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强制性标准!设计必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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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0日 13: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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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 SL 1—2014 《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制定本 标准 。 本标准为通用技术类规范,共 10 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基础管理;施工现场布置;专项工程;工程防洪度汛;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工程运行与维护;安全监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 SL 1—201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为通用技术类规范,共 10 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基础管理;施工现场布置;专项工程;工程防洪度汛;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工程运行与维护;安全监测; 职业健康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制定本标准。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执行本标准。
1.0.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价、预测预警、科学防范、应急处置、管控责任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0.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排查治理责任,采取技术、管理和工程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0.5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1 .0.6  本标准所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是指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是指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

2  基本规定

2.0.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管理层级和岗位设置,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0.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物品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现场机构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按表2.0.3-1和表2.0.3-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表2.0.3-1  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签约合同价     (万元)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人)
备注
<5000
≥1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中的“≥”即“不少于”,下同。
5000~10000
≥2
/
≥10000
≥3
且按专业配备


表2.0.3-2 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分包类型
作业人员总数(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人)
备注
劳务分包
<50
≥1
/
50~200
≥2
/
≥200
≥3
根据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专业承包
≥1
/
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表2.0.3-1、表2.0.3-2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2.0.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至少进行32学时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再培训;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上岗前至少进行24学时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再培训。
2.0.5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2.0.6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调减或挪用。
2.0.7   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8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
2.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在防洪度汛工作中,应严格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
2.0.1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


3  基础管理

3.0.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责任。
3.0.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实时更新危险源及风险等级,并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制定针对性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3.0.3    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应将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3 . 0.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判定事故隐患等级。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0.5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3.0.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应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应有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报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3.0.7    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部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 .0.8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或监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0 . 9    动火作业、三级及以上和悬空高处作业、多层交叉施工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0.10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及其出入口、危险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或交通信号灯。
3.0.11    核子水分 - 密度仪工作时,应在仪器放置地点的 3 m 范围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和警戒线,无关人员应退至警戒线外。仪器储存处应牢固地张贴“放射性仪器”的警示标志。
3.0.12    1 级~ 4 级渠(沟)道和渠道设计水深大于 1.5m 5 级渠道跌水、倒虹吸、渡槽、隧洞等主要建筑物进、出口及穿越人口聚居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0.1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确认承(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与承(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0.14    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各类设施、机械、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3.0.15    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工程应执行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4  施工现场布置

4.0.1    施工营地、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钢筋(钢结构)和模板加工厂、混凝土拌和站(楼)等临时设施不得布置在下列地区:
1 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2 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3 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与重要资源开发有干扰的区域。
4 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4.0.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0.3    氨压机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盘柜与氨压机应分开隔离布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 所有照明、开关、取暖设施等应采用防爆电器。
3 设有固定式氨气报警仪。
4 配备有便携式氨气检测仪。
5 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5  专项工程

5.1    施工用电

5.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1.2    保护导体( PE )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不应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 PE )。
5.1.3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5.1.4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不应并列运行。
5.1.5    施工用电线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应设有套管防护。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5.1.6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 5. 1 .6 的规定。
5.1.6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 ~10
35 ~110
154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应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5.1.7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5 .1. 7 的规定。
5.1.7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5.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设置防雨、防尘和防砸设施。不应装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5.1.9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 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 30mA ? s

5.2    高边坡与深基坑

5.2.1    高边坡、深基坑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上下层垂直交叉作业的中间应设有隔离防护棚或者将作业时间错开,并应有专人监护。
2   高边坡开挖每梯段开挖完成后,应进行一次安全处理。
3   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
4   在高边坡底部、基坑施工作业上方边坡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5   施工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并应对边坡稳定进行监测。
6   应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和施工安全。
5.2.2    高边坡、深基坑变 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高边坡、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 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5.2.3    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基坑开挖时,不应在设计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堆载;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基坑稳定性验算

5.3    地下暗挖工程

5.3.1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应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5.3.2   洞室Ⅳ类、Ⅴ类围岩开挖后,支护应紧跟掌子面。
5.3.3   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2   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 75%
5.3.4  洞内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5.3.5   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5.3.6   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地质预报,并对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可能危害作出分析判断:
1 围岩不断掉块,洞室内灰尘突然增多,喷层表面开裂,支撑变形或连续发出声响。
2 围岩沿结构面或顺裂缝错位、 裂缝加宽、位移速率加大。
3 出现片帮、岩爆或严重鼓胀变形。
4 出现涌水、 涌水量增大、涌水突然变浑浊、涌沙。
5 干燥岩质洞段突然出现地下水流,渗水点位置突然变化,破碎带水流活动加剧,土质洞段含水量明显增大或土的性状明显软化。
6 洞温突然发生变化,洞内突然出现冷空气对流。
7 钻孔时,钻进速度突然加快且钻孔回水消失,经常发生卡钻。
8 岩石隧洞掘进机或盾构机发生卡机或掘进参数、掘进载荷、掘进速度发生急剧的异常变化。
9 突然出现刺激性气味。
5.3.7   土方暗挖作业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立即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5.3.8   石方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即令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5.3.9   施工安全监测中发现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
5.3.10   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开挖,应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
5.3.11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应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5.3.12   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3.13   竖井吊罐及斜井运输车牵引绳,应有断绳保险装置。井口应设阻车器、安全防护栏或安全门。
5.3.14   斜井、竖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时,应有防止导井堵塞和人员坠落的措施。运送施工材料或出渣时不应人、物混运,当施工人员从爬梯上下竖井时,不应运输施工材料或出渣;井口应有防止石渣和杂物坠落井中的措施。
5.3.15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5.3.16   爆破完成后,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规定标准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哑炮并对爆破面进行检查,清理危石。清理危石应由有施工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

5. 4    拆除工程

5. 4 .1   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不应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5. 4 .2   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时,应严格遵守自上而下的作业程序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不应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5.4.3   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5.5 围堰工程

5 .5.1  围堰应符合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时,应有有效的管控措施。
5.5.2    围堰截流方案应根据龙口水流特征、抛投物料种类和施工条件选定,并应备足物料及运输机具。合龙后应注意闭气,保证围堰上升速度高于水位上涨速度。
5.5.3   在已建堤防上破口新建穿堤建筑物时,需跨汛期运用的围堰,不得降低所在堤防的防洪标准。

5.6    水上水下作业

5.6.1   疏浚与吹填工程应制定冲洗带油甲板的环保防护措施及发生油污泄露事故的急救预案。
5.6.2   施工船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   施工船舶应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
2   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以及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   施工船舶不应超载航行。
4   施工船舶在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汛期施工和安全度汛措施;在严寒封冻地区施工时,应制定船体及排泥管线防冰冻、防冰凌及防滑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5   挖泥船的安全工作条件应根据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应按表 5. 5 .2 的规定执行。当实际工作条件大于表 5. 5 .2 中所列数值之一时,应停止施工。
表5.5.2  挖泥船对自然影响的适应情况表
船舶类型
风(级)
浪高
(m)
纵向流速
(m/s)
雾(雪)
(级)
内河
沿海
绞吸式
>500m 3 /h
6
5
0.6
1.6
2
200~500m 3 /h
5
4
0.4
1.5
2
<200m 3 /h
5
不合适
0.4
1.2
2
链斗式
750m 3 /h
6
6
1.0
2.5
2
<750m 3 /h
5
不合适
0.8
1.8
2
铲斗式
斗容>4m 3
6
5
0.6
2.0
2
斗容≤4m 3
6
5
0.6
1.5
2
抓斗式
斗容>4m 3
6
5
0.6~1.0
2.0
2
斗容≤4m 3
5
5
0.4~0.8
1.5
2
拖轮拖带泥驳
>294kW
6
5~6
0.8
1.5
3
≤294kW
6
不合适
0.8
1.3
3


5.6.3    疏浚或吹填工程作业,当排泥管线需跨越通航河道或受工况条件影响时,应采取潜管方式,并制定抗浮措施。
5.6.4    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应正确穿戴救生衣:
1 在无护栏或 1.0m 以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2 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3 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 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5 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 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 2.0m 范围内。
7 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5.6.5   水下填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流填筑应设置水流流速监测设施。
2 向水下填掷石块、石笼的起重设备,应锁定牢固,人工抛掷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3 自卸汽车向水下抛投块石、石渣时,应与临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卸料,夜间卸料时,指挥人员应穿反光衣。
4 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5.7    起重吊装

