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以上装配式│沈阳市拟出台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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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3日 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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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如下

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降低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实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反馈。

电话:24333883

邮箱:syslsjz@sina.com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6日            

           
 
         

关于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降低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优化建筑产业结构,促进绿色建筑实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提升沈阳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市场主导、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建设打造绿色建筑产业高地为目标,以强化政策扶持、规范市场行为、推广四新技术、培育产业体系为支撑,全面建设健康安全、功能完善、绿色宜居的高品质建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生态宜居水平,全方位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总体目标

(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0%。到2025年底通过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达到27项;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建成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全面完成绿色化改造。

(二)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全面落实现有节能标准,稳步降低建筑能耗。到2025年底,建设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完成城区735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城区和县城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

(三)全面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到2025年底, 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 比例达到75%以上, 商品住房成品化率达到80%以上。

(四)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推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 80%,实现“涝水可控、污水可治、净水可用、洪水可防”,提升城市韧性,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五)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基本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构建统筹推进的绿色建筑发展体系。 按照条抓块保、属地负责的原则,市级抓总统筹,区(县、市)政府组织落实。到2025年底,全市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项目27项,其中: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每区累计完成绿色建筑任务4项;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每区累计完成绿色建筑任务2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每区完成绿色建筑任务1项。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谋共建,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共同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国家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在项目立项时将绿色建筑要求予以明确;社会投资的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面积占比应不低于20%,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绿色建筑建设比例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引导农村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设绿色农房,探索装配式、被动式阳光房等建筑技术应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文旅局、教育局、科技局、卫健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 按照《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关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在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节能评估报告中注明绿色建筑内容。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具体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予以落实。设计单位根据合同明确的绿色建筑具体要求,编制包括符合规定设计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专篇的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审查程序。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绿色施工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者完工验收的,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项内容。土地、发改、建设等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纳入审批和备案环节,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源头管控,建立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大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72%设计标准。加强项目储备,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水平,对城镇地区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建筑实施改造,鼓励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超低能耗改造。有效利用国家清洁供暖项目支持资金等补贴,推进新建超低能耗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生活配套建筑等类似民用建筑的工程)和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项目,获得超低能耗认证(设计阶段)后,对项目增加的成本给予资金补贴。鼓励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方式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超低能耗改造,鼓励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建设。(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引导力度,由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需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并据此编制和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政府投资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办公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商业综合体等公建项目,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或钢结构方式建设。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装配式建筑及成品住宅等建设条件,相关内容要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推进装配式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将商品住宅成品化率纳入设计审查和联合验收环节,推广应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轻质内隔墙等装配式装修部品,不断提高商品住宅成品化率。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箱型轻钢结构房屋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房产局、市政公用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发展外墙保温材料、结构保温一体化墙材、高性能节能门窗及密封材料、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产品等绿色建材;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和企业桥梁作用,建立绿色建材数据库和信息采集、共享制度,定期发布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目录,鼓励建材企业申请绿色建材认证标识,推动绿色建材分级认证工作;推动绿色建材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政府投资工程、社会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选用绿色建材。支持绿色建材企业发展,加强建材生产与建筑设计、工程建造等上下游企业互动,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引导企业推进绿色生产,提升绿色建材供应能力。(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推动建筑领域清洁能源规模化应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用太阳能,优先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和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积极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进一步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建立以电力消费为核心的建筑能源消费体系,提高建筑用能中清洁电力消费比例。扩大建筑终端用能清洁电力替代,积极推动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解决建筑用能需求。开展以“直流建筑+分布式蓄电+太阳能光伏+智能充电桩”为特征的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建设试点。(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结合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清洁取暖、城市更新建设等工作内容,将建筑节能改造、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筑使用功能提升改造统筹推进,以推进建筑用户侧能效提升改造、供热管网保温及智能调控改造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重点开展城镇、县城地区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建筑改造,引导鼓励已采用清洁能源取暖用户进行自主低成本局部改造,进一步降低既有建筑供暖负荷。开展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试点示范。探索城市绿色更新模式,实施城市绿色更新试点,充分运用BIM、CIM、能源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现状评估和生态诊断,对重点片区内绿色建筑建设比例、建筑绿色化改造规模提出更高目标要求。(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九)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排水防涝、黑臭水体等城市病,推动提升排涝能力、严格管控河湖空间、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以分散利用为主,在新建道路与小区、公园绿地等项目开展雨水收集,作为道路、绿地浇洒及其他杂用水的补充用水。对于公建、商服项目,可结合项目设置绿化屋顶,雨水经收集、 适当处理后用于绿化灌溉或冲洗路面。对于居住小区可以根据绿地率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海绵城市建设模式。(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开展绿色生态产业园区建设。 支持我市绿色建筑相关企业发展,积极培育服务于绿色建筑发展的科研院所、设计咨询、施工生产、运维管理等企业。在发挥好我市现有产业园区优势的基础上,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园、装配式装修产业园、绿色建筑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绿色居住示范区、绿色建材产业园、绿色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绿色建筑工业化产业园等。全面发展绿色建筑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生态现代建筑产业园区,逐步形成中国(沈阳)智能建造产业园、沈北预制构件及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铁西钢结构生产基地、新民装配式装修生产基地、法库陶瓷产业园和其他配套产品制造基地为主体的5大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在浑南科技城等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形成我市绿色建筑“5+1”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

