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属于地下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将面临救援、疏散困难,烟气、热量排出困难等问题,因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对其功能设置要求较为严格。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1.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2.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4.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如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2.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的相关规定。
3.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此外,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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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人防工程的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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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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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所之托育机构消防设施设置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规定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中要求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1.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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