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 afe ty of tem po rary elec tri ficat i on on construction site JGJ 46 - 2005 J 405 - 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 afe ty of tem po rary elec tri ficat i on on construction site
JGJ 46 - 2005
J 405 - 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5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32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 GJ 46 -2005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l . 0 . 3 、 3 . l . 4 、 3 . 1 . 5 、 3 . 3 . 4 、 5 . 1 . l 、 5 . 1 . 2 、 5 . l . 10 、 5 . 3 . 2 、 5 . 4 . 7 、 6 . 1 . 6 、 6 . l . 8 、 6 . 2 . 3 、 6 . 2 . 7 、 7 . 2 . l 、 7 . 2 . 3 、 8 . 1 . 3 、 8 . 1 . 11 、 8 . 2 .10 、 8 . 2 . 11 、 8 . 2 . 15 、 8 . 3 . 4 、 9 . 7 . 3 、 10 . 2 . 2 、 10 . 2 . 5 、 10 . 3 . 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 - 88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0 5 年 4 月 15 日
1 总 则
1 . 0 . 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件发展,制定本规化。
1 . 0 . 2 本规范运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 / 380 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l . 0 . 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 / 380 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 TN - S 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 . 0 .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 语
2.1.1 低压 low volt 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 1 kV 及以下的电压。
2 .1. 2 高压 high olt 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 1 kV 以上的电压。
2 .1. 3 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 .1. 4 有静电的施工现场 c onstruction site with electrostatlc fi eld
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2 .1. 5 强电磁波源。 sour e of p ow e rful electromopet i c wa ve
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2 .1. 6 接地 gound conne c t i on
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2 .1. 7 工作接地 working gound conne c t i on
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2 .1. 8 重复接地 iterative gound connection
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2 .1. 9 接地体 earth lead
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2 .1.10 人工接地体 manual grounding
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2 .1. 11 自然接地体 natural grounding
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对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2 .1.12 接地线 groun ding
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2 .1.13 接地装置 grounding device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2 .1. 14 接地电阻 g ro und 。 resistance
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
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2 .1. 15 频接地电阻 p o wer f r e qu e ncy ground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2 .1. 16 冲击接地电阻 shock ground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2 . 1. 17 电气连接 elect ric c onta c t
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2 .1.18 带电部分 liv e - part
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 ( 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2 .1. 19 外露可导电部分 e xposed conductlve part
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2 .1.20 触电(电击) elec tric shock
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2 .1.21 直接接触 di rect c onta c t
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2 .1. 22 间接接触 in di rect c onta c t
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2 .1. 23 配电箱 di s tribution box
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2 .1. 24 开关箱 distribution box
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2 .1. 25 隔离变压器 isolating t rans former
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因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2 .1. 26 安全隔离变压器 safe ty isolating t ransformer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2 . 2 代 号
2 .2. 1 DK —电源隔离开关;
2 .2.2 H —照明器;
2 .2. 3 L 1 、 L 2 、 L 3 —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2 .2. 4 M —电动机;
2 .2.5 N —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2 .2. 6 NPE —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2 .2. 7 P E—保护零线,保护线;
2 .2. 8 R CD —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2 .2.9 M —变压器;
2 .2. 10 T N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2 .2. 11 TN - C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 .2. 12 T N - C - 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 .2. 13 TN - 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 .2. 14 T T 一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2 .2. 15 W —电焊机。
3 临时用电管理
3 .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 .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 W 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 . 1 .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l 现场勘测;
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 进行负荷计算;
4 选择变压器;
5 设计配电系统:
1 ) 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 )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3 )设计接地装置;
4 )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 设计防雷装置;
7 确定防护措施;
8 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 . 1 . 3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3 . 1 . 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 . 1 . 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 1 . 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 50k 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 . l . 4 、 3 . 1 . 5 的规定。