5.7.1    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2    起重机械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5 .7.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5 .7.4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5 .7.5    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时,存在碰撞可能的,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对塔式起重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任意两台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 ( 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 ) 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2m
5.7.6    载人提升机械应设置下列安全装置,并保持灵敏可靠:
1   上限位装置(上限位开关)。
2   上极限限位装置(越程开关)。
3   下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
4   断绳保护装置。
5   限速保护装置。
6   超载保护装置。
5.7.7    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不应使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5.7.8    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对比颜色和警示标志。扶梯、走道与滑线间和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板或防护网。
5.7.9    缆机安装应设有从地面通向缆机各机械电气室、检修小车和控制操作室等处所的通道、楼梯或扶梯。所有转动和传动外露部位应装设有防护网罩,并涂上安全色。

5.8    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5.8.1   闸门底水封(或防撞装置)安装时,门体应处于全关(或全开)状态,启闭机应挂停机牌,并应派专人值守,严禁启动。
5.8.2   蝴蝶阀和球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蝴蝶阀和球阀动作试验前,应检查钢管内和活门附近有无障碍物及人员。试验时应在进人门处挂“禁止入内”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
2 蝴蝶阀和球阀、钢管内检查或工作时,应关闭油源,投入机械锁锭,并应挂上“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
5.8.3   转子支架组焊场地应通风良好,配备灭火器材。
5.8.4   有绝缘要求的导轴瓦或上端轴,安装前后应对绝缘进行检查。试验时应对试验场所进行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戒线和警示标志。
5.8.5   导叶进行动作试验时,应事先通告相关人员,确保通讯通畅可靠,在进入水轮机室、蜗壳处悬挂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不得靠近导叶。
5.8.6   尾水管、蜗壳内和水轮机过流面进行防腐、打磨、环氧砂浆作业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毒设施并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
5.8.7   在机坑中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如水机室、定子组装、上下机架组装)时,应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等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5.8.8   引水及尾水系统、机组内部检查应有 3 人以上参加,并应配备通信及便携式照明器具。进入引水及尾水流道、压力管道、尾水管、蜗壳和发电机风洞内部时,应留一人在入口处守候。
5.8.9   发电机风洞等重点部位应设专人值守,对所有进入工作人员拾的工器具及材料、随身金属制品进行检查和出入登记,对撤出工作部位的人员应逐件核对登记物品,确保工作现场不留异物。
5.8.10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附件电气试验、电缆头高压试验、耐电压试验以及其他高压试验区、全厂接地系统测试时,应在试验地点和高压联线所通过的地段均应设围栏或警戒线,悬挂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严防触电,应派专人看守。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鞋等个体防护用具。高压试验设备外壳应接地良好(含试验仪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Ω。
5.8.11   水轮发电机组整个运行区域与施工区域之间应设安全隔离围栏,在围栏入口处应设专人看守,并挂“非运行人员免进”的标志牌,在高压带电设备上均应挂“高压危险”“请勿合闸”等标志牌。
5.8.12   桥机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试验时桥机下面不应有人逗留。
5.8.13    采用临时钢梁或龙门架起吊大件设备时,应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正常审查、验收手续,并进行负荷试验。对闸门、钢管等大件设备上的吊耳板、焊缝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9   消防工程

5. 9 .1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8.1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 10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
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 3m
5.8.1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间距
名称
办公室用房、宿舍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办公室、宿舍
4
4
5
5
7
7
10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4
4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库房
5
5
5
5
7
7
10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5
5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
7
7
7
7
7
10
10
固定动火作业场
7
7
7
7
10
10
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10
10
10
10
10
12
12
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当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    本表未规定的 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5.9. 2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5.9. 3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2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3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5.9. 4   施工现场的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不应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不应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5.9. 5   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5.9. 6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6  工程防洪度汛

6.0.1   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论证,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
6 .0.2  导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在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6.0.3的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满足蓄水要求。
表6.0.3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坝型
大坝级别
1
2
3
土石坝
设计
500~200
200~100
100~50
校核
1000~500
500~200
200~100
混凝土坝、
浆砌石坝
设计
200~100
100~50
50~20
校核
500~200
200~100
100~50


6 .0.3   项目法人在汛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生活、办公、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对围堰、子堤、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6 .0.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接收和发布气象信息的工作机制,保证汛情、工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


7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7.1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7.1.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不应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7.1.2   采用核子水分 - 密度仪进行无损检测时,仪器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时,应佩戴射线剂量计,监测和记录操作人员所受射线剂量,并建立个人辐射剂量记录档案。

7.2    临边防护

7 . 2 . 1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 1. 2m 的防护栏杆。
7.2.2    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下抛掷物件。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7.2.3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平网,安全平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 3.0m ,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 2.0m 。安全平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7.2.4    当需采用平网进行防护时,不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7.3    孔洞防护

7.3.1   在洞口作业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坠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 500   mm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 500   mm 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 25mm 500   mm 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 500   mm 1500   mm 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4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长大于或等于 1500mm 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 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电缆竖井等的井口应设有临时防护盖板或设置围栏,在门槽、闸门井、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应根据作业面情况,在其下方井道内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隔离防护层。

7.4    施工设备(设施)与机具

7.4.1    各种施工设备、机具传动与转动的露出部分,如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应安设拆装方便、网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或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
7.4.2    木材加工机械安装运行应配备有锯片防护罩、排屑罩、皮带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锯片防护罩底部与工件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m ,在机床停止工作时防护罩应全部遮盖住锯片。
7.4.3    金属加工设备防护罩、挡屑板、隔离围栏等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有火花溅出或有可能飞出物的设备应设有挡板或保护罩。
7.4.4    在破碎机腔内,混凝土拌和机、水泥稳定土和水泥土拌和机等筒内,掘进机和盾构机刀盘内等进行维修、检查和清理时,应保证设备的安全锁机构处于锁定位置,并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箱上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志,安排专人监护。搅拌机运行中,不应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
7.4.5    在砂石料生产和存储过程中,当料堆起拱堵塞时,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7.5    施工通道

7.5.1    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交叉施工作业、且在坠落半径范围内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 24 m 时,应设双层防护棚。采用木板搭设时,两层防护棚的间距不应小于 700mm
7.5.2    皮带栈桥供料线下方及布料皮带履盖范围内的主要人行通道,上部应搭设牢固的防护棚,转梯顶部设置必要防护,在该范围内不应设备非施工必需的各类机房、仓库。
7 .5.3    疏散通道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8   工程运行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危险源和风险等级。
8.1. 2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对重要的泄洪闸门启闭机还应设置能自动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

8. 2  水库大坝

8. 2 .1   水库大坝工程工程区管理范围应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 ( ) 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管理范围用地应按表 8.2.1 控制。
8.2.1 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用地指标
工程区域
上游
下游
左右岸
其他
大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150~20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200~300m
从坝端外延 100~300m

中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100~15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150~200m
从坝端外延 100~250m

溢洪道 ( 与水库坝体分离的 )



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 50~200m ,消力池以下 100~300m
其他建筑物



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 30~50m
注1 :上,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端线应与库区土地征用线相衔接。
注2 :大坝坝端管理范围经论证确有必要扩大的,可适当扩大。
注3 :平原水库管理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


8. 2 .2   工程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保护范围与工程管理范围外延线。大型水库上、下游 300 m ~500m ,两侧 200 m ~300 m ;中型水库上、下游各 200 m ~300 m ,两侧 100 m ~200 m
2 水库保护范围应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8. 2 .3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 6 10 年进行一次。
8. 2 .4   对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8. 2 .5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执行。
8. 2 .6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8. 2 .7   大型及防洪重点水库应布设管理自动化系统,建立安全监测自动化子系统、视频控制子系统。有防洪任务的水库应建立水文自动测报子系统,洪水预报。
8.2.8 汛期应保证水库溢洪道及泄洪通道畅通,不得任意阻塞、侵占。非汛期未经许可不应占用溢洪道及行洪通道。

8. 3    水电站

8. 3 .1   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为 C 类,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前,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8. 3 .2   水电站运行、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合格率和执行率均应达到 100 %。
8. 3 .3   水电站运行、维护人员发现电站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采取机组减负荷措施或立即停机检查,向调度中心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分析、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处理。涉及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8. 3 .4   水电站应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年度设备缺陷消除率应达到 100 %。
8. 3 .5   水电站应按规定进行设备、设施安全检测和评级,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到 100 %,其中一类 备、 施不应低于 80 %。

8. 4    泵站

8. 4 .1   电动机定子线圈的温升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允许值,如制造厂未作规定,可按表 8. 4 .1 的规定取值。
8. 4 .1   电动机定子线圈的温升极限值(℃)
项目
电动机类别
绝缘等级
e
b
f
h
温度计值
电阻值
检温计值
温度计值
电阻值
检温计值
温度计值
电阻值
检温
计值
温度
计值
电阻值
检温
计值
l
额定功率在 5000kw 及以上

