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工注册暖通工程师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实用资料 | 重磅!《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发布,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1、 在危险性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措施。(条文号: 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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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危险性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措施。(条文号: 2 .1.8)
2、 加压系统楼梯间的固定窗问题(条文号:2.2.4)
3、部分排烟场所的固定窗问题(条文号:2.2.5)
4、储油间内不能通过无关管道。(条文号:4.1.5-3)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条文号:4.1.7-5)
6、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条文号:4.1.8-5)
7、 困扰设计多年的燃气管井问题。(条文号:6.3.3)
8、防火阀的设置,这条需要设计注意,由《建规》 第八章移至本规范第六章,说法上也改变。之前圈内探讨过的加压风管防火阀设置问题,在这里也补上了。(条文号:6.3.5)
9、关于疏散通道的净高问题,这一点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3.2.7 要求的 2m 不一样。(条文号:7.1.5)
10、疏散楼梯、前室的开口问题,与《建规》 的要求一致。(条文号:7.1.8-5)
11、 自然通风条件不足的封闭楼梯处理方法与《建规》 的要求一致。(条文号:7.1.8-6)
12、避难区应防止烟气进入或积聚,并设可开启窗。(条文号:7.1.15-5)
13、 避难间的措施以及开口、管道问题。(条文号:7.1.16-5)
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2 防烟部分在现行《建规》 强条的基础上作了修
改, 去掉了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情况。(条文号:8.2.1)
1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2 排烟部分在现行《建规》 强条的基础上明确丙类
厂房、丁类厂房, 丙类仓库的面积限值, (条文号:8.2.2)
1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2 排烟部分增加车库、交通隧道的排烟要求(条文 号: 8.2.3、 8.2.4)
17、对于无窗房间本规范明确了“可开启外窗”(条文号:8.2.5)
18、不应使用循环空气的场所(条文号:9.1.1)
19、甲、 乙类生产场所的风机同机房问题,与《建规》 一致。(条文号:9.1.2)
20、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能穿防火墙, 比《建规》 说法更为准确。(条文号:9.1.2)
21、供暖系统《建规》 说法更为准确。(条文号:9.2.1~3)
22、明确了设通风换气的场所。(条文号:9.3.1)
23、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的情况。 (条文号:9.3.2)
24、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性危险气体、蒸气、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哪些规定?(条文号: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