米,包含钢架段和网架段。其中1—13轴为钢架段,长度108米,宽度36米,最大安装高度23米,13—24轴为网架段,长度90米,宽度36—52.3米,最大安装高度23.9米。网架段承重结构立柱均采用上宽下窄变截面实腹式焊接H型钢(H600—1200×500×18×25)。屋面采用螺栓球网架结构,屋面板采用5厘米厚岩棉瓦楞夹芯板,墙壁板采用5厘米厚玻璃棉夹芯吸音板。  
 
防尘降噪施工棚平面图  
 
全封闭式工棚安装分区图  
施工棚工程钢结构单跨跨度36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2.3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规定,该项目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该项目施工单位需具备钢结构贰级资质。  
《建设北路站施工棚钢结构及网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由玖鼎公司编制,2021年6月22日,先后经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工程师、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总工程师审核。7月26日,在正式施工图纸未出、无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的情况下,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在市住建局专家库内抽选5名专家,使用白图组织专项施工方案评审,玖鼎公司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于8月10日将方案报上海建浩项目监理部总监审核通过,8月11日报成都轨道建设公司现场工程师审核通过。  
(五)网架部分坍塌时的施工现状。  
1.网架部分14—18轴散拼基本完成(其中18轴已完成一半网架拼装),网架上弦支座与钢立柱之间未完成连接,网架下弦与钢立柱牛腿基本完成临时连接。  
2.网架钢立柱柱脚二次灌缝作业未完成封闭。  
3.14—17轴之间的屋面檩条进入安装施工,网架上部集中堆载重量约2.5吨。  
4.13—17轴之间墙壁板系统进入安装施工阶段。  
 
