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3.3.2 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负荷计算。当功率因数未达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3.3.3 季节性负荷、工艺负荷卸载时,为其单独设置的变压器应具有退出运行的措施。 3.3.4 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3.3.5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3.3.1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3.3.2 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负荷计算。当功率因数未达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3.3.3 季节性负荷、工艺负荷卸载时,为其单独设置的变压器应具有退出运行的措施。
3.3.4 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3.3.5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3.3.6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m?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3.7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3.3.7-1~表3.3.7-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