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和《消水规》均提到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因文字表述有别,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章 三个“全保护”的由来 一、《建规》3.2.11: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和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 《建规》 5.5.17 和5.5.29: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25%。
《建规》和《消水规》均提到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因文字表述有别,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章 三个“全保护”的由来
第二章 8大疑问·释惑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基本概念一致,均是指整栋建筑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包括所有楼层和防火分区都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疏散楼梯间等相对安全区域,可视为无火灾风险,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
对于需要“全保护”的建筑,计算机房、配电房等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也应进行保护,可以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比如气体灭火等。
可以,这类灭火系统均属于水自动灭火系统,对于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等效替代。
六、住宅建筑的户内,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规》5.5.29所述的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住宅建筑的户内部位。
不对,不需要对屋顶承重构件进行单独的保护。
1、钢结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冷却法)保护”和建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之一,因相关参数尚不完善,规范也没有明确等效耐火极限规定,暂不宜采用。《建规》3.2.11指的是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保护”,在建筑内实施自动喷水灭火全保护时,风险降低,屋顶承重构件等钢结构可适当从宽。
2、从灭火的角度,根据耐火等级要求(3.2.1),一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不存在可燃物,因此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屋顶承重构件进行单独的保护。
3、从钢结构防火保护的角度,虽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冷却法)保护是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之一,但相关参数尚不完善,规范也没有明确的等效耐火极限规定,因此,暂不宜采用。目前钢结构防火保护的主要方式有喷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等。
综上,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钢结构承重构件部位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也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仍应采用喷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等防火保护方式。
八、《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中,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定义:建筑物内除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外,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保护。是否执行?
本条文已不适应现行规范要求,具体可依据前述一至七项的解答执行,原因如下:
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中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定义,应是引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已作废)7.6.1条文,本要求在2014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取消。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中,疏散楼梯间等相对安全部位,通常都不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根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要求,有关与钢结构防火相关的规范标准主要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等国家规范,不再包括《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
综上,《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可以作为参考,不再需要执行。
注:本文所述的《建规》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本文所述的《消水规》是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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