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答: 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mg/kg)和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两大方面指标(mg/L),检测的重金属指标为砷、铅、镉、铬、铜、镍、锌、锰。具体的含量限值和可浸出含量限值见《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
问:
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答:
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mg/kg)和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两大方面指标(mg/L),检测的重金属指标为砷、铅、镉、铬、铜、镍、锌、锰。具体的含量限值和可浸出含量限值见《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
问:
废塑料桶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管理核心关注点有哪些?
答:
1.废桶残液贮存场所及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危废贮存标准,残液倒出过程是否配备了废气收集装置;
2.废桶泄露物料是否有贮存容器、应急池;
3.废桶仓库整体设计是否达到“三防”要求;
4.仓库无组织废气是否有效收集,废气处置工艺是否满足环评要求;
5.清洗废水的产生污泥是否参照危废管理;
6.清洗液使用方式和消耗量的合理性;
7.设备产生的残渣是否参照危废管理;
8.干化破碎设备应有粉尘收集环节,粉尘应参照危废管理;
9.废桶处理后的产物是否达到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最终去向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比如送往进行钢铁冶炼、塑料粒子在厂内制备成了工程下水管)。
问:
公司拟自行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要办什么手续?
答: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新增设施或新建项目的,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问:
母公司可否使用全资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外承接业务?
答:
根据固废法相关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问:
关于危废管理计划红线是什么?
答:
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问:
关于危废管理台账红线是什么?
答:
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问:
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是什么违法行为?
答:
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问:
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是什么违法行为?
答:
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
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是什么违法行为?
答:
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元,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政拘留。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