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 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住建部多次提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
12月14日,上海市住建委等7部门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截至上海发文,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全国已有31省市发布相关政策文件。
1、 建设单位是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
2、本市施工总承包 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价5000万元及以上 的建设工程,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确定, 除桩基工程外 , 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
2、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 可以按照已完成质量验收的重点分部工程来确定。
如: 桩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结构工程(含 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
1、建设单位应在 合同约定期限内 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2、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期限均为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28天 。
3、 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1、 建设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方式 , 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 。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不得强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 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
3、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 工程款支付 ,施工合 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期限均为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付款 申请后14天内 。
4、 建设单位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且影响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 , 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并相应顺延工程日期, 同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结算,除 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 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或扣留工程价款的依据 。
注: 上海官方文件全文见文末
延伸阅读:
今年6月,财政部、 住建部联合 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 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一图读懂上海文件:
再见,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时代到来!
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在工程建设领域 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住建部多次提出:
2022年1月19日 ,住建部官网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其中就再次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
2021年12月3日 ,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
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 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 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 , 招标人 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 于竣工 结算,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在结算周期方面, 各地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 。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 ,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种方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 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在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工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山西省和甘肃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 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发包人应按 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资金周转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 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
各省发文情况如下:
1、 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 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 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
2、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3、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 ,可分为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 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
4、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 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 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
5、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由负责编制审核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 并 加盖执业专用章 和 编制单位公章 。
原文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c101183/c101185/202210/t20221022_29102724.html
2022年6月27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 。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具体如下:
1、在湖北 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适用本办法。
2、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
专业工程;
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3、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4、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 发承 包双方可 作出暂定结果 , 暂定结果 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 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5、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约定节 点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占比总和 不得超过100% 。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参与占比计算。
6、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 作为不良行 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布,公布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5月31日,新疆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点内容如下( 文件全文附于文尾 ):
原文链接:
3月21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点看下第四章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四条〔预付款〕 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五条〔过程结算〕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 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 形象进度或者时间节点 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
第二十六条〔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延迟支付的利息, 工程款支付周期应当与施工过程结算同步 。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 。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 施工过程结算中因计量或者计价发生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拖延结算支付〕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 发包人不得 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未完成审计、评审为理由 , 拖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
1、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2、 鼓励发承包双方按月划分结算周期 ,与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周期保持一致。
3、 严格工程价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内 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 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 ,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 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 ,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4、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 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5、 11项处罚规定:
1.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 ,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拒不改正的 ,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 应撤销相应工程施工许可 。
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 ,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
3.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 ,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并记为不良信用记录 。
4. 发包人强制要求承包人单向担保的 ,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记为发包人不良行为记录 。
5.未经对方同意, 发包人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 ,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 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
6. 发包人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 ,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 对造价从业人员 ,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建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发包人 拒绝履行 施工过程中正常变更、签证等书面手续的,或发、承包人 拒不执行 双方约定的, 记为相应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
9.被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省住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予以惩戒 。
10.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 核减企业或人员的信用分 。
11.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般为3—6个月 。
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 ,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2021年12月22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明确:
实施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据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的建设工程 应当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其它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 宜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约定的 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天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按合同约定的 分部工程或形象进度节点分段。
支付比例 不得低于 施工过程结算款的 80% , 不宜高于 施工过程结算款的 90% 。
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应超过概算。
原文链接:
2021年11月15日,海南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 明确:
本省行政区域内 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并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适用本办法 。
已开工的同类工程 ,可由发承包双方 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
发承包双方 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 (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文件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 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 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 , 应予计量、计价、支付 ;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 ,可不予计量、计价、支付,直至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 既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 。
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本节点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 施工过程结算的占比总和不得超过100% 。合同价款调整部分 不参与占比计算 。
