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危废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35.9万元!
不如自成月半
2022年08月16日 10:46:02
来自于固废处理
只看楼主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向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本期起,“绿色肇庆”微信公众号将通过“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出相关典型案例报道。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向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本期起,“绿色肇庆”微信公众号将通过“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出相关典型案例报道。      

 


肇庆市刘某、罗某倾倒危废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广东省首例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凸显磋商机制对快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功效。


     

基本案情


>> 线索来源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通过多次现场走访调查发现,刘某及罗某(以下合称“赔偿义务人”)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污泥交由龚某等人非法倾倒在广宁县某镇,共计854.32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随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经赔偿权利人肇庆市人民政府指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  调查评估


经鉴定评估,倾倒区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此次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35.9万元。  


>>   磋商情况


2020年7月,经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的三轮磋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成功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当场支付了鉴定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所需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支付给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第三方机构。  

 
2020年8月,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向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核资料后当即受理,同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了相关内容,同年10月10日正式发出《民事裁定书》。  


>> 修复情况


2020年7月,赔偿义务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技术修复合同,在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在赔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损生态环境启动修复工程。目前,涉案危险废物已被清运处置,倾倒区域已复绿。  


倾倒区危险废物清理前


倾倒区危险废物清理后


倾倒区生态修复前


倾倒区生态修复后


     

经验启示


>> 首用“司法+行政”模式,有力保障生态修复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更快捷地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效率。  


>> “行—检—刑”紧密协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前期,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同锁定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后期,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基层政府共同参与磋商,最终形成了“危废运清、损害查清、责任分清、赔偿付清”的良性局面。  

 
肇庆市通过出台《关于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机制》(肇检会〔2020〕6号),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司法机关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探索了“政检共治、多方协同”的生态治理路径,凝聚了更强大的生态治理法治合力。  


>> 充分走好群众路线,助力赔偿义务人认定


确定具体赔偿义务人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基础。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类案件由于作案隐蔽,查明赔偿义务人难度较高。该案通过群众举报,获得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办案部门通过走访村委、涉事场地所有人和附近群众,锁定无头案件关键信息,顺藤摸瓜。案发地居民在发现异常车辆、提供有效信息、认定赔偿义务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专家点评 ·

本案磋商过程中,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受邀全程参与,为合理确定赔偿责任、优化赔偿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引。同时结合本案办理经验,肇庆市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司法确认是赔偿协议得到履行的法律保障,广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赔偿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后作出司法确认,有效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对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其行为错误及社会危害性,进而自愿履行赔付义务都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强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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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2年08月17日 08:29:28
2楼

违法案例学习,对日常危废监管具有很好帮助,同时也对违法处理处置危废给予了警示。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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