70
70

80
80

100
100

125
125
2
额定功率小于 5000kw
65
75
75
70
80
80
85
100
100
105
125
125


8. 4 .2   电动机运行时的允许振幅不应超过表 8. 4 .2 的规定。
8. 4 .2   电动机运行的允许振幅值( mm
序号
项目
额定转速( r min
100 以上 250
350 以上 375
375 以上 500
500 以上 750
750 以上 1000
1000 以上 1500
1500 以上 3000
1
立式机组
带推力轴承支架的垂直振动
0.12
0.10
0.08
0.07
-
-
-
2
带导轴承支架的水平振动
0.16
0.14
0.12
0.10
-
-
-
3
定子铁芯部分机座的水平振动
0.05
0.04
0.03
0.023
-
-
-
4
卧式机组各部轴承振动
0.18
0.16
0.14
0.12
0.10
0.08
0.06


8. 4 .3   电动机运行时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值。如制造厂未作规定,轴承允许最高温度:滑动轴承为 70 ℃,滚动轴承为 95 ℃。
8. 4 .4   对安全类别为三类、四类的泵站,应当进行大修、加固、更新改造、降低标准使用或报废重建。未处理前,应当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8. 5    水闸

8. 5 .1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
1 上游连接段、闸室段、下游连接段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主体工程的覆盖范围。
2 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一定范围,其值可按表 8. 5. 1 确定。两侧有防洪堤的水闸,其管理范围应结合防洪堤的管理范围综合确定。堤防上的水闸,其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3 管理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建设占地。
8. 5 .1   水闸主体工程 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
工程规模
大型
中型
上、下游边界以外的宽度/m
单侧不大于300
单侧不大于150
两侧边界以外的寬度/m
单侧不大于100
单侧不大于40
8. 5 .2   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8. 5 .3   泄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或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8. 6    堤防

8. 6 .1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或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或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工程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等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应进行除险加固。除险加固前,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8. 6 .2   堤防通信设备的电源应稳定可靠。 1 2 级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采用双回路交流供电方式,并配置通信设备专用蓄电池和柴油机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生产、生活区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设备容量,应能满足防汛期间电网事故停电时,防汛指挥中心的主要生产服务设施用电负荷的需要。

8. 7    引调水及灌区工程

8. 7 .1   衬砌与防渗渠道工程运行期间,应严格控制渠道水位和流速。渠道内水位不得超过设计水位。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校核水位,运行水位不应超过衬砌和防渗体顶部高程。

9  安全监测

9.0.1   应重视施工期和初期运行期的安全监测工作,并应明确需在蓄水 ( 或通水 ) 前取得初始值的监测项目。若蓄水 ( 或通水 ) 前永久性监测设施未完工或不具备观测条件时,应制定适当的临时监测措施。
9.0.2   大坝安全仪器监测应建立基准值,按规定测次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复测。做到监测连续、记录真实、注记齐全、整理及时。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测读仪表应定期率定,更换时要进行比测。
9.0.3   已建工程监测设施不全或损坏、失效的,应根据情况予以补设或更新改造。当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扩建、改建或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时,应保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

10  职业健康

10.0.1    生产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应执行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10.0.2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执行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10.0.3    施工现场生活供水水质应执行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10.0.4    地下洞室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浓度不应小于 20% ,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应符合表 10.0.4 的要求。
表10.0.4  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
名称
容许浓度
附注
按体积
%
按重量
mg/m 3
二氧化碳( CO 2
0.5
-
一氧化碳的容许含量与作业时间:容许含量为 50mg/m 3 时,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1h ;容许含量为 100 mg/m 3 时,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0.5h ;容许含量为 200mg/m 3 时,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20min ;反复作业的间隔时间应在 2h 以上
甲烷( CH 4
1
-
一氧化碳( CO
0.00240
30
氮氧化合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NO 2
0.00025
5
二氧化硫( SO 2
0.00050
15
硫化氢( H 2 S
0.00066
10
醛类(丙烯醛)
-
0.3
含有 10% 以上游离 Si O 2 的粉尘
-
2
含有 80% 以上游离 SiO 2 的生产粉尘不宜超过 1mg/m 3
含有 10% 以下游离 SiO 2 水泥粉尘
-
6
含有 10% 以下游离 SiO 2 的其他粉尘
-
10


10.0.5    水利血防工程施工以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的钉螺分布状况和血吸虫病流行情况,制定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人员被感染,并设立醒目的血防警示标志。

标准用词说明

标准用词
严 格 程 度
必须
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严禁
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不应、不得


附录A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

A .0.1 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A.0.2 边坡工程
1 土方边坡高度10m及以上的开挖作业。
2 石方边坡高度15m及以上的开挖作业。
3 地质缺陷部位或滑坡地段的开挖作业。
A.0.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翻模、隧洞模等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 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A.0.4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A.0.5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 高处作业吊篮。
5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 异型脚手架工程。
A.0.6 拆除工程。
A.0.7  爆破工程
A.0.8 围堰工程。
A.0.9 水上、水下作业工程。
A.0.10 沉井工程。
A.0.11 人工挖孔桩工程
A.0.12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临时用电工程。
A.0.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附录B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

A.0.1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A.0.2 高边坡工程
1 土方边坡高度30m及以上的开挖作业。
2 石方边坡高度50m及以上的开挖作业。
3 地质缺陷部位或滑坡地段的开挖作业。
A.0.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翻模、隧洞模等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 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A.0.4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A.0.5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A.0.6 爆破工程
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
A.0.7 拆除 工程
1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2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    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A.0.8 围堰工程
4级及以上围堰工程
A.0.9 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掘进机开挖、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洞、洞室工程。
A.0.10 其它
1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  水下作业工程;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
通用规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和方针,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 13号) 首次提出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做出了解释,即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建标[2016] 166号),提出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指出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
本条根据法律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定义规定编制目的。
1.0.2   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生产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必须严格遵守。
1.0.3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釆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应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1.0.4   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实行闭环管理。
1.0.5   本标准需要与其他相应的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如本标准与其他推荐性标准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首先判断是否满足本标准的保底要求。在满足本标准控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可以提出更严的要求。
1 .0.6  本条给出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的概念。


2   基本规定

2.0.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核心,是各单位安全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一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当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
2.0.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制定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为的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组织生产过程和进行生产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尤其是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有的甚至没有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极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本条列举了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的部分规章制度,相关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规章制度。
现场机构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单位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现场管理站或所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2.3条规定,现场机构应落实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0.3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项目部配备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区域,根据2009-2021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70.2%的事故起数、61.6%的死亡人数发生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规定,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水利行业对如何配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施工企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最低配置标准。
2.0.4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出,应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为落实法律规定,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3】88号)要求,本条明确了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学时。
2.0.5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因此,对这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分别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减少他们的失误,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2.0.6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要达到安全生产,应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的购置、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体和法律责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八条、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费等做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运行管理单位缺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渠道等问题,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甚至调减或挪用安全生产经费,致使安全设施缺失、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防范事故的能力下降,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需要在标准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0.7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内容。从业人员主要是在现场作业人员,大部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从业人员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因此,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做了强制性规定。
2.0.8   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与劳动防护用品是同一概念,是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护品的总称。个体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耳塞、自吸式过滤式防毒面具、防静电服、安全带等,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釆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如果其质量岀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个体防护装备应保证质量,安全可靠,才能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的作用。因此,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四十五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第3.1条的规定,提出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要求。
2.0.9   防洪度汛是水利行业主要工作之一。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度汛,应当采取各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提出,到2025年水旱灾害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及调度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重大水安全事件风险防范化解能力进一步增强。预报上,改进水文测报技术手段,延长预见期、提高精准度。预警上,提高短临暴雨预警水平,特别是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将预警信息直达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预演上,加快建设数字孪生流域,水工程防灾联合调度,开展水工程调度模拟预演,提升决策能力。预案上,根据防洪工程现状,细化水库防洪调度预案方案,特别是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提高预案方案的科学性和看操作性。
2.0.10   本条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第一时间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应对,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财产损失具有现实重要意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其他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   基础管理

