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规范与设计
关于住宅建筑核心筒设计板块,我们一般是三个大的区间,7-11层每单元设置一个电梯加开敞楼梯间,12-18层每单元设置两个电梯和一个防烟楼梯间,19层以上设置两到三个电梯加一部剪刀楼梯间。那么超过11层的住宅单元有没有可能每单元只设一个电梯呢?
看看各规范对住宅电梯的要求:
首先看一下号称全本强条的陈年老规范,这本规范的大概相当于当时住宅版块的强条汇编。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2005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虽然已经有地方标准提升到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电梯,包括传闻的《住宅项目规范》送审稿也是规定的四层以上必设电梯。但七层以上设电梯是目前国家规范的最低要求。这里没有提到电梯数量的事情。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019
6.9.1第三条: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今年十月即将实施的“新版通则”则简单提了一个关于不少于2台电梯的要求,其余详《住宅设计规范》。这个逻辑也是很奇怪的:不提有和无的界线,只提一和二的界线。
估计也是考虑到电梯的起设线究竟是七层还是四层,在规范执行后很可能会有变化。所以就增加一句详《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2011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住宅设计规范》的版本也有些年头了,大家都基本习惯于每个住宅单元11层以下一个电梯,12层以上两个电梯的标准模块设计。
按规范要求但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增加联系廊)每个住宅单元也可以设一个电梯。这种楼型早些年在江南和北方地区用的比较多,示意图为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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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核心筒规范大起底(1)—— 电梯 候梯厅电梯 1、电梯台数及担架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住设”)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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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看一下。。学习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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