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1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 号〕和《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东府〔2017〕54 号)、《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东环〔2018〕310 号)以及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环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1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 号〕和《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东府〔2017〕54 号)、《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东环〔2018〕310 号)以及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环办〔2018〕19 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进行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开发及建设。
滨海湾新区控规编号B02-10地块用途拟变更为商业金融用地,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受东莞市东莞滨海湾新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委托,对滨海湾新区控规编号B02-10地块进行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滨海湾新区控规编号B02-10地块位于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滨海湾大道北侧,场地中心坐标为东经113.735588°,北纬22.747679°,地块占地面积为19998.26m3。根据《东莞滨海湾新区交椅湾中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图则(B街坊)》,地块规划为商业金融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分类标准,采用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2020年前,地块主要为鱼塘、河堤;2021年-2022年,地块逐渐平整,平整实施过程涉及外来填土,填土主要来源于周边滨海湾大道等道路建设开挖的淤泥和余泥,填土深度约为4.0-6.0米,填土面积约为19998.26m2,填土方量约为100000m3,填土中不含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废弃物及危险废物,地块目前为荒地。
地块内土壤污染风险较高的重点区域为地块填土区域,由于填土开挖运输过程中涉及车辆运输及挖机机械搬运,初步确定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土壤钻探采样于2022年11月8日至11月9日完成,地下水建井于2022年11月8日至11月9日完成,地下水样品采集于2022年11月11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及报告编制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钻探、建井由东莞市鲲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土壤及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检测分析等由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
本次初步调查共布设17个土壤点位(含地块外2个土壤对照点),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共采集土壤样品85个(包含8个土壤现场平行样,2个对照点样品),调查地块钻孔深度为8.0-9.0m,土壤样品从非硬化表层开始向下采集,分别采集5层不同深度样品,监测项目为:pH、含水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以及选测项目(石油烃C10-C40)。根据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土壤基本呈中性至弱碱性,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有检出,所有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标准。
调查组在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深度为8.0m,现场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1个平行样),采样深度为水位0.5m以下,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 / T14848-2017)中的地下水质量指标,包括浑浊度、pH、铜、六价铬、汞、砷、镉、铅、镍、石油烃C10-C40。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为评价标准,地下水监测井GW1、GW2、GW3的浑浊度超标倍数分别为6.2、6.6、6.9倍。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且在东莞市地下水环境出现超限值情况较常见(具体超标情况见《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印发)09.21》),另外本地块地下水不被开采利用,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其余检出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
综上所述,认为滨海湾新区控规编号B02-10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的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可满足商业金融用地的需求,地块无需进入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