3.0.1   本条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工作的具体要求,是将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的要求转化为行业规范的具体体现。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使得开展该项工作满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制度保障,以便于做到按风险等级实施分层级管控;组织全员查找本单位的危险源,摸清本单位的危险源的总量和分布情况,并组织专业力量对查找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按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等级,按危险源级别明确分层级管控的责任,做好以上几项工作,是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
3.0.2   本条是依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第二条第四款、《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办监督函〔2018〕1693号)第1.8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第1.7条等规定编写。动态管理危险源主要是为了摸清本单位危险源存在的部位及其等级的变化,防止因对危险源尤其是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管控和处置不到位而转化为重大事故隐患或引发事故。
3.0.3   本条是依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要求编写。由于重大风险发生风险事件的概率、危害程度大或危害程度为大、发生风险事件概率为中,极其危险,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警示标志,设置的警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同时应强化危险源及其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安全风险的防范和处置措施,是为了提高场所或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做到有效监控重大风险的变化情况,以便于出现险情是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
3.0.4   本条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五)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的规定编写。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水利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判定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因此,应当由生产经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实施管控。
3.0.5 3.0.8   这四条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26 号)第十四、二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721 )第 7.3.2 条、 7.3.3 条、 7.3.5 条、 7.3.8 条、 7.3.9 条、 7.3.11 条的要求编写。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会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完成审核审批,并安排人员现场监督,是保证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质量、有效实施和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 2.0.5 条定义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实为不准确,单项工程的范围远大于分部分项工程,某种意义上也可能大于单位工程,并不是工程施工实践中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因此,本次用词回归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说法更贴近施工实际。
附录 1 和附录 2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是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 7.3.1 条中的附录 A.0.1 和附录 A.0.2 范围(全文推荐性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办质( 2018 31 ) 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生产实践,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附录 A.0.1 和附录 A.0.2 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调整。
3.0.9   本条是依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2.5.1 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第 3.1.4 5.2.21 条的规定编写。
本条是将多个规范多处对高处作业及其它危险作业活动的要求整合一起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条所说的动火、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过程极易发生火灾、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类型的事故,也是建设项目频发、多发的事故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践中,各参建单位紧盯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管理,以防止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但往往忽略了对本条所说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常发生事故,因此,为了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本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0.10   本条是依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2.1.9 条、 2.5.3 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 SL398-2007 )第 3.1.8 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 SL714-2015 )第 6.1.1 条(强制性条文),《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17-2014 )第 5.7.6 条(强制性条文)等的相关规定编写。
上述场所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等标志以警示提醒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作业行为,以保安全。
3.0.11   本条是依据《核子水分 - 密度仪现场测试规程》( SL275 2014- 1 部分) 7.1.2 条现场测试技术要求: b3 (强制性条文)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 SL398-2007 )第 11.4.3 条的规定编写。
本条规定了核子水分 / 密度仪现场测试的技术要求。对仪器使用人员,使用、维护保管、仪器放置,使用仪器时辐射剂量监测记录,以及仪器放射源检查做岀了规定。在仪器使用和保管中应严格执行防止放射伤及他人,同时保护使用者。
3.0.12   本条是依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第 20.4.2 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编写。
上述部位存在高处出坠落和淹溺等风险,设置安全警示牌和防护栏杆(在其他条款中规定)等防护设施,是提高内(外)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防止人员跌落溺水,确保安全。
3.0.13   本条是《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条强调了承(分)包单位资质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重要性。事故多发生在作业面,高频率出现在作业面上的主要是分包商的作业人员,多个作业单位或工序同时作业,会出现风险较高的交叉作业,因此,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规范分包商的管理行为和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3.0.14   本条是《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的规定。
建筑材料、设备和设施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设备本身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实体质量,对工程运行、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影响巨大,加强对材料、设备和设施的生产(制造)相关许可和质量保证资料、进场检验的管理,是从源头保证安全的重要措施。
3.0.15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工程已经有了国家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因此,在本规范中不再对其相关管理和作业过程进行要求。

4   施工现场布置

4.0.1   本条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17 )第 7.2.7 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 SL398-2007 )第 3.2.2 条、《水利水电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 SL642-2013 )第 7.2.3 条(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3.1.3 条、 3.4.1 条和《水利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 版)》(办监督【 2021 364 号)隐患编号 SJ-J003 的共同规定。
本条所指出的地区,不要设置施工临时设施,其主要原因是在这些地区布置施工临建设施将危及人员、财产、工程安全和环境,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
因有多个水利行业规范的规定,且存在现实危险,因此予以整合,列入行业强条。
4.0.2   本条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第 3.2.1 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本条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间距。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采用 6m ,主要是考虑临时用房层数不高、面积不大,故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06 中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数值。同时,由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故提高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适应于所有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现行的水利行业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3.5.11 等)规定散乱、要求宽松的情况下,故引用本条作为水利行业的强制性条文。
4.0.3   本条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 SL714-2015 )第 7.2.1 7 款的规定(强制性条文),同时也是《水利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 版)》(办监督【 2021 364 号)隐患编号 SJ-J018
制冷系统设备大多为压力容器,且介质(氨)为有毒、易爆物质。资料表明,在充氨工作场所,当空气中含氨量达到 0.5%~0.8%( 按体积计算 ) ,停留 30min 后,会引起人员中毒;当空气中含氨量达到 16%~25% ,遇明火可引起爆炸。考虑到该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并易造成群死群伤,为加强该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急性中毒事故,督促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对其的安全管理,以遏制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5   专项工程

5.1    施工用电

5.1.1   本条规定了专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用电系统中所体现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它们是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主要安全技术依据,也是保障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主要技术措施。
5.1.2   为提高保护导体(PE)的可靠性,防止保护导体(PE)断线,所以保护导体(PE)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不应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是为保证安全,避免出现燃烧、爆炸等事故。
5.1.3   本条是对电源线路实施可靠控制和保护,以及设置漏电保护系统的规定。
5.1.4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才能保证发电机组不致因与其他电源并列运行而发生安全事故。
5.1.5   本条是针对室外现场环境,对施工用电线路提出针对性保护措施。
2005 5 31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厂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3 人轻伤。事发当日,分包单位 10 名施工人员进行室内顶棚的粉刷作业,作业采用长、宽均为 5.7m ,高 11.25m ,底部设有刚性滚动轮的移动式方形操作平台。 19 时左右,在未对操作平台底部地而上的塑料电缆线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人员移动操作平台,平台的刚性滚动轮与塑料电缆线斜向碾压,将塑料电缆绝缘层轧破造成平台整体带电,导致正在平台上作业的 6 名施工人员触电。
5.1.6   结合施工现场在建工程搭设外脚手架及施工人员作业等因素,为防止人体直接或通过金属器材间接接触或接近外电架空线路,作出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规定。
5.1.7   本条是考虑到施工现场车辆运输物料等因素而作出的防止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近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规定。
5.1.8   本条是结合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状况,为保障配电箱、开关箱运用的安全可靠性,对其装设位置的周围环境条件作出相关限制性规定。
5.1.9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以及《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 13870.1的规定。

5.2    高边坡与深基坑

5.2.1   高边坡是指凡坝、厂房、溢洪道开挖边坡在 50m 以上者为高边坡。高陡边坡是指凡坝、厂房、溢洪道开挖边坡高度大于 50m ,坡度大于 55 °者称为高陡边坡。本条对高边坡开挖作业施工过程、防护、开挖清理和支护提出了基本的安全要求。
5.2.2   边坡开挖可能发生滑坡事故,要求在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采取必要的巡查等监控措施,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先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再做研究处理。
基坑工程坍塌事故往往会产生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一般具有明显征兆,如支护结构局部破坏产生的异常声响、位移的快速变化、水土的大量涌出等。当预测到基坑坍塌、建筑物倒塌事故的发生不可逆转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临近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
5.2.3   基坑开挖时,存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进行开挖的现象,比如土钉、复合土钉支护结构,一般允许支护锚杆体强度达到 80% 以上可以进行下一步开挖,工程实践表明,此时进行堆载,对支护结构承载力增长及变形均不利。为确保支护结构承载力及控制支护结构变形,在支护结构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应在设计预计的滑裂面范围内堆载。
上海莲花河畔倒楼事件的教训表明,除按设计要求控制基坑滑裂面范围内堆载外,对需要进行临时土石方堆放的工程,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稳定性、基坑稳定性的整体验算,稳定安全系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后才能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

