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闽建科【2022】5号文: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97-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13-197-2017同时废止。 《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 13-197-2022(以下简称“22版省设计绿标”)中延续2017版本还是按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及电气专业进行设计,绿色建筑星级结合国标分为基本级(满足全部一般规定)、一星级(60分)、二星级(70分)、三星级(85分)四个等级。
根据闽建科【2022】5号文: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97-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13-197-2017同时废止。
《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 13-197-2022(以下简称“22版省设计绿标”)中延续2017版本还是按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及电气专业进行设计,绿色建筑星级结合国标分为基本级(满足全部一般规定)、一星级(60分)、二星级(70分)、三星级(85分)四个等级。
条款 |
22版省设计绿标 |
与17版省设计绿标不同点 |
一、总平面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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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危害,且场地内不得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场地设计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存在的场地威胁、危害或污染源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二、建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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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厨房、卫生间、浴室、盥洗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墙面与地面应按照一体化防水做法设计,防水和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的规定。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5.1.7 |
建筑应合理设置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2 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5.1.8 |
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5.2.12 |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进行优化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设计分值为12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 5%(4分,一星级必得分); 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10%,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10%(8分); 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15%,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15%(12分)。 |
一星级提升5%从得分项变必得分项 |
5.2.27 |
应采取措施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设计分值为9分): 1 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规定限值的10%(3分,一星必得分);低于20%(6分); 2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具有截尘功能的固定设施(3分)。 |
此条第1点为新增条款,且存在一星级必得分项 |
5.2.30 |
建筑装修设计应满足下列设计要求(设计分值为8分): 1 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设计(4分,一星级必得分); 2 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的所有部位均应进行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8分)。 |
一星级全装修从得分项变必得分项 |
三、结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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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
由无要求变控制项 |
四、给水排水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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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
给水系统设计应节水、节能,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直接供水,二次加压供水应优先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技术; 2 各级加压给水应比选优化给水方式,合理配置加压给水设施;水泵房的布置宜靠近用水大户; 3 生活给水系统应合理分区,各竖向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不宜大于0.55MPa; 4 应采取防止低位配水点超压的措施,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0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7.1.12 |
水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照使用用途,对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餐饮、绿化、景观、空调、游泳池、集中热水、消防、人防等用水分别设置水表; 2 应按照每个付费或独立核算的管理单元分别设置水表; 3 用水计量装置的设置尚应满足当地供水公司的用水计量分类要求,住宅建筑应根据当地规定,直接按照“一户一表”设计。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7.1.13 |
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冲洗龙头,并应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地漏应采用网框地漏。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五、暖通空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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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且供冷工况下室内过渡区空间空调室内设计温度应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下应比长期逗留区域降低1℃~ 2℃。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8.1.4 |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和部分空间使用下的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空调区域,对空调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8.1.5 |
集中空调与供暖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要求。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8.1.6 |
主要功能房间应设计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8.1.7 |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宜按排烟分区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一个; 2 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设置的位置宜安装在高于地面1.5m~2.5m的位置。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8.1.8 |
建筑的卫生间、餐厅、厨房、垃圾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排风设计应合理,并避免其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六、电气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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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中的限值要求。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9.1.4 |
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13-278 要求。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9.1.5 |
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大堂应设置用于应急救护的电源插座。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9.1.6 |
垂直电梯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等节能措施;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9.1.7 |
地下车库应设置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且应联动控制机械通风设备的运行。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9.1.9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分项计量装置,并具备将所采集的数据连续实时上传至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功能。分项计量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J/T13-158的要求。 |
由得分项变控制项 |
9.1.10 |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9.1.11 |
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建筑内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为配线设备预留的安装空间、电信间及设备间房屋面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9.1.13 |
设置有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的场所,应设置供充电使用的配电箱,其配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 2 应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3 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
此条为新增条款 |
知识点:《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