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近年来,农村污水治理成为我国乡村振兴重要的一环,但是一路走来并不轻松。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也走过不少弯路。 因为说到底,农村污水处理难的不是技术,难的是“水土不服”。
大家一开始都认为,农村污水治理就是小型化的城市污水厂,所以在前期治理上,惯用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模式,如今这样的路径很明显是行不通的。同时不同地方的标准也不同, 因此不能搞一刀切而是因地制宜的进行治理。
近日, 全国31个省份以及昆明市均已制定了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各地治理找到了发力点。
全国31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图片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通过对比各省排放标准后, 小编发现华北地区,如北京、天津、山西、河北标准相较更严,西北地区相对宽松。
很多朋友可能会好奇, 为什么华北地区的标准会这么高? 其实一些地方采用高标准是基于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也经过系统分析和综合考量。同样有些地方如果没有这个必要性的话,就不要盲目跟风进行提标改造。
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各地区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扭转了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脏乱差局面。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污水治理很有很远的路要走。因此为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今年1月25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
其中针对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方案中明确指示要分区分类推进治理。
1) 优先治理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等区域, 说明这些地区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点区域。
2) 其次开展平原、山地、丘陵、缺水、高寒和生态环境敏感等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 这表明以后各个城市的这些角落,都值得环保企业们重点关注。
3)同时这些地方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 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
4)最后, 鼓励居住分散地区探索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 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其次在方案中还提到,“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监督“。这将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产生很强的推动力, 毕竟环保督察的威力大家还是有目共睹的。
同时地方在标准的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指标上,而是应充分考虑地区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 更不能盲目跟风,否则“高标准”只能被束之高阁而无法发挥水质改善的社会效益。 更不能为了排放标准的“整齐划一”,在政策执行上搞“一刀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大家一直挤破头想进的领域。 但是眼下的问题不是没有标准,而是有标准有人照样乱来。不是缺乏技术实力,而是水土不服。
俗话说“得农村者,得天下”,因此企业想要从中分得一杯羹就要遵循各地的标准因地制宜。
附31省市部分标准内容: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对于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等三档、一、二级标准又分为A、B标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设置的包括pH、SS、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控制指标。并且指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163-2019)于2019年7月1日实施,标准分一级A、一级B两档标准,设置的包括pH、化学需氧量、SS、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等控制指标。同时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合理处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经处理污泥达到相应泥质标准后,可就地还田、还林。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等三档标准,设置的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总磷、总氮等控制指标。同时指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462-2020),标准于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用于设计日处理能力<500 m3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 ),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填补了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对提升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该标准选择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工艺可达标性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2019),于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四项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另外,标准选取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四项作为条件性控制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农村污水处理标准共分为3个级别,主要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排水去向来划分。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20-2019)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20),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于7月10日起实施。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共7项指标。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21),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
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27-2019),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标准选取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指标。适用处理规模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于2019年9月1日实施。指南规定了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单个处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于 2022年6月27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 3176—2019)于2020年3月30日正式实施。辽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重点控制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七个水污染物指标。适用于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3094-2020),于2020年4月1日发布并实施。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填补了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3/ 2456-2019),于2019年9月27日正式实施。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 483-2019 )于2019年12月15日施行。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848-2021),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的特点,参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个省(市)编制标准的经验,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了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填补了四川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空白。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 )于2019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2019)于2019年12月23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昆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1-2021),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分析、实施与监督等做出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于2020年1月正式实行。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值分为三大类:特别排放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其中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外延2千米范围执行特别排放标准;排入符合GB3838地表II类、III类水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IV类、V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甘肃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2/T 4014-2019)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 1777-2020)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于2020年5月28日起正式实施。《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并全面进行标准分级,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我区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环境管理要求,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3/d(不含)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DBHJ/001-2020),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主要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排放去向、利用方式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制定,采取了严格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规定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为我市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4/T 0182-2019),于2020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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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资料很好,对于农村污水处理具有很好的参考指导作用,点赞收藏啦,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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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的资料,学习学习!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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