5.3    地下暗挖工程

5.3.1    洞口边坡的稳定安全是保证洞室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的重点,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均应高度重视。在洞口削坡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程序进行,不应上下垂直作业,以避免边坡塌方和滚落的石块造成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开挖过程中及时进行坡面加固并做好坡顶排水,以保证洞口边坡稳定。
5.3.2   IV类和V类围岩强度较低,在开挖过程中应限制围岩变形的发展,有效的办法是短进尺开挖并及时支护,减缓变形的发展速率,提供一定的支护抗力,保证围岩稳定。
5.3.3   先拱后墙开挖特大断面洞室(或大断面隧洞)的开挖与支护程序为:顶拱开挖→顶拱支护→下部开挖。拱座对顶拱衬砌起支撑作用,拱座部位的开挖质量和围岩稳定性至关重要,开挖过程中应注意对拱座的保护,并应及时进行支护加固。为使拱座不受或少受下部开挖爆破的破坏,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预留距离不小于1.5m;下部开挖时,顶拱混凝土强度要求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防止下部开挖爆破对顶拱混凝土造成破坏。
5.3.4   在照明及动力线附近,存在一定强度的电磁场,如果在其附近架设电力起爆线,尤其与之平行布置,会在起爆网路中产生感应电流,当感应电流超过一定数值后,可引起电雷管爆炸,造成早爆事故;此外,由于泄漏或感应等原因会在输电线路外产生杂散电流,虽然交流杂散电流一般较弱,但如果电力起爆线与输电线路距离过近,其杂散电流也有导致早爆的可能。因此,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尽可能加大两者之间的距离。
5.3.5    电焊焊接过程中电弧温度高达6000°C以上,容易使焊件接触的可燃物着火,同时在焊接过程中掉落和飞溅的焊渣接触到木、棉等可燃物时极易引发火灾;此外,由于电焊功率大,焊接电流的巨大波动和恶劣的使用环境会导致其电气控制系统产生各类故障,也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气焊所使用的乙块、液化石油气均属于易着火危险物质,操作过程中的回火、四处飞溅的火星是引火源,这些均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因此,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5.3.6    本条列举了9款需要立即进行地质预报的异常地质现象,这些现象都是围岩失稳或涌水突泥的先兆。
5.3.7    在土方暗挖过程中,如岀现整体裂缝和滑动迹象,这将是大面积塌方、冒顶的前兆,所以本条规定停止施工,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的紧急处理措施,然后再针对具体情况研究应急处置措施。
5.3.8    本条是对石方暗挖作业中,对遇到不良地质构造(如断层、破碎带)或易发生塌方地段(不利的节理裂隙密集带,软弱夹层等)、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所做停工、撤离的紧急处理措施。
5.3.9    洞室开挖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洞室围岩及地面岩体与土体进行监测。当监测中发现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和超过允许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将会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警,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应有高度责任心,按规定频率观测,分析处理观测数据,一旦发现一场,要及时报警,向相关人员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和人身安全。
5.3.10 在地下洞室开挖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地段,有时候还会遇到高地应力区,这些情况均属不良地质条件。由于不良地质条件性质不同,其力学属性也不同,防治的方法也不同,所以应分析其性质和对工程的危害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不良地质条件洞段的开挖方法,应根据地质报告、地质预报,在开挖前就制定施工预案,早做准备,避免不良地质条件洞段施工时出现围岩失稳问题。
5.3.11  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区,主要指含瓦斯地层和高地温地层地下工程施工作业区。瓦斯在围岩中以游离状态和吸附状态存在,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等;瓦斯达到一定浓度时,能使人因缺氧而窒息,并能发生燃烧或爆炸。作业区温度过高,会导致人体会出现一系列不良生理反应,使施工作业无法正常进行,乃至引起身体病变,失去作业能力。因此,规范对含瓦斯地层和高温作业区通风有特殊要求,应进行专项通风设计,并应设置监测装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3.12   对于一些较长的隧洞开挖,为提高施工进度,经常由两个工作面相向开挖,当两个开挖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为防止爆破产生的危害,如爆破振动产生危石塌落、有害气体渗漏等,任何一方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15m时,为防止钻孔时产生的振动引起对方工作面产生危石塌落,或意外贯穿而产生危害,应进行单向开挖,而停止另一方工作。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在距离贯穿面5m时,同样为了安全的原因,改为自上而下开挖。
5.3.13   若竖井吊罐或斜井运输车的牵引绳发生断绳,吊罐失控下坠或斜井运输车失控下滑,造成设备损毁,甚至人员伤亡,因此竖井吊罐及斜井运输车应有断绳保险装置。井口设阻车器、安全防护栏或安全门,是为了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或运输设备冲入井筒,造成设备或人员坠井事故。
5.3.14    斜井、竖井扩挖过程中,导井一旦堵塞,处理极其困难,危险性大,应从导井施工和斜井、竖井扩挖施工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导井堵塞。为防止作业人员坠落,要求从人员进井、施工、出井整个过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进入工作面的人员,应首先系好安全带,方可开始施工,一般采取在井壁上设插筋,将安全绳一端固定于插筋上,另一端与作业人员安全带相连,防止人员坠落导井。
不应人、物混运,施工人员不应从爬梯上下竖井时运输施工材料或出渣,井口设有防止石渣和杂物坠落的措施等,主要是为了保护施工人员安全。
5.3.15   地下洞室较潮湿,输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容易产生漏电等事故,采用电爆网路时,杂散电流及工作面部分带电,均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因此采用电爆网路,在装药和联网过程中,在距离工作面30m范围以内不得有电源,照明应采用在距离工作面30m以外投光灯照明,或用安全矿灯照明。
5.3.16   爆破完成后,未经处理的爆破面存在一些未知的危险,在有害气体未达标时进入爆破面,会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状态,增大危险程度,同时作业人员也会受到有害气体的伤害,因此对哑炮处理、爆破面检查、危石清理等危险工作,应待有害气体浓度降至规定标准时方可进行。危石清理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工作,同时危石是否清理彻底,关系到后续作业人员的安全,因此应由有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

5. 4    拆除工程

5. 4 .1   人员聚集或材料集中堆放,易造成水平构件过载坍塌。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结构、脚手架或作业平台上操作是为了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5. 4 .2   拆除工程是一项相对比较危险的工作。一般采用人工拆除、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在人工拆除工作中,因作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是时有发生。本条规定拆除的原则及顺序,应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机械设备选用和保障施工作业安全的依据。
当拆除部分结构的时候,应防止与之相关联的其他部分发生意外坍塌。洪泽湖大堤高良涧闸除险加固工程,设计要求拆除下游消力池,保留下游翼墙。为了保证翼墙稳定,施工过程中翼墙后设降水井,保持墙前后水位差在稳定计算允许范围内。在施工工序上,也进行了优化调整,第一步先将消力池中块斜坡段拆除,浇筑;第二步边块斜坡段拆除,浇筑;第三步中块水平段拆除,浇筑;第四步边块水平段拆除,浇筑。此方法好处是可以利用原有结构作为支撑,保证施工过程中翼墙的稳定
5. 4 .3   拆除爆破是一种严格的控制爆破,应当严格控制爆破的破坏范围,使该拆的落地,不该拆的保留完好,尤其是对整栋建筑物拆一部分保留一部分的爆破拆除工程,该要求往往是评价工程成败的关键。当采用爆破方法拆除部分结构时,应保证与之相关联的部位安全稳定,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处置。

5.5    围堰工程

5.5.1 围堰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为建造永久性水利设施,修建的临时性围护结构。其作用是防止水和土进入建筑物的修建位置,以便在围堰内排水,开挖基坑,修筑建筑物。《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03) 和《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SL 645) 等技术标准对围堰工程的设计,给出了明确要求。水利工程中的围堰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根据设计要求对围堰的位移、渗流量等进行监测,当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时,应有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围堰失事。
5.5. 2 截流在水利水电工程中是重要的关键项目和里程碑目标之一,也是影响整个工程施工进度的一个控制项目。如果截流不能按时完成,将制约围堰施工,直接影响围堰度汛的安全,并将延误永久建筑物的施工工期;若不能按时截流,失去了枯水期的良好截流时机,将延误工程总工期;对于通航河道,还可能造成断航的严重后果。因此,一定要综合慎密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截流方案,保障截流顺利进行。截流多采用戗堤法,宜优先采用立堵截流方式;在条件特殊时,经充分论证后可选用建造浮桥及栈桥平堵截流、定向爆破、建闸等其他截流方式。围堰上升速度需满足设计挡水时段的要求,一个枯水期建议达到设计要求的面貌,使其能安全运用和度汛。
5.5.3   由于堤防工程保护对象较重要,在已建堤防上破口新建穿堤建筑物时,一般不允许跨汛期施工。确需跨汛期施工时,围堰设计洪水标准要与所在堤防防洪标准一致, 且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5 .6 水上水下作业

