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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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4日 14: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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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套设施




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5.0.1 本条提出了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布局的基本原则。

居住区配套设施是为居住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各类必需的设施,应以保障民生、方便使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建设。居住区各项配套设施还应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例如中、小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宜错时开放,作为居民的体育活动场地,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配套设施布局应综合统筹规划用地的周围条件、自身规模、用地特征等因素,并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布局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设施使用便捷性。

1)目前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管控通常根据千人指标的配套要求,采用图标形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管理,在实际建设中由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配套建设。由于缺乏详细的规范引导和建设控制要求,很多城市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分散、位置偏僻,导致使用不便,配套设施长期不能配齐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因此本标准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城市新区应鼓励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公益性设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配置,打造城市基层“小、微中心”,为老百姓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公共服务,方便居民使用。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同级别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绿地宜集中布局,可通过规划将由政府负责建设或保障建设的公益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如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等集中布局,来引导市场化配置的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形成居民综合服务中心。

2)在居住区土地使用性质相容的情况下,还应鼓励配套设施的联合建设,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宜将文化活动中心、街道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养老院等设施集中布局,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模较小,更应鼓励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和经营性服务设施组合布局、联合建设,鼓励社区服务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设施联合建设,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独立占地的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用地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地应包括同级别的体育活动场地。

3)城市旧区改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周边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改建项目人口容量与建筑容量,旧区改建项目的人口规模变化较大时,应综合考虑居住人口规模变化对居住区配套设施需求的影响,增补必要的配套设施。补建的配套设施,应尽可能满足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其设施规模应与周边服务人口相匹配,可通过分散多点的布局方式满足千人指标的配建要求。

5.0.2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规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2本条规定了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要求。

为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配套设施配置应对应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以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范围(服务半径)为基础分级提供配套服务,这种方式既有利于满足居民对不同层次公共服务设施的日常使用需求,体现设施配置的均衡性和公平性,也有助于发挥设施使用的规模效益,体现设施规模化配置的经济合理性。配套设施应步行可达,为居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方便。结合居民对各类设施的使用频率要求和设施运营的合理规模,配套设施分为四级,包括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三个生活圈居住区层级的配套设施和居住街坊层级的配套设施。

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有关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性质不尽相同。十五分钟、十分钟两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属于城市级设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用地)、交通场站设施用地(S4类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U类用地);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即社区服务设施属于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居住街坊的便民服务设施属于住宅用地可兼容的配套设施(R11,R21,R31)。因此,本标准将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单列成表。

2)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为非包含关系。上层级配套设施不能覆盖下层级居住区配建的配套设施,即当居住区规划建设人口规模达到某级生活圈居住区规模时,其配套设施除需配置本层级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对应配置本层级以下各层级的配套设施。例如当居住区规划建设规模达到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时,除需配置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依据各个居住街坊对应的人口规模配置居住街坊层级的配套设施。

3)居住区配套设施分为“应配建设施”和“宜配建设施”两类,其中▲,即标识黑色三角的设施为“应配建设施”,属于居住区必须配置的底线设施;△,即标识白色三角的设施为“宜配建设施”,因设施需求差异性较大不宜作为底线设施;或因设施服务半径较大,在各层级生活圈居住区中列为按需设置,可根据各城市实际情况按需配建。为适应居民生活需求的多样性,本标准在各类设施中都预留了“其他”设施,属于“宜配建设施”,各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添加特色或新生的设施类型,以满足发展需求。

4)为提高城市土地使用效率以及居民使用设施的便捷程度,本标准提出了鼓励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的有关建议,主要分为“应独立占地”、“宜独立占地”和“可联合设置”及“可联合建设”四类。“应独立占地”表示不应与其他设施混合使用建设用地;“宜独立占地”表示应尽可能保障该类设施的独立用地,该类设施主要包括体育活动场地、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养老服务设施、派出所等用地;“可联合设置”及“可联合建设”表示该设施可以考虑与其他设施混合设置或联合建设。可将功能相近、服务人群相近的配套设施统筹布局或联合建设,例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集中布局,方便老年人使用;有些体育活动场可结合公共绿地布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应配套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一套完整的服务设施,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必须配建的设施主要包括中学、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司法所、商场、餐饮设施、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以及开闭所、公交车站等基础设施;宜配建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该项目与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内容类似,可作为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替代设施,但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中的体育活动场地应满足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设置要求。派出所因各城市建设规模不一、变化较大,可结合各城市实际情况进行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可结合相关专业规划或标准进行配置。