十一)推动智慧建筑发展。 加强智能信息技术与绿色建筑融合应用结合,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集成与创新应用,实现数据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和数据库的现代化,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管理服务系统,深化大数据关联分析、融合利用,实现城市及建筑用能的智慧化管理。加强智慧建筑技术应用,提高建筑运行管理水平。整合电力、水、供暖、燃气等建筑能耗相关统计数据,促进各类建筑用能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建筑能耗总量和碳排放总量目标制定和过程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浑南区在建筑信息模型报建审批和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审图模式,建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构件库物品库,推广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正向设计,转变建筑传统建设计方式;在浑南科技城等高科技产业园区推动智慧建筑项目建设,形成一批示范试点的建筑项目。(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科技局、房产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提高源头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使用建筑固废物资源化产品,合理布局和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广建筑工程拆解后的建筑垃圾分类及再生产品就近使用方式,对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采用专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进行处理。无法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妥善处置。鼓励在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公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上,按照设计要求和使用比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弥补我市绿色发展“短板”,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局,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绿色建筑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1、政府对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给予奖补。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奖补,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 按50元/平方米奖补 ;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 按80元/平方米奖补, 单个项目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按50元/平方米标准, 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对高星级绿色建筑奖补事宜所需资金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 2021〕15号), 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 (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给予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补贴。 利用我市清洁能源示范城市补贴资金,对于社会投资的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补贴 。对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项目, 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补贴。 (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以上奖励不可兼得。

(二)给予建筑容积率支持。 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建筑外墙保温层厚度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城乡建设局)

(三)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住房价格指导时,增加的成本可列入建安工程费用之中。(牵头部门:市房产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

(四)给予公积金支持

1.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放宽到当期最高限额的1.2倍,贷款额度的其他计算方式不变。(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部门:城乡建设局)

2.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购房者,在购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成品商品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迭加执行,可就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部门:人社局、城乡建设局)

(五)减免供热相关费用。对采用集中供热的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用户在缴纳供暖费时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牵头部门:市房产局;配合部门:市城乡建设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市、区(县)两级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市级工作专班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按照“条抓块保”原则,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协调推进,各区、县(市)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抓好相关政策落实和项目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政策研究制定、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奖励政策兑现、补贴政策支持、考核评价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计划目标推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三)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公交、社区等渠道,利用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宣讲解读相关政策、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等,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市场接受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快培育绿色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绿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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