5. 6 .1   本条强调施工过程中应制定环保措施及发生油污泄漏事故的急救预案,避免发生油污泄漏事故,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5. 6 .2   本条对施工作业使用的船舶提出的安全要求,避免施工船舶在作业中发生事故。挖泥船安全工作条件是由其结构型式所决定的,相同型号的船舶由于其各自生产厂家不同、生产时间的不同,其结构型式会有所不同,要按照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确定其安全工作条件。表 5.5.2 仅对一般情况而言。
5. 6 .3 本条规定,当排泥管线需跨越通航河道或受工况条件影响时,应采取潜管方式,并制定抗浮措施。水上浮筒不宜过长时应敷设潜管。
2015 8 19 日时上午,某水利枢纽过江潜管发生上浮事故,飘浮于江面上的潜管将主航道封死,给过往航行船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正在该水域执行安全维护任务的海事部门立即启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排 2 艘海巡艇迅速赶到出事水域,对该水域实行临时封航。
5. 6 .4    根据溺水事故数据统计,未穿救生衣成溺水“第一凶手”,本条对应穿戴救生衣的水上场所作了规定。其中临水高架系指挖泥船上的链斗桥架、绞刀桥架、各类打桩船上的打桩架和其他施工船舶上的导向架、定位架及作业平台等。
5. 6 .5    在江河截流,土石填筑的过程中,河水猛烈冲刷进占戗堤,造成戗堤局部频繁坍塌。本条规定,要设置水流流速监测设施,以随时掌握水情;要对起重设备锁定牢固,以防在起重吊物时倾覆坠江;要在戗堤上可能发生坍塌的部位设置警戒线,并对自卸汽车、推土机、起重机及施工人员在作业中设有防止坠河的措施和对坠河淹溺施救的设备;戗堤堤头卸料强度高,紧邻边坡卸料,通过专人指挥卸车以防车辆坠江;所有人员包括自卸汽车和推土机驾驶人员都要穿戴救生衣,防止坠河淹溺。

5.7    起重吊装

5.7.1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编写。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
5.7.2   本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 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 714-2105 )中的第 4.2.4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本条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 GB 6067.1 )的相关规定制定。目的是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有效,确保起重机械设备运行安全,防止起吊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和设备倾覆事故。。
5.7.3   本条根据《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第 2.0.9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不应投入使用,避免发生事故。
5.7.4   本条根据《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第 2.0.16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根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事故的调查统计,这五类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占有较大比例,所以要严格控制。
5.7.5   本条根据《水利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 2021 版)》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4.3.2 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第 2.0.14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如使用塔吊群作业,或各类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如不采取必要的防碰撞措施,极易造成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并导致群死群伤。在《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SL714-2015 )中规定,多台缆机或缆机与门、塔机等平行、立体布置,应制订严密、可靠的防碰撞措施,两机同时抬吊物件时,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对于两台相邻塔式起重机,如果安全距离控制不当,很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严格控制。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用方案。
5.7.6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 714-2015 )第 3.10.10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相对于载物提升机械,对载人机械的安全要求应更为严格,应确保载人机械的安全装置有效。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临时提升设备经常因为人员操作失误和电气元件故障而发生提升过卷、吊笼失控急速坠落的情况而造成严重的后果。上、下限位装置动作能自动切断动力电源,使吊笼在正常位置制动。为安全起见,设置上极限限位装置是防止上限位装置失灵或操作人员操作,触发动作切断动力电源而将吊笼制停,避免过卷情况的发生。吊笼下行停止位置一般都是终极位置,为避免冲击要设下限位装置。
限位开关动作后应能自动复位,但卷扬机动力电源已被切断,通过重新启动后恢复吊笼的运行。极限限位装置需是非自动复位型,动作后只能手动复位才能使卷扬机重新启动,恢复吊笼运行。限位装置和极限限位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0.15m 。断绳保护装置和限速保护装置是在吊笼失控或急速下降的情况下,能将吊笼制动在导轨之上。在无可靠的断绳保护装置和限速保护装置的情况下,要采用二部同步卷扬机通过电气联锁、联动提升吊笼。
5.7.7   本条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 : 总则》( GB6067.1-2010 )第 10.1.4 条(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第 3.9.4 条第 6 款(强制性条文)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 SL401-2007 )第 2.0.9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参照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第 4.1.15 条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在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区域以及警示标志,提醒周边人员注意安全;吊装作业时,禁止人员在吊物及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是为了防止吊钩脱落和吊物散落伤人;相对于载物提升机械,对载人机械的安全要求应更为严格,非经过专门载人设计并配备必要安全装置的起重机械用来吊运人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应严格禁止。
5.7.8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4.2.5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设有鲜明的对比颜色和警示标志是为了引起附近人员注意,防止无意触碰和损坏。设置滑线防护板或防护网是为了防止触电事故。
5.7.9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4.3.2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为保证缆机安装运行时作业人员安全,设置由地面通向各机械电气室、检修小车和控制操作室等处所的通道、楼梯或扶梯。并对可能引起人员伤害的所有转动和传动外露部位设置防护网罩,并涂上安全色。

5.8    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5.8.1   本条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3.6.1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人字门底水封和防撞装置安装时,门体已经与启闭机连接,需要操作门体配合,由于操作控制室离现场较远,视线完全被遮挡,操作不慎容易产生挤压伤事故,因此在门体底部进行施工时,要求在挂牌停机状态下进行,机旁应有专人值守监护。
5.8.2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16 )第 5.12.1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为避免有异物卡阻活门损坏阀门密封或造成人身伤害,阀动作试验前,应检查钢管内和活门附近有无障碍物,不应有人在内工作。试验时应在进人门处挂“禁止入内”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禁止相关人员进入。
作业人员在进入蝴蝶阀和球阀、钢管内检查或作业时,应确保相关设备处于关闭状态,且防止误操作、启动,要求悬挂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8.3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16 )第 6.5.1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发电机的转子支架需要现场焊接,焊接工作量大,且场地相对封闭、狭窄,作业人员数量多,要求焊接场地保证通风良好,并配备灭火器材。
5.8.4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16 )第 8.3.5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由于轴瓦的绝缘好坏关系到机组的安全运行,因此应对其进行检查。因试验时有较高的电压及临时电源,会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因而要求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和警示标志。
5.8.5   本条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3.7.7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导叶进行动作试验时,一般为机旁操作,试验前应及时通知导叶附近的安装人员,撤离导叶附近,避免被导叶夹挤,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应在水轮机室、蜗壳进人门处悬挂警示标志,不应进入导叶附近,应有可靠的信号联系,并有专人监护,一旦发生意外可以及时施救并报警。
5.8.6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11.1.7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环氧树脂以及定子、转子所使用的油漆及机组全面喷刷用漆,毒性较大,挥发快,且施工部位狭小封闭易造成中毒和火灾事故,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火灾及作业人员与附近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
5.8.7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16)第4.8.3条和6.2.5条编写。
机坑内空间狭小、相对封闭,在其中进行电焊、气割时,易引燃机坑内易燃物品,从而引发火灾事故,本条要求在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作业前应检查水轮机室及以下是否有汽油、抹布和其他易燃物,并设专人监护,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现场有无高温残留物,监护人员应彻底检查作业面下层,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还应配备消防器材。
5.8.8   本条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3.6.13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要求 3 人以上,主要是针对大、中型机组的检查进入有(受)限空间时,为了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达到相互帮助、监护的目的,同时要保证相互间通信联系畅通,并留一人在入口看护。
5.8.9   本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 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16 )第 6.10.8 条编写。
本条为了防止机组内部遗留物品危害机组安全运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5.8.10   本条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3.7.5 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16 )第 8.3.8 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11.2.6 条等强制性条文编写。
因电站的一系列高压电气试验时,现场会有较高的电压及临时电源的存在,会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因而要求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及警示标志,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并设专人监护。同时,为保证试验有关人员的安全,要求被试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5.8.11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16 )第 11.3.1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为防止非运行人员进入运行区域干扰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并防止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5.8.12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16 )第 10.4.2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桥式起重机试验过程中,由于设备的相关参数及运行状态未经过确认,为防止事故发生,应划定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桥机试验警戒区域包括轨道、桥机及厂房内桥机移动所能覆盖的所有部位。
5.8.13   本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 版)》和《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 SL/T780 2020 6.3.3 条第 3 4 款规定编写。
大件吊装对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性能要求高,当采用临时钢梁或龙门架吊运设备前,应对其进行试吊,分别进行静载和动载试验,检查各个系统运行能力、承载能力、稳定可靠程度等。大型设备吊装时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实现与吊耳结构形式有着直接关系,所以吊耳板的强度和焊缝强度是板式吊耳设计的最重要环节,通常板式吊耳的失效形式以吊耳板与设备本体的焊接强度不够及板孔撕裂为多,从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5 .9  消防工程

