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中对安全生产作 出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关当事人已经相关主管部门作出了 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水利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 法》(安监总办〔2019〕49 号),水利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是 指:
1.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 活动的;
2.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3.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5.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 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7.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 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水利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
以上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行为主体,将 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依规 实施联合惩戒,并将情况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 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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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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