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物的层数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和服务建筑层数以 1层或2层 为宜,其主题或点景作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和层数应服从功能和景观的需要; 2) 管理建筑层数不宜超过 3层 ,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4m ,亭、廊、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4. 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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