5. 9 .1   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措施》(GB50720-2011)第3.2.2条的规定编写。
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之间的最小防火间间距。
原条文在编写时,编写组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市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成地方标准,但对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最小防火间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2010年上半年,编制组对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七个区域共112个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间距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
1不同施工现场的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最小防火间距离散性较大。
2受施工现场条件制约,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 临时设施间的防火间距符合当地地方标准的仅为52.9%。
为此, 原编制组参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设项目现场害观条件的差异,确定以不少于75%的调研对象能够达到或满足的防火间距作为本规范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最小防火间。
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行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山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列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问距是指相邻两纵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
按照本条规定,施工现场如需搭设多栋临时办公用房、宿舍时,办公用房之间、宿舍之间、办公用房与宿舍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间距。当办公用房或宿舍的栋数较多,可成组布置,此时:相邻两组临时用房彼此间应保持不小于8m的防火间距,组内临时用房相互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按照本条规定,如施工现场的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分开设置,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间距。如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合建在同一临时用房内,两者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如施工现场需设置两个或多个配电房(如同-建设项目,由多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各总承包单位均需设置一个配电房)时,相邻两个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间距。
考虑到近几年,建设项目办公区和生活区火灾事故多发、频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惨重,如: 2022 3 8 日,江苏镇江新区车港路与溪云路路口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生活区板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 7 人死亡, 4 人受伤; 2021 12 6 日,山西寿阳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公司项目生活区板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 8 人遇难、 5 人受伤,另有 4 人在医院收治观察; 2012 10 10 日,位于 陕西省 西安市 周至县 某工程 引汉济渭 工程项目部发生火灾 事故已造成 1 4 人死亡 22 人受伤, 三层简易房被烧得只剩下支架。
因此,为了保证临时用房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发生时会对相邻的临时房屋造成危害,殃及无辜,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以防止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5. 9 .2   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措施》(GB50720-2011)第6.2.3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编写。
油漆由油脂、树脂、颜料、催干剂、增塑剂和各种溶剂组成,除无机颜料外,绝大部分是可燃物。油漆的有机溶剂(又称稀料、稀释剂)由易燃液体如溶剂油、苯类、酮类、酯类、醇类等组成。油漆调配和喷刷过程中,会大量挥发出易燃气体,当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5%的浓度时,会因动火作业火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乙二胺是一种挥发性很强的化学物质,常用作树脂类防腐蚀材料的固化剂,乙二胺挥发产生的易燃气体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有爆炸危险。冷底子油是由沥青和汽油或柴油配制而成的,挥发性强,闪点低,在配制、运输或施工时,遇明火即有起火或爆炸的危险。因此,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吸烟,并应避免其他可能产生静电的施工操作。
5. 9 .3  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措施》(GB50720-2011)第6.3.1条第3、5、9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编写。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用(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本条对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常见的动火作业、生活用火及用火各环节的防火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施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5. 9 .4  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措施》(GB50720-2011)第6.3.3条第1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编写。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用气常见的违规行为而制定。
施工现场常用气体有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等,贮装气体的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违规贮装、运输、存储、使用气体是导致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
5. 9 .5  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2.1-1(强制性条文)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第7.4.4的规定编写(7.4.4未规定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燃烧性能的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与市场做法不符)。由于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火灾频发,为保护人员生命安全,故要求施工现场宿舍和办公室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检测确定。
近年来,施工工地临时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俗称彩钢板)的情况比较普遍,此类材料在很多工地已发生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要确保此类板材的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到A级。
5. 9 .6  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2.2-1(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编写。由于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是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临时用房,因而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为防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重要场所火灾的发生,在水利行业规范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条文时,引用上述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作为本行业的强制性条文。

6  工程防洪度汛

6.0.1   项目法人应组织制订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度汛方案编制要严格遵循批准的设计文件,紧密结合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遇超标准洪水可能对区域防洪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建水利工程,应当编制单独的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其他工程可在工程度汛方案中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于每年主汛期前1个月编制完成,由项目法人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论证后,印发各参建单位执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应同时报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
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是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方案(预案)的要求,做好培训和演练,确保安全度汛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6 .0.2   水库蓄水阶段或大坝施工期运用阶段导流泄水建筑物已经封堵。水库下闸蓄水后的第一个汛期,坝体仍处于初级运行阶段,泄水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的过水能力,因此坝体度汛设计洪水标准比建成后的大坝正常运用洪水标准低,用正常运用时的下限值作施工期运用的上限值。由于混凝土坝施工期运用的标准应比土石坝低,故取土石坝的下限值作混凝土坝的上限值。
6 .0.3   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还应对重要部位、区域和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情况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
6 .0. 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要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充分运用相关预测预报成果,科学研判雨情、水情、汛情、工情以及地质灾害情况。遇重大汛情、险情,应按照管理权限,第一时间向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有效处置,协助当地做好工程影响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7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7.1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7.1.1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第 3.9.4 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3.12.5 条、 10.1.2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和配备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生产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时,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成为劳动者抵御事故、减轻伤害、保证个人生命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施工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应执行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38000.1-2020 )。该强制性标准替代了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510-2013 )等推荐性标准,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等要求。
7.1.2   本条根据《核子水分 - 密度仪现场测试规程》( SL275 2014 )第 7.1.2 条和《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399-2007 )第 6.7.5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本条针对采用核子水分 - 密度仪进行无损检测时,防止对操作人员造成辐射伤害的防护要求。核子水分 - 密度仪是利用同位素放射原理实时检测土工建筑材料的密度和湿度的电子仪器。核子水分 - 密度仪通常安装有一个密封的 10 毫居里的铯 137 伽玛源和一个密封的 50 毫居里的镅 241/ 铍中子源,仪器中还安装有密度和湿度两种射线探测器,分别与伽玛源和中子源共同对被测材料的密度和湿度进行测量。

7.2    临边防护

7 . 2 . 1   本条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2.5.2 条(强制性条文)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第 5.2.3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本条规定了在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800mm 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活动。
7.2.2    本条参照《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第 5.2.3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高处作业过程中,自高处向外、向下抛掷物件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极易造成物体打击伤害,应严格禁止。
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配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绳、安全带等,或在作业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栏杆、安全生命线等,不允许其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作业或通行。安装中的管道,特别是横向管道,并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员重量的能力,操作时不应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
7.2.3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第 5.1.3 条(强制性条文)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3 .2 .5条编写。
本条规定了高处临边作业安全平网的设置要求,防止高处坠落。
7.2.4    本条参照《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第 8.1.2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密目式安全立网安装平面垂直水平面,冲击高度为1.5m,主要是用来防止人和 物坠落的安全网。平网安装平面不垂直水平面,冲击高度为10m,主要是用来挡住人和物坠落的安全网,它们承受冲击荷载作用的能力相差5倍,用安全立网代替平网起不到应有的防护作用,故不允许做平网使用。

7.3    孔洞防护

7.3.1    本条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2.5.3 条(强制性条文),《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 )第 9.3.2 条(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第 3.1.8 条(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3.2.10 11.1.2 条(强制性条文),参照《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180-2016 )第 4.2.1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洞口的防护措施应能确实防止人与物的坠落,各类洞口的防护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盖板、设置防护栏杆及密目网或工具式栏板等措施。盖板须有防止移位或固定位置的措施,不允许用施工材料随意盖设。因此,提倡采用工具式、定型化的盖件。现行水利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未给出盖板设置的具体做法,操作性不强。本条编写时,在现行行业强制条文的基础上,参照JGJ80-2016相关强制性条文,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条规定对边长大于 500 ㎜的非垂直洞口规定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进行防护,因为对短边大于 500 ㎜的洞口,用非专项设计盖件不能有效承受坠物的冲击。一般可采用钢管及扣件组合而成的钢管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应大于 400 ㎜;或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 200 ㎜;且防护网上应满铺竹笆或木板,盖板孔洞短边不大于 25mm。防护栏杆的构造应符合规定。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将其中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等井口及下方井道的安全防护要求,一并列入本条。

7.4    施工设备(设施)与机具

7.4.1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3 . 5.3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施工机械设备及加工机械设备的传动与转动部件的部分甚至全部裸露在外,人体某部分只要接触这些裸露的运动部件就会受到伤害。
本条规定,应安装钢防护罩将运行部件的裸 露部分全部罩住,或设置防护挡板,或设置安全防护栏杆,以阻止人体进入危险区。应安装钢防护罩将运行部件的裸露部分全部罩住,或设置防护挡板,或设置安全防护栏杆,以阻止人体进入危险区。本条参照《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6)的标准制定。
根据GB8196的规定,在执行本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护网罩结构与布局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即可能引起致伤危险的空间区域。
2)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由钢丝编织或钢筋焊接而成。
3)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边长即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注:这里安全距离,是指网罩与运动中的部件的最近距离)。
①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的,其网眼边长应小于6.5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②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12.5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③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④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⑤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的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在一般情况下防护罩应不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且应拆、装方便,便于设备的检查与维修。防护罩应有固定措施,使防护罩装上后不得被随意挪移。
7.4.2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8.1.2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木工机具的防护罩,主要防止各种锯、刨、钻等加工设备的转动与传动部位的机械伤害和木料飞出伤害事故。防止粉尘、噪声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7.4.3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11.1.11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金属加工设备的防护罩,为了防止金属加工设备运行过程中,材料飞出造成伤害事故,并对金属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可能引起火灾事故,也进行了规定。
7.4.4   本条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3.3.10 条和《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SL399-2007 )第 5 .4.8 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401-2007 )第 7 .1.3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破碎机、混凝土拌和机、水泥土拌和机等设备运转时,进行任何调整、清理、检修或将手直接伸进进料口或设备腔内搬动、清理物料都是极其危险的。
7.4.5     本条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第 3.3.4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砂石料生产和存储过程中,砂石料仓因潮湿而起拱的现象经常发生,作业人员直接站在料上处理,破拱后人员随料堆塌陷,易发生坍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方法可采用取挖除料堆、高压水冲、小型爆破及机械破拱等。

