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筛选了住建部网站“政务咨询(留言选登”)中网友提问及住建部回复整理,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1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的太阳能光伏板设施需要申报消防验收么?
本文筛选了住建部网站“政务咨询(留言选登”)中网友提问及住建部回复整理,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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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的太阳能光伏板设施需要申报消防验收么?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太阳能光伏板设施,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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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必须是工程建设当地政府专家库专家吗?外省市地方政府专家库专家可以不?2.如果在建工程属地省、市内没有相应专业专家,该找什么地方专家?施工企业所在外省、市的专家库专家可以不?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具体事宜建议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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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的“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不同的要求?燃气行政执实践中可从那些方面判断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1.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燃气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4章燃气厂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的“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和“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工艺、间距、消防配置、调压设施、自控仪表、防火等安全要求。
2.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燃气用户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6章燃具和用气设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 的“第10章燃气的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通风、燃具设备、安装位置、附属设施、排烟、防火等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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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文件的要求下,现在绿化项目施工均不要求资质。那关于不要求资质的施工内容,包含哪些?
1、是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中的经营范围中所有内容均不要求资质,还是说仅指各类绿地、整地、栽植、养护这些仅涉及到绿化的内容不要求资质?
2、针对于“绿化工程配套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这种可能包含有钢结构、电线铺装、混凝土浇筑、挖沟槽等工作内容,是否也均不要求资质,还是说可以按照市政资质来进行要求?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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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领导,您好,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备受困扰,烦请回复指点为谢: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规定,已取得城镇燃气特许经营的管道工程是否需要招标;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此间,工程验收过程是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报住建部门备案,还是必须由住建部门参加联合验收后再行备案;(另请简要介绍竣工验收与验收备案的区别及要求,谢谢)
3、城镇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已按规定向市监部门完成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及过程监督检验,且已取得《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是否还需要请第三方对管沟回填后进行密实度检验;
4、城镇燃气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或者城镇燃气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安全现状评价)。
关于第1个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关于第2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关于第3个问题,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的燃气管道和设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等规定,回填土密实度检验等工程质量管控措施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关于第4个问题,有关机构在对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的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时会进行安全评价。各地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请咨询属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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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投资如何理解,包含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是否指可以不进行招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是否存在冲突?
1.社会投资是指未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2.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不冲突,因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已排除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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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办质【2018】31号提到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跨度超过18米及以上”中,请问搭设跨度如何定义?如采用满堂支架时,跨度是指满堂支架的总长度?还是柱与柱的净距?还是支架立杆之间的净距?
建办质【2018】31号文中“搭设跨度”应理解为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连续搭设范围所对应的结构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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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主办方)与施工单位(成员方)组成联合体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单位就本工程发包专业分包工程(例如幕墙专业分包工程),设计单位是否需要参与专业分包合同签订?
设计单位(主办方)与施工单位(成员方)组成联合体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单位就本工程发包专业分包工程(例如幕墙专业分包工程),设计单位是否需要参与专业分包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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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问题1:上述中的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是否特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包?
问题2:假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担任,是否允许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
问题1:“工程项目”指的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项目。
问题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未对已经担任了项目经理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其它工程项目中担任勒察项目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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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1.你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根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4.招标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