3 . 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 .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 . 2 . 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 . 2 . 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车转;
2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3 . 3 安全技术档案
3 .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 定期检(复)查表;
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3 . 3 . 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 . 3 . 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 . 3 . 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 . 1 外电线路防护
4 . 1 . 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 . 1 . 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 4 . l . 2 规定。
表 4 .1. 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 k V ) |
< 1 |
l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5 0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m ) |
4 . 0 |
6 . 0 |
8 . 0 |
10 |
15 |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 . 1 . 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4 . 1 . 3 规定。
表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 k V ) |
< l |
l ~ 10 |
35 |
最小垂直距离( m ) |
6 . 0 |
7 . 0 |
7 . 0 |
4 . 1 . 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4 . l . 4 规定。
表 4 . 1 . 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 k V ) 安全距离( m ) |
< l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沿垂直方向 |
1 . 5 |
3 . 0 |
4 . 0 |
5 . 0 |
6 . 0 |
7 . 0 |
8 . 5 |
沿水平方向 |
1.5 |
2 . 0 |
3 . 5 |
4 . 0 |
6 . 0 |
7 . 0 |
8 . 5 |
4 . 1 . 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
4 . 1 . 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 4 . l . 2 ~ 4 . 1 . 4 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4 . 1 . 6 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 IP30 级。
表 4 .1. 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 k V ) |
≤ l 0 |
35 |
l10 |
220 |
3 30 |
500 |
最小安全距离( m ) |
1.7 |
2.0 |
2.5 |
4.0 |
5.0 |
6.0 |
4 . 1 . 7 当本规范第 4 . 1 . 6 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 .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4 . 2 电气设备防护
4 . 2 .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 . 2 . 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会则应做防护处置。
5 接地与防雷
5 .1 一般规定
5 .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 - 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 5 . 1 . l )。
图 5 . 1 .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 TN - S 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 -工作接地; 2 - PE 线重复接地; 3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L 1 、 L 2 、 L 3 -相线; N -工作零西安; P E-保护零线; D K-总电源隔离开关; 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 . 1 . 2 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 TN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 ( N 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 PE 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 TN - S 接零保护系统(图 5 . 1 . 2 )。
图 5 . l . 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 TNS 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 - NPE 线重复接地; 2 - PE 线重复接地; L 1 、 L 2 、 L 3 -相线; N -工作零西安; P E-保护零线; D K-总电源隔离开关; 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 .1. 3 在 TN 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 . 1 . 4 在 TN 接零保护系统中, PE 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 PE 线相连接,严禁与 N 线相连接。
5 . 1 . 5 使用一次侧由 50V 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 50V 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 .1. 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 .1. 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 5 .1. 7 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 5 . 3 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 5 .1. 7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 ψ 值
埋 深( m ) |
水平接地体 |
长 2~3m 的垂直接地体 |
0 . 5 |
1.4~1.8 |
1 . 2 ~ 1 . 4 |
0 . 8 ~ 1.0 |
1.25~1.45 |
1. 15 ~ 1 . 3 |
2 . 5 ~ 3 .0 |
1 . 0 ~ 1 . 1 |
1.0~ 1 . 1 |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取表中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取表中较大值。
5 .1.8 干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 ( N 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5 .1. 8 的规定;
表 5.1.8 PE 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相先芯线截面 S ( mm 2 ) |
P E 线最小截面( mm 2 ) |
S≤ 16 |
5 |
16 < S ≤ 35 |
16 |
S > 35 |
S / 2 |
5 . 1 . 9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 PE 线应为截面不小于 2.5 mm 2 的绝缘多股铜线。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 PE 线应为截面不小于 1 . 5 mm 2 的绝缘多股铜线。
5 .1. 10 PE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 .1.11 相线、 N 线、 P E 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 L 1 ( A )、 L 2 ( B )、 L 1 ( C )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 N 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 PE 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5 . 2 保护接零
5 .2.1 在 T N 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l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 . 2 . 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上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 . 2 . 3 在 TN 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
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 380 V 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2 安装在用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
5 . 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 . 3 . l 单台容量超过 100 kVA 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 100kVA 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Ω 。