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 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 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
政府投资工程 严禁 要求承包人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不得 以工程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和试行时间等。
2019年11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1、新开工、建设工期 两年以上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2、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 可根据 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 进行划分 。
3、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 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 质量不合格的 ,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计量计价有争议的 ,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4、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 足额支付结算款 。
4、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在评奖评优、日常监管、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 。
2021年10月26日,青海省住建厅正式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其他:
原文链接:
http://zjt.qinghai.gov.cn/html/132/37586.html
2021年4月8日,陕西省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 工期一年以上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 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发承包双方可 自行组织或委托 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 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防止工程款拖欠。
2021年3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照 施工时间周期 或 施工形象进度节点 划分。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 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
http://jst.jl.gov.cn/gczj/wjxx/202103/t20210316_7968693.html
2020年12月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 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
2、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 及时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
3、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4、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 记入信用档案 。
2020年9月17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通过规范结算行为,缩短结算周期,减轻企业负担。
竣工后对过程结算结果不再进行二次审计。 特别要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过程结算。
结算周期 可按照 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明确 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应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
强调 建设单位 资金责任和担保责任 ,为开展过程结算提供资金保障 。加强合约管理,减少工程施工变更调整的工作量。
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
2020年8月4日,福建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 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原则上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2、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每年至少办理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
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次数。
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3、 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 ,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与承包人核对完毕;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 发包人不得以委托监理人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 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限内(建议不超过5日)足额支付 ,未按约定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 ,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
4、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包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沟通,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工作,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
2020年7月23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 合同工期一年以上 (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 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 不应超过60日 ,其中 人工费用 支付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4、结算支付:
过程结算款 支付周期 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签证、变更 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 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 保证人支付 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得 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即日起执行。 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 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 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http://zfhcxjsj.kaifeng.gov.cn/bzgf/8550.cshtml
2020年6月,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http://zjt.gansu.gov.cn/zjt/c108348/202105/58569337a1a74a6c842871776280392f.shtml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 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施工过程结算周期 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3、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4、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28个工作日确定。
5、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发包人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 单独约定 。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计算,竣工结算时,按该工程应计费率调整。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 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1、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 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
2、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 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
3、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4、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5、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5、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 ,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从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 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 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不得超出28天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4、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工程竣工验收时, 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 ;竣工结算后14天内,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
5、相关处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 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严禁拖欠工程款 。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018年12月,贵州省住建厅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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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zxwj/201902/t20190212_2258560.html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 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 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2、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 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
3、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 足额支付结算款 。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 给予政策支持 。
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bmdt/bmdt_23631/201812/t20181220_4040100.html
2019年4月,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 根据建 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2、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 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
3、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 足额支付结算款 。
原文链接:
http://jw.shenyang.gov.cn/html/SYCX/156885632274759/156885632274759/157189025878377/3227475924256254.html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其中: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1/9/art_8639_10103118.html
2021年11月11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中应当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对分部质量验收通过的工程量,原则上应同步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j.gov.cn/xxgk_70/tzgg/202111/t20211115_5702716.html
2021年4月1日,安徽住建厅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 ;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 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
原文链接:
http://dohurd.ah.gov.cn/public/6991/55619301.html
2021年5月27日,广西住建厅发布《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 》,提出: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相应条款 。 施工过程结算内容 包括过程结算节点划分、过程结算程序、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时限、过程结算文件要求、过程结算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等。
过程结算节点划分 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过程结算程序分为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和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两种情形。
原文链接:
http://zjt.gxzf.gov.cn/ghjh/t9157293.shtml
2021年9月17日,内蒙古住建厅发 布《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5号建议的答复》,提出:
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按约定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
原文链接:
http://zjt.nmg.gov.cn/zwgk/rdjy/202109/t20210917_1887702.html
2022年3月31日,西藏住建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提出:
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 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支付 等内容。分部工程通过验收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项目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原文链接:
http://zjt.xizang.gov.cn/xwzx/gzdt/202203/t20220331_290997.html
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 关于印发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的通知》, 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 。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 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
原文链接:
上海市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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