6)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其配建设施是对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必要补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必须配建的设施主要包括小学、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小型商业金融、餐饮、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健身房作为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宜配置项目,可通过市场调节补充居民对体育活动场地的差异性需求。

7)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对应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其配套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必须配建的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站(含社区居委会、治安联防站、残疾人康复室)、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商业网点(超市、药店、洗衣店、美发店等)、再生资源回收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一般与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相对应。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服务都已经作为基层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标准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设施称为社区服务设施。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宜独立占地,但可结合五分钟生活圈的居住区公园进行建设,并应满足本标准提出的居住区公园体育活动场地占地比例要求。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社区服务设施或项目,例如服务小学生的养育托管、服务老年人或双职工家庭的社区食堂等设施,本标准修订将社区食堂纳入配套设施的按需配建的项目,养育托管服务建议纳入社区文化活动站统筹组织安排,各城市可结合居民需求、城市服务能力,确定配建方式。

8)居住街坊,一般为2hm2~4hm2,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人~3000人,应配置便民的日常服务配套设施,通常为本街坊居民服务;必须配建的设施包括物业管理与服务、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械、便利店(菜店、日杂等)、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居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等。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或地下,属于住宅用地可兼容的服务设施,其用地不需单独计算。

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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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5.0.3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积(简称千人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由于它是一个包含了多种影响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因此具有总体控制作用。本标准表5.0.3的相关控制指标,是综合分析了我国已建居住区的建设实例,同时落实国家有关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并剔除了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况后综合确定的,是对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总体控制的指标。

1)本标准将原《规范》中提出的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千人指标”的包含关系,调整为不包含关系,以便于使用者更加明确地把握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项目内容、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对应关系。例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直接使用表格中的相关指标,但计算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所有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应叠加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划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直接使用表格中的相关指标,但计算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叠加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用地面积。

2)居住人口规模处于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之间的居住区,在规划配套设施时,如出现居住人口规模与服务人口规模不匹配时,应根据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套设施项目进行总体统筹。以人口规模处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之间为例,配套设施应优先保障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配置完整,同时对居住区所在周边地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的情况进行校核,然后按需补充必要的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如规划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套设施项目及其建设规模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建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服务时,该配建设施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3)由于城市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各城市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习惯、生活服务需求水平、气候及地形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区配套设施标准,其配套设施内容和控制指标可根据居住区周围现有的设施情况,在配建水平上相应增减,但不应低于本标准对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配套设施千人指标的总体控制要求。

4)配套设施千人指标下限值只包括本标准附录B中“应配建设施”,未含“宜配建设施”;用地指标中包括与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对应的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未含市政设施用地。便民服务设施指标不含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库)、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

5)居住区配套设施是基本生活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在不同城市发展状况差异较大,本标准仅列出满足各层级居住区基本服务需求的控制指标,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提高控制指标。

6)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根据人防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战时能防空,平时能民用,如作居民存车或作第三产业用房等,应将其使用部分面积分别纳入配套公建面积或相关面积之中,以提高投资效益。

7)为强化配套设施的有序建设、提高设施服务水平,建议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划分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尽可能与城市现行的行政管理辖区及基层社会治理平台进行对接,如可将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分别对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进行行政管辖范围与配套设施服务范围的标准化对接,使其尽量相耦合。

5.0.4 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0.4 本条是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设置规定。

本标准附录C中所列各类配套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类设施自身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决定的。不同类型、规模的设施均有其自身特点,很多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与要求,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其中有一定规律,但还未标准化的配套设施提出一般性设置要求,如对服务半径、环境、交通的要求,多少套住宅设置1处等。

