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高层建筑的蓬勃发展,针对高层建筑的一些规范技术标准也应运而生。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中,防排烟设计只能参照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内容进行设计,条文较少。针对这一现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防烟排烟系统专用规范,其条文数多达200余条,是建筑防烟排烟的一项专门技术规范,其涵盖内容更加具体,在防排烟设计方面意义重大。
伴随着高层建筑的蓬勃发展,针对高层建筑的一些规范技术标准也应运而生。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中,防排烟设计只能参照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内容进行设计,条文较少。针对这一现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防烟排烟系统专用规范,其条文数多达200余条,是建筑防烟排烟的一项专门技术规范,其涵盖内容更加具体,在防排烟设计方面意义重大。
以下就针对部分重点条文和之前内容的修订部分进行一下解读。
一、何为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解读: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用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的建筑,按规范每隔两到三层设置送风口,这种风机直接对楼梯间送风的方式也就相当于每隔两到三层设置送风口,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该方式的适用范围不限制建筑使用性质。
二、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读:本条规范第三款是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范条文基础上的新增内容, 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设置都是在有限的建筑空间里为了保证疏散可靠性而设置的一种安全可靠的疏散方式,在其中一部疏散楼梯失效的情况下,建筑内部人员可以通过另一部楼梯安全的疏散出来,同理,为了避免两部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在火灾发生时同时失效,其两部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两部楼梯间也要独立设置风机和风道、风口。该条文的增加更保证了建筑安全疏散的可靠性,体现了规范制定以人为本的精神理念。
三、防烟分区的划分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解读:防烟分区设置的目的,是将烟气控制在着火区域所在的空间范围内,并限制烟气从储烟仓内向其他区域蔓延。烟气层高度需控制在储烟仓下沿以上一定高度内,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防烟分区过大时(包括长边过长),烟气水平射流的扩散中,会卷吸大量冷空气而沉降,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出;而防烟分区的面积过小,又会使储烟能力减弱,使烟气过早沉降或蔓延到相邻的防烟分区。综合考虑火源功率、顶棚高度、储烟仓形状、温度条件等主要因素对火灾烟气蔓延的影响,并结合建筑物类型、建筑面积和高度,本标准在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础上经过试验论证更科学合理的划分了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