单一容量不超过 100 kVA 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是不超过 100 kVA 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Ω 。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 Ω · m 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 30Ω 。
5 .3.2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 TN 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 10Ω 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
5 . 3 . 3 在 TN 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 . 3 . 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 2 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 . 3 . 5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 . 3 . 6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时不另做保护接零:
l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2 不超过二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 50m ,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5 . 3 . 7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份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 00 Ω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 1000 Ω 。
5 . 4 防 雷
5.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 200Ω · m 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5 .4. 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 5 . 4 .2 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 5 . 4 . 2 中地区年均雷暴日 ( d )应按本规范附录 A 执行。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本规范附录 B 的滚球法。
表 5 . 4 . 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 d ) |
机械设备高度( m ) |
≤ 15 |
≥50 |
> 5 ,< 40 |
≥ 32 |
≥40 ,< 90 |
≥20 |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
≥12 |
5 . 4 . 3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5 . 4 . 4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 1~2 m 。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5 . 4 . 5 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
5 . 4 . 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 。
5 . 4 . 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 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 .1 配 电 室
6 .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 .1. 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 .1. 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 . 1 . 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 1 .5m ,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 2m ;
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 0.8 m ,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 1.5m ,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 0.2 m ;
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 1m ;
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 3m ;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处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 lm ,并采取屏障隔离;
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向垂直距离小于 2 . 5 m 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通道的高度不小于 1 . 9m ;
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 0 . 075m ;
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 0.5m ;
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 6 . 1 . 4 规定;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3 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表 6 . 1 . 4 母线涂色
相别 |
颜 色 |
垂直排列 |
水平排列 |
引下排列 |
L 1 ( A ) |
黄 |
上 |
后 |
左 |
L 2 ( B ) |
绿 |
中 |
中 |
中 |
L 3 ( C ) |
红 |
下 |
前 |
右 |
N |
淡蓝 |
- |
- |
- |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 .1. 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 .1. 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 .1. 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 . 1 . 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 .1. 9 配电定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 . 2 230 / 400 V 自备发电机组
6 .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6 . 2 . 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火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6 . 2 . 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 . 2 . 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 T N - S 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5 . 3 . l 条要求。
6 . 2 . 5 发电机控制得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l 交流电压表;
2 交流电流表;
3 有功功率表;
4 电度表;
5 功率因数表;
6 频率表;
7 直流电流表。
6 . 2 . 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 . 2 . 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 配电线路
7 .1 架空线路
7 .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7 .1. 2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 .1. 3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 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 5 %。
3 三相四线制线路的 N 线和 PE 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 50 %,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 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 10 mm 2 ,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 16 mm 2 。
5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 16 mm 2 ,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 25 mm 2 。
7 .1. 4 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 50 %,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7 .1. 5 架车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 L 1 、 N 、 L 2 、 L 3 、 PE ;
2 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 L 1 、 L 2 、 L 3 ;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 L 1 ( L 2 、 L 3 )、 N 、 PE 。
7 . 1 . 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 35 m 。