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初中、小学的建筑面积规模与用地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中、小学设施宜选址于安全、方便、环境适宜的地段,同时宜与绿地、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相邻。本标准提出选址应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路段,学校选址应考虑车流、人流交通的合理组织,减少学校与周边城市交通的相互干扰。承担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应坚持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平灾结合的基本原则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学校体育场地是城市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利用学校体育设施是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措施,应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向周边居民错时开放。

根据教育部相关研究预测,二孩政策后人口出生率将从目前的12‰提高到16‰。据此测算,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下限宜配置2所24班初中,居住人口规模上限宜配置1所24班初中和2所36班初中。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口规模下限宜配置1所36班小学,居住人口规模上限宜配置1所24班小学和1所30班小学。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教育机构幼儿园,其用地不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本标准将其纳入社区服务设施章节。

2)文化与体育设施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大众健康和文化意识不断加强,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使用人群不断扩大,已经接近全体居民,因此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应布局于方便安全、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文化体育设施需要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其运行,因此相对集中的设置既有利于多开展一些项目,又有利于设施的经营管理和土地的集约使用。居住区文化体育设施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宜结合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和住宅等的影响。承担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文体设施,其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增加了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项目,并对设施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提出了各类球类场地宜适当结合居住区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文化与体育设施中的文化活动中心是服务全体居民的全龄文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康体健身(室内)等功能的要求。“老年活动中心”职能纳入文化活动中心。

3)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区卫生服务设施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2006]239号)第九条规定“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礼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布局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设施相邻,不宜与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毗邻;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社会福利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的设置标准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确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35号文)提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的要求,居住区需配置的社会福利设施涉及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同时应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纳入社区服务设施进行配套。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满足地形平坦、阳光充足、通风和绿化环境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老年人更需要医疗设施,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并方便亲属探望;同时为缓解老年人的孤独感,可临近幼儿园、小学以及公共服务中心等设施布局。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5)行政办公设施

居住区管理与服务类设施考虑与我国民政基层管理层级对应,即对应街道、社区两级。其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属于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社区服务站属于社区服务设施。《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要求应按照每百户30m2标准配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每个城乡社区应建有1个社区服务站;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服务中心。目前街道级服务中心没有出台建设标准,从城市调研的实践案例汇总看,约半数城市选择在街道、居委会两个层面都设置服务中心(站),符合国家的配建要求。本次修订提出按照街道和居委会两个层级设置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应满足国家对基层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提供老年人服务功能,应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代理服务、法律咨询等。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街道和社区服务职能会不断扩大,因此在规划配置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时应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城市司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包括法律事务援助、人民调解、服务保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等事宜。根据《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街道应设置1处司法所,并应满足该建设标准的相关建设要求。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本次标准修订根据《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的相关配置要求,按照一个街道配置2个派出所,每千人1个警员的基本要求;提出千人指标取值为32m2~40m2;建筑面积宜为1000m2~1600m2,用地面积适当考虑训练场地需求,宜为1000m2~2000m2。

6)商业服务业设施

菜市场既是广大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基本保障性商业类设施,又具有市场化经营的特点。考虑到市场经营的规模化需求,菜市场应布局在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范围内,应在方便运输车辆进出相对独立的地段,并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居住区各级综合服务中心布局,并符合环境卫生的相关要求。菜市场建筑面积宜为750m2~1500m2,生鲜超市建筑面积宜为2000m2~2500m2。

其他基层商业类设施,包括:综合超市、理发店、洗衣店、药店、金融网点、电信网点和家政服务点等,可设置于住宅底层。银行、电信、邮政营业场所宜与商业中心、各级综合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7)公用设施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本标准在配套设施设置表中列出了为居住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于各类设施均有相关专业规划标准,因此本标准大多未提出千人控制指标;其配建标准建议依据相关规划标准或专项规划确定。

交通场站设施中,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配置指标除考虑按照各城市机动车发展水平确定之外,在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宜结合公共交通换乘接驳地区设置集中非机动车停车场;还应考虑共享单车的停车布局问题,宜在距离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车程15min内的居住街坊入口处设置不小于30m2非机动车停车场。

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1)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

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城市社区服务站含服务厅、警务室、社区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等。本标准结合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适度微调并提出建设指标,社区服务站应承担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应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代理服务、法律咨询等。

