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选拔我省水利水电领域高层次、高素质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南省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和“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结 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海南省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选拔我省水利水电领域高层次、高素质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南省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和“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结 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水务,下同)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的水文水资源规划、水质分析、水工建筑、市政给排水、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机电、电气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科学技术推广、水利科技信息等专业的在职在岗并具有我省相应社保信息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不含院校教师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文水资源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水利工程规划、水工建筑设计、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水土保持设计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安全与检测、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程监理等工作。
(四)运行管理:包括从事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市政给排水工程、水质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业设置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水文水资源规划专业、工程地质勘察专业(含岩土工程勘察)、水土保持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机电专业、水工建筑专业、给水排水专业、工程测量专业、水质分析专业、电气工程专业。
第五条 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廉洁奉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该年度不计算资历。
2.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处分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进行申报,取消申报资格并2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取消资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无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三) 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破格晋级条件之一:
1. 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 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 完成人。
2.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3. 主持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4. 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的第一发明人, 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5. 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 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解决本专业复杂、关键工程技术难题的知识水平及能力。
(三)全面掌握本专业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中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水平。
(四)具备较高的本专业现代管理、技术经济判断、评价及行业发展分析与预测能力。
第十条 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在水利水电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业务领域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专业工作经历: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重点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已通过鉴定验收;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践。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主持完成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等3项以上某一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编写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开发治理专项规划,或2项以上省级水利规划本专业部分,或5项以上市县级水利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作为专家组组长,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或流域、省级区域水利规划报告的审查或咨询。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通过专家鉴定,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和有关部门核准。
(六)作为大型水利工程防汛技术负责人,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实现工程安全度汛、无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业绩成果: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获得国家优秀设计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或行业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推广奖)二等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其中2项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国家攻关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等科技服务项目,取得重要成果;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过省部级科研等科技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果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践: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等3项以上某一专业技术工作;
2.作为主要编写者,主持完成2项省级水文、水资源专项规划,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开发治理规划,或3项以上省级水利规划本专业部分,或5项以上市县级水利规划的编制工作。
3. 主持完成2项大型水利工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过程。
4.主持编写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1项行业、2项省级、流域或大型企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法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颁布实行。
5.在水利水电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解决了某一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或在水利水电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同行专家公认。
以上成果应通过相应级别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和认可。
第十二条 学术水平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发表论文、著作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一)在SCI、EI、Cell、Nature、Science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
(二)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省(部)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合著、译著1部以上,编著、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八万字,专著不少于6万字);
(四)撰写的调研报告、科技建议和总结报告以及重要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不少于三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全面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了解:知其大意。
5.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6.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7.核心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编的核心期刊。
8.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9.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10.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评委专家组就该项目技术问题对其进行答辩后提出意见。
11.主持人:指项目总设计、规划的组织者,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12.主要完成人: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原则上是指国家级项目排名前5名,省(部)级项目排名前3名,厅级项目排名前2名,县(市、区)级项目排名第1名。
13.主要编写者:指排名前3的编写者。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评审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本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4.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本年年底止。
5.本评审条件所指水平,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6.本评审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及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7.本评审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奖项,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水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