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 总承包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水利函〔2016〕3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省水利厅建设处。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 总承包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水利函〔2016〕3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省水利厅建设处。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6月22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 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不列入总承包范围。
鼓励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项目管理总承包(PMC)等其他建管模式或总承包模式。
第六条 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应严格按照编制规程要求达到相应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和设计质量,明确重大技术方案、建设标准,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估)算。
第七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是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承包资质;
(二)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与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水利工程类高级职称;
(三)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
(四)联合体承担工程总承包的,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鼓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五)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业绩、信用信誉等。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项目法人应按照勘察设计和施工分别确定合理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等级较低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或《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合同须明确项目的设计、造价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以及结算和价格调整等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款和风险分担办法。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四)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六)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
(二)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三)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按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场地,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四)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结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并对工程勘测设计质量负责;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六)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试运行工作,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
(七)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八)配合作好各项工程验收和档案、工程移交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现场负责人,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项目法人依据合同加强对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宜采用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对施工图设计、设计优化或者设计变更进行咨询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设计优化管理。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认定后实施。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件和风险分担原则处理。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的,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超支或结余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按照风险与利益共担的原则予以约定。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并积极筹措配套资金。
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
项目法人为加强资金管理,宜提请审计单位提前介入,接受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同意,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质量管理,推行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检测工程实体质量。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水保、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质量评定、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栏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项目宜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市场。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