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与《消水规》对比,取消高位消防水箱水位显示装置
土木工程搬运工
2023年03月24日 1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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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公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废止下列强条。 其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住建部发布公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废止下列强条。

其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新规范删除了一些与其他规范重复的内容(水泵房和水泵接合器在建规中有相应内容)和在实际工程影响不大(吸水管的有关具体要求)的内容,省略了部分参数要求(柴油发电机的运行时间,水泵房的温度要求等),只要满足实际需求即可,调整了条文的顺序,简化了将近一半的内容。规范提出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工程是否符合要求,强化了有关单位的责任。

其中包括《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关于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的强制性条文亦将废止

详情: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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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条文废止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仅在第3.0.8条第4款对消防水池作出类似的规定,而高位消防水箱并没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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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删除的条文用删除线表示。


GB 50974-2014废止条文

GB 55036-2023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高层民用建筑;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城市交通隧道。


5.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6.2.5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5.2.6条第2款的规定;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7.2.8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3.10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8.3.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扭;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0min内正常工作。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

 

3.0.3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3.0.4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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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与《消水规》对比,取消高位消防水箱水位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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