 
(六)技术检测验证及专家论证情况。  
1.经四川省联胜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螺栓实物拉力荷载平均值为281.99千牛(标准要求255—304千牛),断裂发生在螺纹与螺杆交接处,机械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网架用高强螺栓(M20)尺寸:螺帽厚度、螺杆长度、螺纹长度、螺杆直径、螺帽直径平均值分别为12.82、72.67、29.78、20.30、29.75毫米(标准值分别为:11.6—13.4、72.05—73.95、25—30、19.58—20.42、29.48—30毫米),符合标准要求。钢管尺寸:外径平均值76.58毫米(标准值:76±0.76毫米)、壁厚平均值:3.71毫米(标准值:3.75±0.38毫米),符合标准要求。  
2.经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科院)对网架结构设计进行验算和施工过程仿真推演,网架结构复核验算结论:设计荷载工况条件下,网架结构的部分杆件承载力不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网架结构C轴×14轴附近上弦层存在一处球节点无腹杆连接,D轴×18轴附近下弦层存在一处无腹杆连接。网架施工过程分析结论:现场已安装的网架结构,其支座位置上弦球节点未与柱顶支座连接;网架安装过程中部分支座位置竖腹杆所受压力超过其承载力标准值。  
3.事故调查组专家组依据第三方机构材料检测检验结果、网架结构设计复核及施工过程仿真验算结果,结合质询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知情人情况以及事故调查询问笔录,综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网架设计模型存在缺陷。  
(2)根据省建科院对铭智公司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复核结果,网架中部分杆件设计承载力不足。  
(3)根据省建科院对网架部分的施工过程仿真验算结果,部分与支座相连的竖腹杆承载力标准值不足。  
(4)网架部分的施工与铭智公司出具的施工图中的“设计总说明(二)”的网架安装要求不一致,施工方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未见施工过程模拟计算文件。  
(5)施工过程中14轴—17轴网架上弦支座未与支承柱有效连接。  
事故调查组结合技术检测验证及专家论证情况,逐一排除了人为破坏、地震、气象、地基沉降等可能导致坍塌的因素,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七)善后处置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成立了事故善后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善后等相关事宜。至2021年9月11日,用人单位与4名死者的家属签署谅解赔偿协议,9月12日下午,4名死者遗体全部完成火化。事故发生30天后(至10月12日)14名伤者中已有7人出院,另外7人分别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和四川省建筑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均病情稳定,救治过程中无新增人员死亡。  
初步统计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其中:死亡人员赔偿440万元,受伤人员医疗费用120万元,材料及设备损失费用90万元。  
三、事故性质及原因认定  
(一)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型为坍塌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二) 直接原因 。网架中部分杆件 设计承载力不足 ,部分与支座相连的竖腹杆 承载力标准值不足 ,施工过程中网架上弦支座未与支承柱有效连接,使网架结构处于不稳定工作状态, 网架顶部堆载和多工序交叉施工作业 产生的外力扰动加速不稳定结构体系失稳坍塌。  
(三)事故间接原因。  
1.违法生产经营。 违法发包、转包,无资质和超资质承揽工程  
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设计要求工序组织施工,在结构未形成稳定空间体系前进行墙壁板安装、网架顶部堆载;网架安装顺序不符合设计要求,未从靠近山墙的有柱间支撑的两榀钢架开始散拼安装;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网架安装时未搭设临时支撑,未设置揽风绳临时固定;未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多工序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交叉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项目审查把关不严。在 施工图纸未出 无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的情况下组织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要求的网架安装方案不一致时 未进行施工过程模拟计算  
4.设计存在缺陷。 网架设计模型存在缺陷 ,下部结构未与网架屋盖整体建模计算。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  
 1.恒裕翰公司。  
(1)违法组织生产。 超资质承揽钢结构工程  
(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设计要求工序组织施工,在结构未形成稳定空间体系前进行网架顶部堆载;施工过程中网架上弦支座未与支承柱进行有效连接;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要求的网架安装方案不一致时未对施工过程进行模拟计算;未按网架安装设计要求从靠近有山墙的柱间支撑的两榀网架开始散拼安装;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网架安装时未搭设临时支撑,未设置揽风绳临时固定。  
2.玖鼎公司。  
(1)违法组织生产。无资质承揽钢结构工程;违法将钢结构(含网架部分)主体工程转包给恒裕翰公司。  
(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设计要求工序组织施工,在结构未形成稳定空间体系前进行墙壁板安装,未纠正施工单位在网架顶部堆载的行为;未督促施工单位对网架上弦支座与支承柱进行有效连接;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从靠近山墙的有柱间支撑的两榀网架开始散拼安装;未督促施工单位在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要求的网架安装方案不一致时对施工过程进行模拟计算;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网架安装时未搭设临时支撑,未设置揽风绳临时固定;多工序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交叉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  
(1)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发包,将跨度超过36米的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无钢结构资质施工单位;在无施工图纸、无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的情况下组织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未按规定派遣备案项目经理到岗履职。  
(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对网架上弦支座与支承柱进行有效连接;未督促施工单位在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要求的网架安装方案不一致时对施工过程进行模拟计算;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工序组织施工,在结构未形成稳定空间体系前进行墙壁板安装、网架顶部堆载;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从靠近山墙的有柱间支撑的两榀网架开始散拼安装;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网架安装时未搭设临时支撑,未设置揽风绳临时固定;多工序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交叉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4.上海建浩。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把关不严,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问题失察。  
5.铭智公司。涉嫌允许其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设计存在缺陷,网架中部分杆件设计承载力不足,部分与支座相连的竖腹杆承载力标准值不足,下部结构未与网架屋盖整体建模计算;未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6.申瓴公司。对施工图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网架设计模型存在缺陷、下部结构未与网架屋盖整体建模计算、网架中部分杆件设计承载力不足等问题。  
7.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对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监督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整治监督不到位,对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问题失察。  
8.中铁十一局。对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  
9.成都轨道建设公司。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监督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整治监督不到位,对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问题失察。  
10.成都轨道集团。对成都轨道建设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  
(二)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对全封闭施工棚建设试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严密,对该工程大跨度钢结构施工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将其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重进度轻安全,安全监管缺位。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恒裕翰公司、玖鼎公司、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上海建浩等单位的 5名责任人员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市应急局按照行政与司法衔接有关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有关企业人员。  
(1)李远福,玖鼎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2)李宏超,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建设北路站主任。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3)常亮,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4)宋洪磊,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5)万维燕,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6)周晗,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7)杨红阳,上海建浩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8)周子勤,上海建浩项目监理部总监。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9)刘彬,上海建浩四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10)李甡,铭智公司结构设计师。移送住建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1)刘烨,铭智公司实际负责人。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12)程乔,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驻地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3)李方利,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工程部副部长兼地铁17号线二期工程总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4)杨连刚,中共党员,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副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5)宋闻,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标段业主代表。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6)刘文喜,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一分公司工程部副部长。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7)蒋辉,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副董事长兼一分公司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8) 对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5名专家 ,由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有关公职人员。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市应急局移交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三)有关事故单位。  
1.恒裕翰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玖鼎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3.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4.上海建浩。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住建部门进行处理。  
5.铭智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住建部门进行处理。  
6.申瓴公司。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住建部门进行处理。  
上述责任单位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住建部门另行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中铁十一局、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建议由市住建局、市应急局进行告诫约谈。  
2.责成成都轨道建设公司向成都轨道集团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成都轨道集团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送市应急局备案。  
3.责成市住建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送市应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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