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标准》(简称《通用规范》)第11.1.3条对防排烟管道做了原则性规定,并非给土建风道开绿灯。 有观点认为,《通用规范》废止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3.3.7 条、 4.4.7 条,其条文内容“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也同步废止,因此,《通用规范》给土建风道开了绿灯。 本文认为,在技术标准修订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4.4.7
《消防设施通用标准》(简称《通用规范》)第11.1.3条对防排烟管道做了原则性规定,并非给土建风道开绿灯。
本文认为,在技术标准修订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4.4.7条可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非特殊情况下,防烟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一、强制性条文废止,并不代表后续规范修订也会同样废止。
依公告精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原强制性条文废止,相关技术标准后续修订。
通常情况下,与《通用规范》不冲突的条文内容,可能在后续修订的技术标准中以非强制性条文的形式出现。强制性条文废止,并不代表后续规范修订废止。
二、土建风道难以满足《通用规范》要求。
《通用规范》第11.1.3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历史经验证明,土建风道难以满足内表面光滑要求,容易漏风,整改难度大,很难满足《通用规范》要求,不宜采用。
实际上,通过近几年的强条普及,现在已基本不再采用土建风道。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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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通用规范》给防排烟土建风道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