7.5    施工通道

7.5.1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第 3.3.6 条(强制性条文)和《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 )第 9.2.2 9.2.3 9.2.4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本条有关防护棚的尺寸与结构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作业人员免遭上部高处作业可能坠物的伤害。当出入口附近有人作业,或在出入口处可能聚集较多人员时,防护棚的宽度还应加长,最长可超过可能坠落半径(范围)。坠落半径(范围)的确定,执行《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
7.5.2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 SL714-2015 )第 4.1.4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供料线下方及布料皮带覆盖范围内,运输的施工材料可能掉落砸伤下方通过的行人,造成人员伤害,须搭设牢固的防护棚,转梯顶部设置必要防护;非施工必需的各类机房、仓库设置在该范围以外,避免损失。
7 .5.3    本条根据《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2022 )第 4.4.4-7 款和《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 B50720-2011 )第  4.3.5-3 款编写。
临时疏散通道是施工人员应急疏散的安全设施,被安全防护立网将整个通道包裹或封闭其中,可燃安全网一旦燃烧,火势蔓延迅速,难以控制,现场作业人员将会走投无路,使安全设施成为了不安全的设施。阻燃安全网是指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大于4S的安全网,安全网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要求。阻燃安全网的检测见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GB/T5455)。

8   工程运行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是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措施。随着水利工程运行的状态和环境发生变化,危险源是动态变化的,风险等级也不相同,因此应当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8.1. 2   强制性条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闸门设计规范》第 9.2.2 条。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需要双重电源供电,与相关规范要求的两个独立电源含义基本相同。双重电源的定义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水利水电工程通常一个取自厂(站)用电电源,一个取自外部电源,可认为满足双重电源需要。对于重要的泄洪闸门启闭机,当厂(站)用电电源和外部电源可能同时失电时,还需要设置可自动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8. 2    水库大坝

8. 2 .1 8. 2 .2   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3.0.3、3.0.6条改写。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部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开发的问题仍经常发生,危害工程安全,应严格管理。
8. 2 .3   大坝安全鉴定是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的关键内容。当前部分水库大坝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鉴定,致使部分潜在的病险水库带病运行,有必要强制执行。
8. 2 .4   本条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 版)》改写。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受前期工作和资金筹措等因素影响,部分工程难以及时除险,带病运行。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
8. 2 .5   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 版)》 SY-K005 改写。一些水库工程汛期发生险情,一个重要原因是未按要求控制汛限水位,造成防洪库容减少。本条特别规定了汛期汛限水位控制的要求。
水库管理单位汛前应当组织编制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审查批复后严格执行,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汛期控制汛限水位,目的是保证防洪库容,确保防洪安全,因此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严格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
8. 2 .6   本条引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第 6.3.1 条。水库安全关系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应通过下闸蓄水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蓄水。
8. 2 .7   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06-2017 5.0.1 条改写。为适应当前智慧水利要求,规定了对水库工程建设自动化系统的要求。
8.2.8 郑州郭家咀水库2021年发生漫坝事件,就是因为遭遇极端暴雨时因溢洪道堵塞引发水库漫坝重大险情。近年来,在水库安全度汛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仍存在水库溢洪道阻塞侵占、泄洪通道不通畅等重大安全隐患。为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强调汛期应保证水库溢洪道及泄洪通道畅通,不得任意阻塞、侵占。非汛期未经许可不应占用溢洪道及行洪通道。

8. 3    水电站

8. 3 .1   根据《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程》( GB/T 50876-2013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 版)》 SY-D001 改写。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为 C 类,安全性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显著影响安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除险加固,改造或报废。
8. 3 .2   本条引用《小型水电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GB/T50964-2014 )第 2.1.6 条。据统计,电力行业 80% 的事故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两票三制”制度是电站安全生产体系的最基本的工作制度,是保证电站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8. 3 .3   本条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版)》SY-D003改写。电站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涉及生产安全,应按规定采取停止运行等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8. 3 .4   设备缺陷影响运行安全,应及时处理,保证年度设备缺陷消除率达到100%。
8. 3 .5   设备完好率是水电站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指标,达到一类、二类标准的设备应达到 100% ,其中达到一类标准的设备应达到 80% 以上。

8. 4    泵站

8. 4 .1   根据《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GB/T30948-2021 )第 6.3.5 条改写。电动机定子线圈的温升控制影响运行安全,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允许值。原标准规定,如制造厂未作规定,可按附表的规定取值。为加强管理,本规范要求应按照表 8.4.1 取值。
8. 4 .2   引用《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GB/T30948-2021 )第 6.3.8 条。
8. 4 .3   根据《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2021)第6.3.9条改写。电动机运行时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允许值。原标准规定,如制造厂未作规定,可按附表取值。为加强管理,本规范规定如制造厂未作规定,轴承允许最高温度:滑动轴承为70℃,滚动轴承为95℃。
8. 4 .4   根据《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6.0.5、6.0.6条改写。三类、四类泵站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为保证安全运行,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8. 5    水闸

8. 5 .1   根据《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8.4.1条改写,规定了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
8. 5 .2   根据《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 214-2015)第5.0.2条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版)》SY-Z001改写。三类、四类闸安全运行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8. 5 .3   本条引用《水闸技术管理规范》( SL 75-2014 )第 2.1.9 条。

8. 6    堤防

8. 6 .1   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版)》SY-Z001及《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Z 679-2015)改写。堤防工程安全评价为三类,即不安全,应进行除险加固。
8. 6 .2   强制性条文。重要堤防的管理单位与上级指挥机构和当地政府应保证通信网络畅通无阻,除通信方式和通信设备本身的可靠性外,应具有稳定可靠的电源。同时应配备备用电源,为备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储备一定数量的燃料,备用容量应能满足主要生产的需要。

8. 7    引调水及灌区工程

8. 7 .1   衬砌与防渗渠道工程运行期间应防止运行水位超过衬砌和防渗体顶部高程,影响工程安全。

9  安全监测

9.0.1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SL 725-2016)第3.0.9条。安全监测工作应保证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准确性,才能有效发挥监测作用,及时发现隐患。
9.0.2   引用《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551-2012)第1.0.8条,规定了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具体要求。
9.0.3   根据《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551-2012)第1.0.12条改写。大坝安全监测非常重要,监测仪器损坏失效应及时补设或改造。当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扩建、改建或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时,应按规定进行监测系统更新设计,保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

1 0  职业健康

10.0.1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 )第 3 .4.2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粉尘的相关技术指标应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 (GBZ 2.2)的要求。
10.0.2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 )第 3 .4.4 条(强制性条文)编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噪声的相关技术指标应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 (GBZ 2.2)的要求。
10.0.3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第 4.7.1 条编写。
施工现场的生活供水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10.0.4    本条根据《水利水电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 SL642-2013) 9.1.1 条编写。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对劳动者人身健康的保护应给以高度重视,要求地下洞室开挖施工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通风方案,改善施工环境,以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0.0.5    本条根据《水利血防技术规范》( SL318-2011 )第 1 0 .0.1 条、第 1 1.0.1 条编写。
水利血防是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血吸虫病疫区结合堤防建设、河道整治、涵闸(泵站)改造、渠系建设、饮水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采取各种水利血防措施,改变钉螺生存环境,防止钉螺孳生扩散,减少了血吸虫病感染几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水利血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际,安排血防专项经费,明确责任人,制定有关参建人员血防知识普及教育、施工过程和日常生活中的预防等相关规定,避免参建人员被感染。
水利血防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相关人员感染血吸虫病,充分发挥工程的水利和血防两方面的功能,水利血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工程的运行、维护、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管理人员职责、纪律、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工程调度方案,采取宣传教育、服用药品、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预防措施,避免人员感染血吸虫。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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