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常见问题分析对策 关键词: 造价鉴定 实践 问题 对策
摘要: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常见问题分析对策
关键词: 造价鉴定 实践 问题 对策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市场和政策敏感性等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又因为建设项目的唯一性,其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处理也不具有可复制性。司法鉴定结果多具有终局制,因此,其严谨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上述司法鉴定的法律性质,鉴定工作将会是一个关系错综复杂过程。
改革开放数十年以来,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建筑以及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在各类项目建设及结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仲裁或诉讼事项层出不穷。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多数是跟经济有关。因此,“钱”的问题是引发工程类民事诉讼最普遍的因素,该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司法工作同工程造价工作相结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便应运而生。
如同工程建设中的人机料法环,本项工作主要影响因素在于项目自身状况、参与人员、鉴定方法探索和选择。
1.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内部条件如招投标情况、合同完善性、承发包模式、工程建设场地条件、工程资料完成性和可追溯性、计价方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是否有安全问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因素。外部条件如国家政策因素、企业政策因素(如重大投资调整) 、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战争、瘟疫等)。
1.2进入司法鉴定途径的工程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前期招标、合同签订,中期项目管理不到位,也可能存在建筑市场不够规范,参建人员履约能力、个人和企业信誉偏差或缺失、拖欠工程款等现象,是诸多问题的集中体现。项目本身可能是规划完善、维权不断甚至烂尾等。这类项目往往存在人员不稳定、管理缺乏力度或混乱、工程资料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等一种或多种问题。工程进度或结算进度诸多问题错综复杂,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结算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等。
项目中的混杂的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存在的施工管理和技术原因,也可能存在建设单位压缩工期、拨付工程款或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及时造成的相关安全质量问题。关系错综复杂,导致问题出现后难以明确和划分责任,相互扯皮推诿等情况。
1.3针对以上分析,对项目自身问题可采用的参考解决方式
1.3.1初步单方核实:委托接收的所有鉴定资料均需要鉴定机构的专业核实,在需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以用专业判断对资料进行合理性作出初步判断,对虚假资料应对委托方予以说明和确认,并予以清除;
1.3.2三方共同核实:经初步核实后,需要及时组织鉴定事宜的利害关系方对资料的真实性予以进一步核实,避免片面化;
1.3.3在共同核实工作开展的同时组织,应邀请公正的第三方参与者,对利害关系双方进行提供的资料,予以证实,并能一定程度的缓和工作气氛;
1.3.4司法鉴定项目,往往各执一词,责任划分困难。应对资料证实的过程,理清思路,分清层次,及时各方书面确认;
1.3.5对经过一定的沟通、协调和鉴定程序,必然会对某些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入确认、签字、程序的,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质证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类似做法应有适当的处罚原则,也是公正性和时效性的保证措施之一;
1.3.6鉴定应有理有据,根据合同法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合同文件是解决纠纷的第一依据,是双方合作初衷的意思表示,应在合同的大框架下,开展工程建设、工程结算以及可能出现的司法鉴定工作。遵循以上条件,才能将司法权威性在社会公平环节充分发挥作用。除引用相关合同条款外,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引用,应注明出处。对司法鉴定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也应形成书面资料,保证依据充分,合理合法。
2.1无论在本处的司法鉴定还是其他领域,工作开展的好坏和成败,人的因素占最主要的地位。主要参与者有:司法鉴定机构或仲裁机构等、当事人(主要为甲乙双方)、当事人所聘的代理律师、当事人(各自)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勘察单位相关人员、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质检(安监)单位相关人员等。
2.2.1参与方之一的司法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和认知问题,同鉴定项目是否有利害关系等,专业划分以及人员分配等,可能出现不合适或无效的委托;
2.2.2参与方之二的当事人(甲乙)双方本就利益诉求相悖,加之进入司法处理阶段,合作的关系已经难以修复,受趋利避害本能的影响,将鉴定对象的情况变得错综复杂;
2.2.3参与方之三的当事人所聘的代理律师,其立场和专业能力,将会对鉴定进程及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2.2.4参与方之四的当事人(各自)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无论是在工程建设阶段、结算阶段或本文所述的司法鉴定阶段,工程建设的当事双方均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就如同委托代理律师一样,分别从工程专业和法律专业为企业提供支持。若专业知识的缺乏,将会对工程司法鉴定增加额外的难度;
2.2.5同为参与方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质检(安监)单位相关人员,是参与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和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参与方,其专业性、公正性等,是项目工作实施过程及纠纷发生阶段,最有发言权的第三方单位,其公正合理的事实表述,是司法鉴定的重要支撑;若专业知识的缺乏、公正性缺失,将一样会对工程司法鉴定增加难度。
2.3 针对以上分析,对人员因素影响可采用的参考解决方式
2.3.1司法鉴定人员,应充分理解双方当事人的并从中得到配合支持,善于发现争议的解决办法,缓解和平息争议。并应特别注意司法途径中的回避原则,避免出现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导致无效的司法鉴定;
2.3.2当事人所聘的代理律师,同样应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开展工作,避免因立场问题导致出现僵持不下的局面;
2.3.3除当事人所聘的咨询单位外,参与工程建设或结算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也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本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但因建设行业的特殊性,咨询或监理单位普遍对建设单位有一定的依耐性,工作开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或多多少偏袒建设单位的情况出现。不能客观描述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导致客观的第三方有失公允;
鉴于以上情况,首先,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提高自身素养和法律意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和参与司法鉴定工作;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在工作开展前,也应及时提醒各第三方参与者,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可签订相关书面文件,以示公允;
2.3.4勘察、设计单位所处的位置和工作开展可参考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工作原则;
2.3.5质检(安监)单位,多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属于企业性质,更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谨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合法的发表见解。
3.1技术因素是司法鉴定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但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对鉴定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鉴定质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需要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外,而且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若各类专业知识全面性不足,将会在在合同意图的理解,法律条款的把握,鉴定方案的选取,以及针对以上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等,出现重大偏差。
3.2针对以上分析,对技术水平因素影响可采用的参考解决方式
3.2.1司法鉴定人员不断加强自身专业能力的培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不断地总结经验,提升企业水平和行业整体水平;
3.2.2在鉴定方案选择上,如同工程建设时期的方案比选,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比选流程,保证选出的方案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仍有难度可组织相关法律、工程管理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讨论会、咨询行业协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3.2.3在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中,对每次会议应有会议纪要,对确认的事实,应及时签字各方确认,避免事后反悔,做无谓的工作;
3.2.4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发送各类正式函件等,如要求当事人提交资料等都要实时书面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字,掌握工作的主动性,避免低效和重复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甲乙双方矛盾在常规方式已不可调和解决的情况下,所能采用为数不多的途径,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性,司法权威性。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会产生广泛的社会正面影响。相反,司法鉴定失去其初衷,将会产生无法弥补的社会负面影响。司法鉴定工作不能快打斩乱麻,而应抽丝剥茧,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体现公平公正,首先,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如司法鉴定机构往往工程和造价方面知识较为缺失,而咨询单位往往在法律知识方面较为欠缺,为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培养更多的司法鉴定综合性人才,可定期或不定期交叉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讲解专业知识,扬长避短;其次,应提高司法鉴定相关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避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提高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作者简介:
林香,现就职于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工程师、招标师、咨询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曾兴瑞,现就职于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建筑专业)。
本文来源:四川省造价师协会,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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