2)文体活动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小型多功能活动场地和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是社区服务设施的重要内容,而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是社区文体设施的重要使用者,该群体对文体设施的利用频率高,而自身的活动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其需求和使用特征应着重考虑。文化活动站应满足周边居民室内文化活动需求,尤其应满足老年人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康体健身(室内)等功能要求,同时宜增加儿童之家的相应活动服务功能。社区体育设施配置了小型多功能活动场地,其中包括给老年人活动的门球场地,宜结合中心绿地布局,并应提供休憩服务和安全防护措施。老年室外活动以锻炼身体、交流休憩为主,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活动特点,做好动静分区,同时应在老年人活动场地附近设置公共卫生间。室外综合健身场地主要为给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场地,可服务于广场舞的活动,但应注意避免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

3)教育设施

新建幼儿园宜独立占地,不应与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并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集中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规模和用地规模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控制要求。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下限宜配置1所12班幼儿园,每班20人;居住人口规模上限宜配置1所6班幼儿园和1所12班幼儿园,每班35人。

托儿所设施主要服务于3周岁之前的婴幼儿,其单项设施建筑规模和用地面积建议结合托儿所设置的具体规模、婴幼儿的年龄情况综合确定。

4)社区医疗卫生设施

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需要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与药店、托老所综合设置,并安排在建筑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3、居住街坊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是针对居住开发建设项目而配置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建议宜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街坊的文体活动设施主要考虑为活动范围较小的儿童和老年人使用,设置儿童活动场地、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居住街坊设置的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可设置老年人的健身器械、散步道以及亭廊桌椅等休憩设施。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出发,居住街坊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宜结合街坊附属绿地设置,以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冬日要有温暖日光,夏日应考虑遮阳。同时由于南北方气候差异,在设计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时,因考虑地域气候的影响,南方地区日照比较强烈,日照时间长,应侧重考虑设置遮阴场所;而北方冬季较长,应侧重考虑设置冬季避风场所。

为方便居民接收快递送达服务,本标准存居住街坊增设了邮件和快件送达设施,可在居住区街坊人流出入便捷地段设置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以及其他可以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或场所,但该场所的设置不应影响居民对公共活动空间的正常使用。

居住街坊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或专业规划的要求。

5.0.5 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定;
2)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表5.0.5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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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配套设施需配建的停车场(库)的配建要求。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其设置的合理性与道路网的规划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配套设施配建机动车数量较多时,应尽量减少地面停车,居住区人流较多的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非动车车配建指标宜考虑共享单车的发展,标准设定的控制指标未包括共享单车的停车指标,在居住区人流较多地区、居住街坊入口处宜提高配建标准,并预留共享单车停放区域。

5.0.6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5.0.6 本条提出了居住区内的居民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停车场(库)的配置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1)当前我国城市的机动化发展水平和居民机动车拥有量相差较大,居住区停车场(库)的设置应因地制宜,评估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和居民机动车拥有量,满足居民停车需求,避免因居住区停车位不足导致车辆停放占用市政道路。具体指标应结合其所处区位、用地条件和周边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如城市郊区用地条件往往较中心区宽松,可配建更多停车场(库);城市中心区的轨道站点周围,可以结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适度减少停车配置。

2)使用多层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有效节省机动车停车占地面积,充分利用空间。对地面停车率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保护居住环境,在采用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时,地面停车位数量应以标准层或单层停车数量进行计算。

3)无障碍停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方便轮椅使用者到达目的地。随着交通技术的迅速发展,新型交通工具也不断出现,如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人代步车等,停车场(库)的布置应为此留有发展余地。

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布局应考虑使用方便,以靠近居住街坊出入口为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提出的“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等要求,当城市使用电车自行车的居民较多时,鼓励新建居住区根据实际需要,在室外安全且不干扰居民生活的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有条件的宜配置充电控制设施,集中管理,因此对其服务半径作出要求。

5)在居住街坊出入口外应安排访客临时车位,为访客、出租车和公共自行车等提供停放位置,维持居住区内部的安全及安宁。

6)为落实国家发改能源《关于印发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的通知》([2015]1454号)的要求,本标准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知识点:配套设施规范解读

DGTJ08-2047-2008 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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