7 . 1 . 7 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 0 .3m ,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 0 .5m 。
7 .1.8 架空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 7 . l . 8 -1 所列数值;横担宜采用角钢或方木,低压铁横担角钢应按表 7 . 1 . 8 - 2 选用,方木横担截面应按 80 mm× 80 mm 选用;横担长度应按表 7 . 1 . 8 - 3 选用。
表 7.1.8-1 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m )
排列方式 |
直线杆 |
分支或转角杆 |
高压与低压 |
1 . 2 |
1 . 0 |
低压与低压 |
0 . 6 |
0 . 3 |
表 7 . 1 . 8 - 2 低压铁横担角钢选用表
导线截面( mm 2 ) |
直线杆 |
分支或转角杆 |
|
二线及三线 |
四线及以上 |
||
16 25 35 50 |
∟ 50×5 |
2× ∟ 50×5 |
2× ∟ 63×5 |
70 95 120 |
∟ 63×5 |
2 × ∟ 63×5 |
2× ∟ 70×6 |
7 . 1 . 8 - 3 横担长度选用
横 杆长 度( m ) |
||
二 线 |
三线、四线 |
五 线 |
0 . 7 |
1 . 5 |
1 . 8 |
7 . 1 . 9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表 7 . l . 9 的规定。
表 7 .1. 9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
项目 |
距 离 类 别 |
||||||
最小净空距离( m ) |
架空线路的过引线、接下线与邻线 |
架空线与架空线电杆外缘 |
架空线与摆动最大时树梢 |
||||
0.13 |
0.05 |
0.50 |
|||||
最小垂直距离( m ) |
架空线同杆架设下方的通信、广播线路 |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 |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暂设工程顶端 |
架空线与邻近 电力线路交叉 |
|||
施工现场 |
机动车道 |
铁路轨道 |
|||||
1KV以下 |
1~10KV |
||||||
1.0 |
4.0 |
6.0 |
7.5 |
2.5 |
1.2 |
2.5 |
|
最小水平距离( m ) |
架空线电杆与 路基边缘 |
架上线电针与铁路轨道边缘 |
架空线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 |
||||
1.0 |
杆高( m ) +3.0 |
1.0 |
7 .1.1 0 架字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 0 . 4mm 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 140mm 。
7 .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 1 \/ 加 0. 6m ,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7 .1.12 直线杆和 15° 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 15° 到 45° 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 45° 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7 .1.13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7 .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 3 根 D 4 . 0 mm 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 30° ~ 45° 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 1m 。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 2 .5m 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7 .1.15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 0 .8m ,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 30° 。
7 .1.1 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 2 .5m 。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7 . 1 . 16 -1 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问的距离应符合表 7 . 1 . 16 - 2 的要求。
表 7 . 1 . 16 - l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
接户线长度( m ) |
接户线截面( mm 2 ) |
|
铜线 |
铝线 |
||
架空或沿墙敷设 |
10~25 |
6.0 |
10. |
≤10 |
4.0 |
6.0 |
表 7 .1. 16 - 2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接户线架设方式 |
接户线档距( m ) |
接户线线间距离( mm ) |
架空敷设 |
≤25 |
150 |
> 25 |
200 |
|
沿墙敷设 |
≤6 |
100 |
> 6 |
1 50 |
|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电话线交叉时的距离( mm ) |
接户线在上部, 600 接户线在下部, 300 |
|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接户线零线和相线交叉时的距离( mm ) |
100 |
7 .1.17 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 l . 5 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7 .1.18 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 1. 25 倍。
7 . 2 电缆线路
7 .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 N 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 PE 线,严禁混用。
7 . 2 . 2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7 . l . 3 条 1 、 2 、 3 款的规定;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是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
7 . 2 . 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7 . 2 . 4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
7 . 2 . 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0 . 7m ,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 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7 . 2 . 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 2 .0 m 高到地下 0 .2 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 1 . 5 倍。
7 . 2 . 7 埋地电缆与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 m ,交叉间距不得小 1m 。
7 . 2 . 8 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 . 2 . 9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7 . l 节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 2.0 m 。
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7.2.10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 2 .0 m 。
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
7 .2.11 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 7 . l . 17 条和 7 . 1 . 18 条要求。
7 . 3 室 内 配线
7 .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7 . 3 . 2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 PE 线相连接。
7 . 3 . 3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5m 。
7 . 3 . 4 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 .5m ,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7 . 3 . 5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 1 .5mm 2 ,铝线截面不应小于 2.5 mm 2 。 。
7 . 3 . 6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 12m 。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 35 mm ,瓷夹间距不应大于 8 00 mm ;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 100mm ,瓷瓶间距不应大于 1 .5m ; 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7 . 3 . 7 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 V 与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 7 .1.17 条和 7 .1.18 条要求。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 2 . 5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